• 索 引 号:QZ11101-0200-2023-00016
    • 备注/文号:德政办规〔2023〕2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4-04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化县贯彻落实《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04-04 15:3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德化县贯彻落实《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德化县贯彻落实《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实施意见

     

    一、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本县行政区域内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适用本意见。 

    本县公民在本县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意见办理。

    三、本意见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

    四、县人民政府下设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 以下简称县“工委会”负责本县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工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县“工委会”日常工作。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退役军人 事务、应急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县见义勇为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协助县人政府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五、各乡镇应成立“见义勇为工作站”,挂靠在公安派出所指定一名所领导一般为教导员兼任工作站站长,负责工作站的日常工作,并建立志愿者队伍,开展见义勇为宣传、慰问和线索收集等工作。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可成立“见义勇为工作室”做好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现、核实和上报,并建立志愿者队伍,开展见义勇为宣传、慰问等工作。

    六、对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的表彰和奖励方式有下列几种:

    通报嘉奖;

    记功;

    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群体”称号。

    授予以上表彰的同时颁发奖励金。

    七、奖励金发放标准按以下执行:

    通报嘉奖的,每人颁发奖励金2000元至5000元。

    记功、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群体”荣誉称号的,每人颁发奖励金5000元至20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八、对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给予嘉奖的,由见义勇为协会申报,县“工委会”审批。

    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群体”荣誉称号的,由县见义勇为协会申报,经县“工委会”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九、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可以个别进行,也可以集中进行。

    奖励表彰见义勇为人员的会议,由公安局牵头,宣传部门协助,公开举行。但因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安全需要保密的,应当不予公开。

    十、县见义勇为协会认为批准的见义勇为人员符合上级奖励标准的,应及时向上级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推荐。

    十一、发现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任何单位或者公民应及时送其至医疗机构救治。

    全县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为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开通抢救治疗 “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在抢救期间,各种救治处方、各种辅助检查申请单、住院证等均予以优先处理,实行先取药、先检查、免交住院押金。

    十二、见义勇为负伤人员被认定为因公伤残的,按照 国家有关因公伤残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其他人员作为因公致残的抚恤对象,享受国家抚恤待遇。

    除上述抚恤待遇外,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情 况,按照一级50000元、二级45000元即每降低一级减少5000 元,以此类推、十级5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十三、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不属于因公 牺牲、视同工伤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 单位的由县民政部门与县见义勇为协会会审后由见义勇为协会负责发放,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见义勇为协会安排。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已落实伤亡抚恤补助政策的,原则上不再另行发放一次性物质奖励;对仍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见 义勇为协会提交申请救助材料,县见义勇为协会根据其家庭困难 程度适当予以救助,所需经费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见义勇为协会 安排;对仍有特殊生活困难的职工,可以向县总工会提交申请困难帮扶材料,符合相关规定的将予以帮扶。

    上述资金拨付,由县见义勇为协会提出,县“工委会”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十四、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适龄子女、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及 其适龄子女,就近选择本县区域内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见义勇为牺牲职工或致残职工子女,符合县总工会金秋助学对象要求的予以补助。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及其子女仍在就学的,由县见义勇为协会提供小学至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助学金,具体标准为:小学每年1000元,初中每年2000元,高中含中专每年3000元,普通高等学校每年5000元。

    十五、因见义勇为伤残的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但未 就业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残疾人联合会等依照各自 工作职责对其进行培训,并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优先帮扶其就业。

    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无生活来源的,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县残疾人联合会等依照各自 工作职责优先帮扶其直系亲属或者具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就业。

    十六、见义勇为人员在本县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市场监 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为其办理相关证照,依法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七、县见义勇为协会为全县见义勇为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公交爱心卡,凭卡免费乘坐县公共交通公司的公交车。

    十八、县人民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救助和帮扶。县见义勇为 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见义勇为经费,经费实行专户专账、专款专用管理。

    十九、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经费来源:

    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的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专项经费;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福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以及社会慈善机构等公益社会团体的资助;

    其他合法渠道收入。

    二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县见义勇为协会、见义勇为人

    员捐赠或者捐助

    缴纳所得税的单位和个人向县见义勇为协会的捐赠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二十一、本意见由公安局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德化县贯彻落实<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实施意见》(德政办〔201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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