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00-1600-2022-00096
    • 备注/文号:德政办明传〔2022〕18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0-21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10-21 15:4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做好2022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7〕4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2〕19号)的规定及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一般和暂行<试行>类)。具体包括:

      (一)2022年度有效期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2022年度有效期未届满,但需要及时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依据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依据国家、省、市、县出台的有关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公平竞争及其他政策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修改、废止情况,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三、清理职责

      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

      起草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负责提出清理意见。

      涉及多个起草部门,由牵头起草部门会商其他起草部门后负责提出清理意见。

      四、清理步骤

      (一)各单位要对照《2021年12月31日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参考目录》(详见附件1),认真梳理本单位负责起草的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对本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拟保留、拟修改、拟废止的清理意见,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申报表(详见附件2、3、4),相关材料报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于2022年12月10日前报送县司法局(纸质版和电子版)。

      (二)拟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责任单位还应当制作修改说明、对照稿、修改稿,及时征求相关单位和公众意见,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征求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并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将定稿后的修改说明、对照稿、修改稿、征求意见情况等材料报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于2022年12月15日前报送县司法局。

      (三)县司法局汇总各部门清理意见,组织审核形成清理结果,报县政府研究审定,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清理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国家、省、市、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保证政令畅通、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保障,是法定作业要求,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时保质完成;要安排专人负责本次清理工作,填写《清理工作联络表》(附件5),于2022年10月21日前将联络人员名单报送县司法局。

      (二)按时完成,规范报送。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对照清理标准和要求,及时组织清理,提出清理意见,于2022年12月10日前将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申报表(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同意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于2022年12月15日前将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相关材料(包括修改说明、对照稿、修改稿、征求意见情况等)纸质文档并附电子版报送县司法局。未按要求组织清理、未及时规范报送材料的,将在年度依法行政绩效评估考核予以绩效扣分处理。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对以本单位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自行及时组织清理,形成清理报告(内容包括清理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清理结果等)于2023年1月13日前报县司法局备案。

      (联系股室:行政复议和政策法规股,联系电话:23586958,传真:23592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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