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制定实施了《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德化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下称《补偿标准》),现就该《补偿标准》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根据省、泉州市工作部署要求,现需制定我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二、目标任务
《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德化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德政规〔2024〕2号,以下简称《通知》)是我县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一个综合性规范性文件,《通知》依法施行后将有效指导、规范我县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
三、工作进展
《补偿标准》经泉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补偿标准》予以公布。
四、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五、主要内容
《德化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包括适用范围、特殊情形、实施期限及各类附着物细化补偿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一)补偿标准适用范围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均适用本标准。
(二)青苗补偿标准
明确耕地、园地、林地等青苗补偿费标准。
(三)其他地上物补偿标准
明确果树、名贵树种、坟墓、饮水设施、其他附属物等补偿标准。
(四)拆迁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办法
明确各类房屋货币补偿标准由各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实施。
六、关键词诠释
集体土地: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阮赐民,联系电话:0595-23585628。
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季工作时间,6月至9月)或下午2:30-57:30(冬季工作时间,10月至次年5月)。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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