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德化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人口和计划生育 贡献奖励制度Δ 实施方案Δ 通知
抄 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纪委办公室,存档。 |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6月29日印
德化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动全面建设小康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县委、县政府决定从2007年开始在全县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根据《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口发〔2007〕26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的意义
县委、县政府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县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这是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建立完善;有利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促进人口结构优化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贡献奖励制度内容、目标、基本原则和组织管理
(一)内容
在现行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女孩、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放弃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家庭,由县及县以上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夫妇以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标准进行奖励,直到60周岁后自动转为享受奖励扶助制度。
(二)目标
1、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外出生的人口,稳定低生育水平,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失衡。
2、建立以政策性奖励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3、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贫困人口数量,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三)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贡献奖励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参照奖励扶助制度资金管理办法,依托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机构直接发放贡献奖励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贡献奖励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规范运作。参照奖励扶助制度,建立“四权分
离”运行机制。
(四)组织管理
贡献奖励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县人口计生局人秘宣传股、发展规划股、计财技术股和政策法规股负责具体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性解释。县人民政府设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全县贡献奖励工作的协调组织,监督检查,并实施这项工作。
三、贡献奖励对象确认条件
(一)贡献奖励对象的基本条件
贡献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个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且女孩在1976年1月1日后出生;
4、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5、本人及配偶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放弃生育,落实一项长效节育措施,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二)贡献奖励对象基本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l、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农业户口,是指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前,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
(2)农村居民户口,是指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在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为农村居民户口:有承包责任田的;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所在村委会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范围,本人也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农村税费改革前按规定缴纳各种农业相关税费的。
(3)由于城镇化建设,户口登记地址由村委会改为居委会,所在居委会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农村居民户口:①在本居委会承包责任田的;②以从事农业生产(农、林、牧、副、渔)为主要生活来源的;③农村税费改革前按规定缴纳各种农业相关税费的。
(4)户口待定、待落(含口袋户)、没有户口的人员,不属于贡献奖励对象。
(5)夫妻双方或一方出国(境)或下落不明的,均不属于贡献奖励对象。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是指夫妻至少一方有生育行为。夫妻双方均未生育,收养一个女孩的,不属于贡献奖励对象。
3、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是指1980年1月1日以来,没有违反本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
(1)关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合法性认定。以1984年11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生育政策的补充规定》(闽政〔1984〕82号)和1988年7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为界限:1984年11月1日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均属符合政策生育;1984年11月1日至1988年7月1日间生育第二个子女,须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生育政策的补充规定》的再生育条件;1988年7月1日后生育第二个子女,须符合《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
(2)关于早婚早育、未达间隔期生育和未经审批再生育
对于早婚早育、未达间隔期生育或者未经审批再生育后,现存一个女孩的,以1988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为界限:在此之前早婚早育、未达间隔期生育或者未经审批再生育的,在其他条件也符合的情况下,可申请贡献奖励;此后早婚早育、未达间隔期再生育或者未经审批再生育的,必须社会抚养费已征收到位,方可申请贡献奖励。
(3)关于收养
以1992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子女或者过继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可视为合法收养子女;此后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方为合法收养。
4、现存一个女孩
(1)关于子女数的确认
本人及配偶子女数的计算包括亲生子女(含死亡、遗弃、送养和夫妻离异后由原配偶抚养的子女)和非亲生子女(含收养、寄养的子女)。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子女个数计算。
(2)关于现存子女数的确认
现存子女数指本人及配偶的子女总数,扣除已死亡的子女数后所剩余的子女数。
(3)关于死亡子女数
死亡子女数专指未发生生育行为以前死亡的子女。
