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01-0170-2023-00111
    • 备注/文号:德政办〔2020〕40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0-15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化县政府性融资担保管理意见的通知(已失效)
    时间:2023-07-19 10:24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化县政府性

    融资担保管理意见的通知(已失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德化县政府性融资担保管理意见》已经县十八届政府第57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015

      (此件主动公开)

    德化县政府性融资担保管理意见

     

    一、 政策依据

    (一)为规范和加强我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5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发展融资担保行业的意见》(泉政〔2019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政府性融资担保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管理科学、运营规范”的原则,突出政策性、普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以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服务对象。

    (三)政府性融资担保的业务运行、担保审核、风险管控、风险代偿、债务追偿等由县城建集团下属的戴云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具体承担。

    二、 组织管理

    (四)组织管理。建立县政府性融资担保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由县政府金融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为县财政局、工信商务局、科技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国资办、城建集团、戴云融资担保公司等有关单位,主要职责是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决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措施、运行原则以及特殊担保业务等有关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具体负责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日常监管,向县领导小组报告政府性融资担保运行情况。

    (五)担保公司定期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运行情况;负责对申请担保贷款的借款人进行调查、审核;进行保后跟踪、管理,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担保业务情况;做好贷款的风险代偿,并与合作金融机构共同向借款人追偿。

    (六)完善法人治理。担保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管理机制、风险防控机制、用人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市场化运作和规范化管理水平。建立绩效考评指标体系,降低赢利考核要求,重点考核业务规模、户数及其占比、增量等指标,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七)配套制度。担保公司业务操作规程、内控管理制度、风险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制度分别由担保公司及县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和完善。

    三、 服务对象和审批流程

    (八)担保服务对象。在我县辖区内依法设立和经营,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有潜力,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诚信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科创型、成长型、效益型、生态环保型等优质中小微企业,以及符合政策扶持导向的本地“三农”主体。

    (九)实行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客户提供融资担保:

    1.客户为企业:

    1)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现有银行贷款五级分类在次级及以下(不良贷款);

    3)环保不达标且整改无望;

    4)上一年度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70%

    5)已停产或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失去偿债能力;

    6)受国家宏观调控的高能耗、高污染、产能过剩等行业。

    2.客户为个人(即指“三农”主体种养大户等个人):

    1)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没有固定住所;

    2)有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3)没有稳定收入来源及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能力;

    4)经营状况较差,现金流不稳定;

    5)无法提供担保公司认可的有效反担保。

    (十)政策性担保业务合作银行是指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在德化设立的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法人机构,并与担保公司签署相关担保合作协议。

    合作银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除利息外,不得收取其它额外费用。

    (十一)担保额度和用途。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15%

    (十二)对被担保人收取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2%,对能提供足额合法资产进行抵押或反担保的收取费率不高于1%,在疫情期间收取费率不高于0.5%或不收取

    (十三)担保申请审批流程:

    1.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有关规定向担保公司提出融资贷款担保申请;

    2.受理审查。担保公司对申报企业的资质、信用情况等准入条件进行初审,会同合作银行尽职调查,提出担保意见;

    3.担保审批。对于借款人能提供足额合法资产进行抵押或反担保的担保贷款,经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调查审核基础上,待县城建集团集体研究、审批后,给予办理担保手续。对特殊担保业务事项由县城建集团、担保公司按规定程序报送县国资办把关后,再报送县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给予办理担保手续;

    4.签订合同。经合作银行审核同意贷款的项目,合作银行、担保公司、申请人签订相关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5.发放贷款。手续完备后合作银行根据合同发放贷款。

    (十四)风险分担比例。担保贷款业务出险后由担保公司、合作银行按照82的比例承担风险代偿责任。省再担保公司参与的担保业务,担保公司与省再担保公司的风险分担比例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确定。

    (十五)债务追偿。担保贷款出现风险后,债务可委托贷款合作银行负责追偿,追偿费用由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按合作协议约定比例分担。追偿回的资金或借款人恢复还款收回资金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合作协议条款约定偿还代偿资金、合作银行债权。

