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主要是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指定或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主管股室,是否明确有分管领导、有专人负责。
(二)制度规范化建设情况。是否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是否建立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制度;是否建立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本单位网站和相关信息查阅场所公布;网站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专栏及网站的信息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将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是否部署、指导下属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设立信息公开专栏,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场所、设施;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六)监督和保障情况。是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自查;是否定期向县档案馆、图书馆送交政府公开信息文件;是否及时查收、受理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公开申请箱中的申请件;是否定期开展的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日常工作。
第六条 考核形式包括网上检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
第七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八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
对于存在问题、考核评定为差的单位,视情节报请县政府批准,取消其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单位的主要领导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并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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