(4)关于再婚夫妻生育子女数的确认
再婚夫妻生育子女数包括再婚前子女数和再婚后子女数之和。再婚后,与本人有抚养关系的继(养)子女,计入本人子女数。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一方再婚前生育过子女,再婚后双方未生育,符合贡献奖励其他条件的,不论其再婚前生育子女是否在现家庭,均可享受贡献奖励。
5、符合再生育条件,包括:(1)现存一个女孩,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十三条规定,即女方25周岁以上,生育一个女孩,女孩年满三周岁二个月以上(《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可生育。
6、自愿放弃生育是指具有生育能力自愿不生育,并与基层单位签订贡献奖励协议书。
(1)女方未满49周岁的,夫妻一方必须已经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2)离婚或者丧偶的,在离婚或者丧偶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贡献奖励。
7、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是指在女孩满14周岁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三)其他相关规定
l、关于户籍的迁移变动
(1)贡献奖励工作在当地开展后,户口由城镇居民迁移或变更为农村居民的,不享受贡献奖励;户口从外省农村迁入,未违反原户口所在地法规、规章、政策生育,且符合我省贡献奖励条件的,可申请贡献奖励。
(2)因婚姻关系常住我省,但户口未迁入我省的,经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已在我省连续居住十年以上,符合贡献奖励基本条件的,可申请贡献奖励。
2、关于贡献奖励资格的撤销、变更、中止和贡献奖励金的返还
(1)贡献奖励对象离婚、丧偶,生育状况未改变的,不影响本人继续享受贡献奖励;生育状况改变的,应重新进行资格确认。
(2)贡献奖励对象死亡的,在下一次发放时停止贡献奖励。一方死亡的,不影响另一方继续享受贡献奖励。
(3)贡献奖励对象子女死亡的,不影响其继续享受贡献奖励。
(4)贡献奖励对象因生育、收养、户籍变动等情况,导致不再符合贡献奖励条件的,应自条件发生变化的下一个月份起停止贡献奖励。
(5)贡献奖励对象不履行贡献奖励协议,确认机关可以中止贡献奖励资格,暂停发放贡献奖励金,并责令其改正,改正后重新享受贡献奖励;拒不改正的,由确认机关撤销其资格,不再发放贡献奖励金。
(6)因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过错,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贡献奖励的,自发现之日起撤销贡献奖励资格;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享受贡献奖励的,由确认机关撤销资格,并责令其双倍返还已领取的贡献奖励金。
(7)贡献奖励对象要求再生育或者收养的,必须双倍返还已领取的贡献奖励金,由确认机关撤销资格后,方予审批再生育或者收养。未经审批再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由确认机关撤销资格,并按协议规定三倍返还贡献奖励金。违反法定条件再生育的,按《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高限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3、关于贡献奖励与奖励扶助的衔接
享受贡献奖励对象年满60周岁,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自动转入享受奖励扶助金,不再享受贡献奖励金。
4、关于出生时间的认定
当事人的出生时间,以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未办理过身份证的,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户口簿出生时间确有错误的,以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四、贡献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贡献奖励资格确认程序、各阶段确认时间以及整个工作流程和奖励扶助保持一致。资格确认程序中各阶段确认时间参照《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 (闽人口发〔2006〕51号),资金发放及整个工作流程时间参照《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闽财教〔2005〕39号)。
(一)本人自愿申请,并签订《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协议书》
符合条件的农村夫妇应在女方年龄达到30周岁的前一年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对象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本人《申报表》、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长效节育措施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贡献奖励协议书、子女户籍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二)村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四)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五)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核查
(六)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年审
五、贡献奖励金发放标准
贡献奖励金标准:对夫妇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贡献奖励金,直到60周岁后自动转为享受奖励扶助制度。
六、贡献奖励金来源
贡献奖励金由县(含县)以上财政承担。省财政负担80%,市、县两级财政负担20%。财政部门要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到位,保证这项工作所必须的支出。
贡献奖励工作经费由省、市、县、乡四级承担,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各级负担的主要工作和经费列支内容参照奖励扶助实施细则。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必须本着求真务实、勤俭节约的原则,努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贡献奖励金发放和管理
(一)贡献奖励金发放
贡献奖励金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由奖励扶助发放机构进行发放。贡献奖励金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一次。一般于每年8月31日前由代理发放机构一次性将贡献奖励金划拨到奖励对象个人储蓄帐户。
(二)贡献奖励金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贡献奖励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并在县级财政设立贡献奖励资金专户(可与奖励扶助金存放于同一专户),将转移支付资金和省内各级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监督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将贡献奖励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县财政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2、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贡献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政策性解释,建立贡献奖励对象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系统,向财政部门提供贡献奖励对象人数和资金需求额度,及时掌握并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建立贡献奖励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3、委托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贡献奖励金的发放,按照委托服务协议、操作规程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贡献奖励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贡献奖励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贡献奖励金抵扣个人贷款或税款。
八、检查与监督