    (十六)偿额支付。担保公司在接到贷款合作银行的偿付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查和报批等手续,对于符合约定条件的及时兑现代偿责任,对于不符合约定条件不予代偿的及时给予书面说明。

    (十七)县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等要依法为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抵(质)押等登记手续提供便利;对其因代偿接收、维权保全和处置抵债资产的,依法给予办理相关抵(质)押和产权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四、风险控制

    (十八)总额风险控制。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放大倍数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十九)对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由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分别进行保后、贷后跟踪管理。单家合作银行政策性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3%(含)时,暂停其新的担保贷款业务。担保公司代偿率(当年代偿额/当年在保余额)达到5%时,担保公司应暂停新的担保业务,经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共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取得成效并报县领导小组同意后,再恢复担保贷款业务办理。

    五、免责追责

    (二十)担保公司在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损失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担保公司及相关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包括内部考核、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二十一)担保公司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工作档案制度,确保具体业务流程的每个关键环节都有据可查、有迹可寻;要建立健全保前尽调机制、风险防控机制、审核决策机制和尽职免责等制度,界定关系人,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相关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

    担保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尽职要求:在履行各自岗位职责过程中,能够按照行业规范和担保机构内部业务规章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内容、方式、手续等实施规范操作,且不存在违反对担保机构忠实义务的行为和越权审批、违规操作的行为。

    (二十二)担保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责任认定中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相关人员有过错的除外。

    1.按照本级政府推进改革发展的要求,为服务企业或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融资担保发生代偿的;

    2.为维护社会稳定和防范化解风险,对特定对象办理政策性扶持的融资担保业务,出现风险或者造成损失的;

    3.确属下列外部重大客观原因造成,无法通过业务各环节发现、干预、规避,相关工作人员无违规行为且在风险发生后揭示风险并第一时间采取措施:

    1)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无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由于实际控制人、实际主要经营人等发生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失踪、死亡、伤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企业经营困难或破产,经追偿后仍有损失的;

    2)因国家行业产业政策调整、国际政策突变等经营环境变化,使整体行业、产业出现风险,导致借款人经营困难而造成担保损失的;

    3)抵(质)押物等担保物因市场原因自然降价或因不可抗力致使抵(质)押物全部或部分灭失的,经依法处置抵(质)押物所得价款或保险赔偿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质)押物所担保的贷款本息的。

    4.担保业务本金已还清,并已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后,仍有少量欠息而形成损失的;

    5.对已发生代偿的合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在规定期限内,积极追索收回全部代偿金额的;

    6.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存量担保业务,移交前已暴露风险的,前任工作人员积极采取措施化解且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的,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的;移交前未暴露风险,前任工作人员无违规失职行为的,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

    7.在档案或流程中有书面记录、或有其他可采信的证据表明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业务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对担保业务风险有明确警示意见,但经上级决策后仍予办理且形成风险的;

    8.其他无充分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规章制度实施规范化操作或未勤勉尽职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三)担保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存在以下失职或违规情节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有证据证明担保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与客户内外勾结、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担保的;

    2.在担保业务办理过程中向客户索取或接受客户经济利益的;

    3.越权审批、违反程序、违规操作;未按规定做好保后检查,未及时发现重大隐患问题的;

    4.在抵(质)押担保业务中,存在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或抵(质)押登记手续不全等存在重大失误行为的;

    5.有证据证明担保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因主观原因违反内部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流程完成相关操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二十四)县城建集团应成立尽职免责调查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尽职免责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县金融办、财政局、国资办依照部门职责对担保公司尽职免责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 

    六、监督考核

    (二十五)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担保公司业务监督和绩效考核。

    1.担保公司应每季度汇总担保贷款业务办理情况,并报送县金融办、国资办、财政局、城建集团备案;

    2.县金融办会同财政局、国资办等有关职能部门对担保公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加强对担保公司业务发展、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监管和工作指导;

    3.县金融办会同财政局、国资办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等的重要依据。

    七、其他事项

    (二十六)本意见由县金融办、财政局、国资办按照部门职责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有效期2年。原出台的有关担保业务审批流程和反担保规定等条款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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