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00-1500-2018-00181
- 备注/文号:德政〔2018〕392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1-23
三班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德化县城东四期中小企业创业园(Ⅱ期)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化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3日
德化县城东四期中小企业创业园(Ⅱ期)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为大力实施“大城关”发展战略,开发建设德化县城东四期中小企业创业园(Ⅱ期),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做好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二)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
5.《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
6.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
(三)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实行“六公开,两监督”
1.六公开
(1)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公开;
(2)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公开;
(3)被征收的房屋坐落、结构、建筑面积、各种附属物和土地情况公开;
(4)安置地(房)的地段、坐落、户型、层次、面积公开;
(5)被征收人搬迁验收时间、选地(房)顺序号公开;
(6)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情况及房屋搬迁过渡情况公开。
2.两监督
(1)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2)接受被征收人的监督。
(四)土地征收主体、实施单位及征收范围、期限
1.本方案土地征收人为德化县土地储备中心。
2.实施单位为三班镇人民政府。
3.征收范围:德化县城东四期中小企业创业园(Ⅱ期)用地范围内的土地,规划区面积29.8679公顷(具体详见红线图)。
4.征地期限以公告为准。
(五)工作职责与任务
1.德化县城东四期中小企业创业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三班镇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扎实推进项目安征迁工作。县直各单位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主动服务,确保项目开发用地和建设顺利实施。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精神,本项目安征迁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任务包干、责任包干、限期完成”原则。三班镇人民政府应成立安征迁项目办,镇主要领导为项目安征迁工作第一负责人,同时抽调品德端正、作风扎实、工作能力强的干部组成强有力工作班子,确保顺利推进项目安征迁工作。镇要设立安征迁款项专用户,及时做好补偿款的发放工作,确保工程建设“无障碍”施工。三班镇安征迁项目办应负责辖区内民事处理,认真完成德化县城东四期中小企业创业园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企业用地、厂房征收补偿实施办法
(六)企业用地、厂房等建筑物及设备征收补偿标准。
企业合法的用地、厂房、设备征收补偿原则上采取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办法补偿。搬迁补助费按3元/㎡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
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厂房滴水内用地按9万元/亩给予征收,除此之外的土地均按原地类给予征收,有平整的部分且有实际作为工业用途使用的土地另外给子予2万元/亩平整费用补偿;地上物补偿标准参照《德化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规定》(德政〔2016〕288号)执行。
(七)电力、通讯、供水、供气设施迁移
需动迁的电力、供水、供气、通信、广电、地下光缆等设施由权属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迁移,迁移费用自理。
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八)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的通知执行。
1.三班村、泗滨村水田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测量、面积确认、自行清理地表青苗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40000元/亩(包括青苗补偿费)补偿。
2.其它地类补偿标准(详见表一)。
表一
其它地类价格表 单位:元/亩
地 类 |
土 地 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清理地上青苗及着物补偿费 |
合 计 |
边杂地 |
19000 |
1000 |
20000 |
|
茶、果园地 |
7000 |
1500(开垦费) |
执行表一标准 |
8500 |
林地 |
7000 |
1000 |
8000 |
|
荒草地、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的集体用地 |
7000 |
7000 |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
7000 |
7000 |
(九)其他地上物补偿标准。
