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促进各部门协同办理县政府依申请公开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按照“谁制作谁负责,谁保存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定。
一、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德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有效证件等材料予以审查。
(一)形式审查。判断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齐备,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补充申请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资料。
(二)实质审查。经审查,属于有效申请的,若可以当场答复的,应予以当场答复,并按《条例》规定提供相关文书;不能当场答复的,则把申请纳入办理程序。
二、公开办对纳入办理程序、正式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后,向申请人出具《登记回执》。同时,根据申请的具体内容填写《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以下简称《处理单》),并将《处理单》及《申请表》转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承办部门收到《处理单》和《申请表》后,按照《条例》《福建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等规定,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进行认真分析,判断、选择、填写处理意见,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说明理由。处理意见分类如下:
(一)属于公开的信息,附相关材料,或已在公开载体发布的,注明具体获取渠道;
(二)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部分要附相关材料,不予公开的要注明理由;
(三)属于免予公开的信息,注明理由;
(四)不属于本部门掌握范围的,能够确定具体掌握机关的,要注明联系方式;
(五)申请信息不存在的,注明选项;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注明应该明确的相关内容,便于申请人更改和补充;
(七)属于非政府信息的,注明选项。
各部门对不予公开类型的信息加注的理由必须是属于以下四种:①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②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③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④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事务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承办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由部门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并经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审核后送公开办。
以上过程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如果具体业务部门认为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有困难要求延期的,需报公开办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
四、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业务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送至有关部门进行会签,会签后送公开办。会签部门要在2个工作日内对《处理单》进行确认签字。
五、公开办根据承办部门办理意见出具相应的告知文书,在法定的期限内通知申请人,同时将申请材料、《处理单》及告知文书整理归档。
六、申请人对公开办出具的告知文书有异议的,由公开办协助承办部门负责解释。
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承办部门会同公开办按规定办理。
八、未尽事宜,按照《条例》的规定处理。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流程图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