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916-0100-2023-00121
- 发布机构:葛坑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5-19
葛坑镇临时救助、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办理流程和保障标准
一、总则
(一)本暂行规定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临时救助实行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为“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的工作,是县级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是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审核并受县级民政部门委托审批本级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做好临时救助日常服务工作。
二、救助对象范围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原则上其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因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易地搬迁造成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和个人、特困人员;因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养或因病住院照料护理需求,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因生活成本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上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可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本暂行规定中所述家庭成员、家庭,按照低保政策规定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范围进行认定。
三、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方式。
(一)发放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申请人与被救助人及其账户一致、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并跟踪办理结果。对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对可以通过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和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进行沟通对接。
四、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适时调整。县政府参照我县城乡低保月标准上下浮动25%以内确定临时救助月标准。临时救助金额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
(一)对支出型救助对象,一般按家庭人口、救助时长(按月)计算核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地临时救助标准×救助人数×救助时长,原则上救助时长不超过6个月;也可按医疗、教育等自付费用分类分段分档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如下所述,两种计算方式的救助资金最高限额保持一致。因就读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进入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其自付费用超出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校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部分,不予认定为刚性支出。一个家庭全年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除特困人员和孤儿外),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①对患有重病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在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报销及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年度医疗费用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住院,如需一对一雇护工的,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经同意后签订雇工护理协议,护理费按实际住院天数每人每天给予100元补助(实际护理费不超过100元的按实际开支补助),年度护理费累计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
②对患有重病的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报销及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5000元(含本数)以上的按超过部分的30%的比例给予救助。
③因子女就学等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经各种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生活费用的学生,在普通高中阶段,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救助;被正式录取的大学生,按每人每年3000元给予救助。
④特困人员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入住本县养老机构的给予500元/月·人的救助;全自理特困人员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给予300元/月·人的救助。
2.其他困难家庭
对患有重病的困难家庭,在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报销及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二)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进行救助,其中: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予以2000元(含)以下救助,且不得低于当地单人次1个月救助金额;对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对象确定救助金额;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可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二次救助。
(三)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根据上述救助标准确定的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殊个案,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具体救助办法详见我县防返贫控新贫临时救助“一事一议”实施办法。
(四)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同一类型的临时救助(“一事一议”救助除外)。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扣除刚性支出后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拥有产生稳定收入的经营项目或其他稳定财产收入的;
2.拥有并使用家用中高档轿车等机动车辆以及高档消费品的;
3.拥有别墅等高档商品住宅或者拥有两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
4.因主观主动行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5.拒绝配合管理机关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隐瞒或不提供真实财产、收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的;
6.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六、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
1.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应将受理临时救助申请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理条件、办理流程、补助标准、所需申请材料、咨询电话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2.依申请受理。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或当地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受理。对于上述条件以外的(含未持有当地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当地乡镇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
3.主动发现受理。建立困难群众巡访制度,村(居)社会救助责任人是主动发现救助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要充分发挥村(居)民政助理员、驻村(社区)干部、社区网格员及第三方机构的主观能动性,深入辖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重度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困境儿童以及失能、孤寡、高龄空巢老人等特殊困难群众和突发重大疾病、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开展定期巡访、排查,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乡镇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工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含轻松筹、水滴筹等互联网募捐平台)、公民个人报告等救助线索后,乡镇应主动核查情况;县级民政部门应督促乡镇核查情况,对涉及对象较多的重要线索,应直接实地核查。乡镇和县级民政部门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4.申请材料。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①临时救助申请书;
②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诚信申报承诺书;
③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⑤家庭(个人)或其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的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需提交①至④所列申请材料,对一时无法提供③申请材料的可由村(居)证明替代;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需提交①至⑤所列申请材料,其中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家庭、已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经教育、残联、工会等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省级基层干部重点关爱帮扶对象等无需提供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乡镇民政服务窗口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当即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急难型对象审核审批
1.急难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按照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的程序办理,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
2.乡镇应在主动发现或依申请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进村入户调查核实(无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于救助金额在审批权限额度内的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对超出审批权限额度的部分,应立即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县级救助金额,并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完成上述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要及时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手续。
对因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三)支出型对象审核审批
支出型对象按照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审核审批的工作规程办理。
1.调查核实。乡镇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展救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核实从以下两种方式中择其一开展:
①信息核对。乡镇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临时救助申请人家庭(个人)或其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的经济状况发起核对。
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家庭、已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经教育、残联、工会等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省级基层干部重点关爱帮扶对象申请临时救助,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可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②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乡镇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村组干部(社区专干)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调查结果由调查人员与申请人(或其委托人)共同签字确认。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调查人员还应到申请人所在地走访邻里,了解其家庭人员情况、就业及收入、财产情况和日常实际生活状况,以及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罹患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实际情况。
2.张榜公示。乡镇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并作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在申请人居住地村(居)委会张榜公示拟审核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相关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
3.经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后,对情况复杂或争议较大的,由乡镇在张榜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评审意见。
评审会议参加人员包括乡镇负责人、经办机构负责人、参与调查人员、驻村(居)干部代表等,并可请纪检监察人员列席。评审意见,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
4.审核审批决定。乡镇在张榜公示或集体评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审批决定。对救助金额在乡镇审批权限额度内的由乡镇直接审批并予救助;对经集体评审的,由乡镇在审批权限额度内予以审批救助。
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或有异议需组织再次调查复核的,乡镇或县级民政部门可适当延长作出审核审批决定的时间。
5.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对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的临时救助申请,应当在收到乡镇上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县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按研究决定的金额予以救助。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的,可适当延长作出审核审批决定的时间。
6.书面告知。对因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且应在作出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7.办理时限。自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乡镇或县级民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审批手续;因重点调查、再次复查复核、“一事一议”等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审批时限的,最长不超过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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