1.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果树及名贵树种补偿单价标准(详见表二、表三)。
表二
果树补偿单价标准
果茶品种 |
补偿标准 |
||||
盛 产 |
初 产 |
未 产 |
苗 木 |
||
板栗、梨 |
500元/棵 |
200元/棵 |
50元/棵 |
5元/棵 |
|
柿 |
200元/棵 |
100元/棵 |
50元/棵 |
5元/棵 |
|
桃、李 |
200元/棵 |
100元/棵 |
50元/棵 |
5元/棵 |
|
柑桔类 |
400元/棵 |
150元/棵 |
50元/棵 |
5元/棵 |
|
枇杷、酸梅、杨梅、葡萄、南酸枣等杂果类 |
100元/棵 |
50元/棵 |
30元/棵 |
5元/棵 |
|
茶 树 |
铁观音 |
12000元/亩 |
7000元/亩 |
5000元/亩 |
0.30元/棵 |
佛手 |
10000元/亩 |
6000元/亩 |
4500元/亩 |
0.25元/棵 |
|
毛蟹等 |
8000元/亩 |
5000元/亩 |
4000元/亩 |
0.20元/棵 |
|
油 茶 |
普通 |
105/株 |
60元/株 |
40元/株 |
5元/株 |
大油茶 |
150元/株 |
100元/株 |
50元/株 |
5元/株 |
|
油桐 |
150元/株 |
100元/株 |
50元/株 |
5元/株 |
|
花木、苗圃迁移费 |
盆栽:5元/盆,每亩未达600盆按实计算,超过600盆/亩按600盆计算;地栽:5元/棵,每亩未达1400棵/亩按实计算,超过1400棵/亩按1400棵计算; |
||||
注:1、此补偿标准包括挖穴、定植、管理等费用。2、盛产树指种植6年以上,管理水平较高,有较高经济产量。3、初产树指种植3年以上,管理水平一般,有部分经济产量。4、未产树指种植1-3年,管理水平一般、未投产。5、苗木指种植1年以内。6、成片果园定植规格每亩最高不得超过70株。 |
表三
名贵树种迁移补偿单价标准表 单位:元
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 |
|||
大 |
中 |
小 |
苗 |
||
桂花树 |
棵 |
300 (胸径21cm以上) |
150 (胸径11—20cm) |
30 (胸径4—10cm) |
10 |
茶花树 |
棵 |
500 (地径13cm以上) |
250 (地径7—12cm) |
100 (地径3—6cm) |
10 |
罗汉松 |
棵 |
500 (胸径21cm以上) |
300 (胸径11—20cm) |
100 (胸径4—10cm) |
10 |
樟树 |
棵 |
1000 (胸径31cm以上) |
500 (胸径21—30cm) |
100 (胸径10—20cm) |
10 |
红豆杉 |
棵 |
2000 (胸径31cm以上) |
700 (胸径15—30cm) |
150 (胸径5—14cm) |
20 |
其它名贵树种 |
棵 |
500 (胸径31cm以上) |
250 (胸径15—30cm) |
100 (胸径5—14cm) |
10 |
备注:胸径大于40cm以上的另行研究。 |
2.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
黄花菜、西瓜:3000元/亩;生姜、淮山、草莓:3000—5000元/亩;如有其它特殊附着物以个案形式处理。
3.坟墓:
(1)坟墓迁移严格按《德化县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德化县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坟墓统一迁移到集中迁墓区;
(2)有主坟墓:水泥、石灰、石头等成型墓按座补偿:大的1000元/座、中的800元/座、小的600元/座;土墓按座补偿:400元/座。
(3)无主坟墓:200元/穴,含金盎等迁葬费用;尸骨罐按个补偿:80元/个。
坟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迁移交付验收的按补偿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奖励,超出规定时间不予奖励。
4.饮水设施:
(1)简易水井200元/个;砖砌粉刷或石砌水井150元/m3。
(2)小蓄水池:50元/个;中蓄水池:150元/个;大蓄水池: 200元/m3。
(3)“人饮工程”补偿标准(详见表四)
表四
“人饮工程”补偿标准表
镀锌钢管(元/m) |
塑料管(元/m) |
||
型号 |
标准 |
型号 |
标准 |
4分 |
6.86 |
4分 |
5.3 |
6分 |
8.35 |
6分 |
5.7 |
1寸 |
11.50 |
1寸 |
7.2 |
1.5寸 |
14.36 |
1.5寸 |
11.6 |
2寸 |
22.10 |
2寸 |
16 |
3寸 |
36.8 |
3寸 |
26 |
4寸 |
33 |
||
直径300 |
80 |
||
另加水管埋设工资:1.5元/m。 |
5.土地征收协议签定后,被征收土地应按时交付使用。对于在土地征收协商期间抢种的林木、果树和抢建的地面附着物不予补偿。
四、其他事项
(十)地类参照全国第一次和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成果,并结合现状认定。
(十一)被征收人对土地权属有争议的,由所在乡镇、村协调解决,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不得影响项目建设实施。
(十二)从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被征收单位和个人进行抢种的多年生植物,一律不予补偿。
(十三)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秩序,煽动闹事,损坏和哄抢财物,强占房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青苗物、附着物等都归征收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除、损坏和出卖。否则,应照价赔偿,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附则
(十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本方案解释权归三班镇人民政府、德化县土地储备中心。
(十七)本实施方案于发文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陶瓷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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