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化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德政〔2016〕2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德化各单位: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财政局、物价局制定的《德化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化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3日

  德化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县住建局 县财政局 县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4〕房116号)精神,结合我县城乡规划建设实际,制定以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一、凡在我县城市(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本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小于l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4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

  四、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县城一类、二类规划区和盖德镇辖区内的城关规划控制区、一般区以及需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的规划项目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收取,资金直接缴入县国库或财政专户;其它由所在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负责收取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收据到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中已包含配套费的,配套费的具体额度按照容积率折算成建筑面积,结合征收标准进行测算。土地出让后,应将配套费缴入县国库或财政专户,专款用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际容积率超过拍卖时确定额度的部分,应按规定补交。

  五、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

  (一)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以及经县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

  (二)学校、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六、配套费免征、减征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除上述减免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

  七、配套费的征收标准详见附表。

  八、城市土地类别划分:

  (一)县城规划区土地类别划分:

  1.一类区为县政府现行公布确定的土地级别的Ⅰ级地、Ⅱ级地、Ⅲ级地。

  2.二类区为县政府现行公布确定的土地级别的Ⅳ级地、Ⅴ级地。

  3.控制区为盖德、三班、朱紫-蕉溪、高阳-紫云、龙翰、英山、大坂、奎斗。

  4.一般区为县城规划区内除一类区、二类区和控制区以外的区域。

  (二)建制镇规划区不划分土地类别。各镇人民政府应结合建制镇建成区的实际情况,明确划分规划区界限范围,并报县财政局、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九、收费单位根据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文件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所收资金按现行非税收入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向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县财政局、物价局应加强对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十二、本规定自2016 年10月13日起施行,实施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由县财政局、住建局、物价局负责解释。德政〔2009〕385号文以及以往制发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附件:德化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附件

  德化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住宅

  商业

  工业

 县城规划区

  一类

  40

  45

  20

  二类

  25

  35

  10

  控制区

  15

  20

  5

  一般区

  10

  15

  4

 建制镇规划区

  上涌、雷峰、南埕、水口、赤水、葛坑、龙门滩

  10

  15

  4

  注:①学校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住宅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医疗、科研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商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②控制区为盖德、三班、朱紫-蕉溪、高阳-紫云、龙翰、英山、大坂、奎斗。

  ③一般区为县城规划区内除一类区、二类区和控制区以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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