(一)县贡献奖励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每半年对贡献奖励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贡献奖励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二)利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反映专项资金落实情况。
(三)推行村务公开,对每次发放的贡献奖励对象名单予以张榜公布,并设立群众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和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等形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协调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贡献奖励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建立观察员制度。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可以由民评代表兼任),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的监督检查,将结果直接报送县工作协调小组。
九、奖励及责任
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贡献奖励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要把贡献奖励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责任人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 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贡献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贡献奖励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工作要求
(一)各级领导对贡献奖励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本项工作纳入考核、评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要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四权分离”运行机制以及安全可靠的社会化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贡献奖励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贡献奖励金落实到户到人。
(三)继续执行和完善已出台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把实施贡献奖励制度与国家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 “致富、安居、成才、保障、亲情”系列工程、“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三结合”、幸福工程、社会救助、农村低保、造福工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向计生户倾斜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逐步形成更加完善的利益导向机制。
(四)将贡献奖励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做好贡献奖励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
(五)根据贡献奖励制度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规范制度运行的标准和程序,加强动态管理。
(六)加大社会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农民了解贡献奖励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做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
(七)县、乡、村三级要分别建立贡献奖励对象管理档案,管理档案要保存本人《申报表》、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长效节育措施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贡献奖励协议书、现存子女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贡献奖励对象死亡证明及停发贡献奖励金通知等资料。
(八)建立信息汇报和反馈机制,要建立贡献奖励对象的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对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定期向县人口计生局汇报工作进展动态、存在的问题及相关的数据。
十一、工作实施步骤
贡献奖励工作分以下七个步骤进行。
(一)贡献奖励政策宣传培训。县、乡(镇)采取召开会议、进村入户、发放资料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实行贡献奖励政策的意义、内容、发放程序等。采取分级培训的办法对乡(镇)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计生办主任、财务、统计、政策法规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主任、计生管理员及财政、代理发放机构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二)贡献奖励对象资格确认。组织力量做好贡献奖励对象登记确认工作。参照奖励扶助制度,严格履行个人申报、村民评议、逐级审核、三榜公布、县市复查、群众监督的调查摸底和登记确认程序。对象的申报必须遵循“自觉自愿”的原则,不做引导性的动员。贡献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后,由夫妻双方所在乡(镇)签订计划生育贡献奖励协议书。
(三)贡献奖励对象个案信息录入。由县人口计生局将贡献奖励对象个人信息录入计算机,建立个案信息数据库。
(四)本年度贡献奖励金预算方案编制、上报。县人口计生局、财政局向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上报贡献奖励对象人数和按照贡献奖励金发放标准编制本年度经费需求计划。
(五)贡献奖励金的发放、信息反馈和监督。代理发放机构按规定将贡献奖励金发放到每一个贡献奖励对象手中,并及时反馈发放信息。审计、监察部门对资金发放程序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回访调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下年度拟新增贡献奖励对象的审核、上报。制定下年度贡献奖励金需求预算方案。
(七)对全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县工作协调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每年的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并整改提高。
附件:1、德化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对象申报表
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协议书
附件1
德化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一、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辉跃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涂健圻 县委常委、宣传部长
吴志伟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 连继续 县财政局局长
郑诗书 县人口计生局局长
赖发泽 县财政局副局长
戴志辉 县审计局副局长
王双美 县人口计生局副局长
郑全良 县人口计生局副局长
二、办公室成员
主任:郑全良
成员:曾淑真、林秀锦、陈秀婷、黄华桔
三、协调小组工作职责
(一)研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各项配套规章和制度,协调相关政策措施。
(二)组织协调和部署贡献奖励工作,定期分析工作进展,研究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三)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和人口计生局各股室、各有关单位共同参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工作。
(四)审查考核贡献奖励乡(镇)、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