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有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时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主动公开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擅自扩大公开范围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收费规定的;
(七)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六条 对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经县政府批准,发给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当事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
1.个人被发《告诫书》的,当年不能被评为优秀、先进。
2.单位被发《告诫书》二人次以上的,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
(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且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害的,在依法做出赔偿决定后,负有重要责任的行政责任人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七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对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纠正情况反馈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八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下达书面通知。
第九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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