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区的通知
德政〔2019〕1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精神,以及省市相关要求,现对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进行调整,调整方案如下:

  一、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二、禁养区范围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周边1000米范围内。

  (二)县城建成区。

  (三)戴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四)浐溪、涌溪干流两岸500米范围内(不足500米的以第一山脊为界)。

  (五)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三、其他事项

  (一)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相关规定;超过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治理;限期内未治理完成的,由县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者关闭。

  (二)根据《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畜禽养殖场是指:规模为常年存栏量200头以上的猪,50头以上的牛,3000羽以上的鸡(鸭、鹅),500只以上的兔,100只以上的羊的养殖场,以及达到标准规模的其它各类畜禽养殖场。

  (三)本方案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2009年8月31日起实施的《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化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德政〔2009〕271号)同时废止。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德化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德化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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