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01-1000-2020-00023
    • 备注/文号:德政办〔2020〕28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8-21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化县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管理工作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0-08-25 16:0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福建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台账管理健全联控联保机制的通知》(闽教基〔2020〕14号)等精神,现就我县建立健全上下联动、部门之间协作互动、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控辍保学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制度建设与措施落实,精准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德化县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管理工作措施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德化县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管理工作措施

      一、明确控辍保学工作责任

      1.县人民政府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主体责任和法定职责,落实控辍保学政府行为。成立多部门参与的控辍保学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建立联控联保工作机制。

      2.落实控辍保学工作双线责任制,明确“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学生家长”和“县教育局—学校—班主任、教师—学生”双线各级各岗位控辍保学工作责任,落实层层责任状和层级责任制。

      3.教育局局长、学校校长是控辍保学工作第一责任人,每学年开学前各学校研究制订控辍保学具体工作方案,做到“数字清、问题明、责任实、工作细”。

      4.每年3月1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有序组织所在地村居(社区),进村入户摸清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拟新入学基本情况,并于8月1日前将拟新入学有关花名册提供给辖区内学校。

      二、实行学籍台账动态监控制度

      5.教育局、学校依托全国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工作台账、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专门台账和动态监测机制,于每学年(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内,对所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新生入学、学生返校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详细核实和记录学生转出、转入、休学、复学、辍学等情况。

      6.教育局、学校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做好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动态监控,对于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做到网上申请佐证材料齐全、审核审批手续完备、操作规范及时。对于疑似辍学失学学生情况充分利用全国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做好辍学学生标注和管理工作,按时完成泉州市控辍保学台帐核查情况周报表。

      7.每学年开学后第一个月,凡经县教育局批准办理正常录取手续的学生,学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全国学籍管理系统建立或接续学籍。各学校要对学生基础信息进行复核,及时修改变更,确保学籍信息内容真实有效。学生学籍基础信息内容由学校负责进行管理、修改、补充、审核。

      8.按照“籍随人走”原则,转入、转出、休学、复学、死亡等学生学籍异动工作严格按照学籍管理办法规定流程和时间节点办理。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规范招生管理,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

      9.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按规定建立学籍。

      三、加强学困生、贫困生帮扶制度

      10.建立健全学困生、贫困生帮扶制度,把对学困生、贫困生帮扶作为控辍保学重点任务。建立学困生、贫困生档案,做到“一生一档”,针对性地帮忙他们制定学习提升计划,帮助解决学习、生活、思想方面困难和问题,激励他们树立信心,不断提升学习能力和学习水平,切实增强学习自信心、有效性和获得感。学校强化对学生发展性评价、多元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把对学困生、贫困生发展性评价作为考核学校教育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11.开展“手牵手”帮扶行动,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义务教育学生安排给党员教师进行帮扶,帮助他们解决思想、经济方面的困难和问题。鼓励师生之间做好“一对一、一帮一”等结对形式,与学困生、贫困生结成学习、生活帮扶对子,使他们得到学习、生活、心理健康、情感交流和思想上的关怀和帮助。

      12.组织开展教师家访活动,把有辍学倾向的学困生、贫困生等学生作为家访重点,做好家访登记和该类学生的稳控工作,避免因丧失学习动力而辍学。各帮扶教师每月与学生家长沟通1次、每学期至少到学困生、贫困生家中走访1次,了解掌握他们学习生活情况,关注他们心理健康,妥善做好心理疏通,引导结对学生树立“自信、乐观”心态。

      四、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制度

      13.由教育局牵头,对控辍保学台账中疑似辍学(失学)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会同县残联和各乡镇进村入户调查,对残疾学生信息进行逐级汇总,由县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专家组对适龄残疾少年儿童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基本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教育安置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再按《残疾人教育条例》相关规定,统筹安排特殊教育资源,将达义务教育阶段学龄残疾儿童按照其接受教育能力,就近进入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

      14.为每个残疾学生建立详实送教档案,真正做到“一生一案”。开展送教服务时,对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能力进行评估,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开展课程教学和补偿训练,指导家长掌握有关教育补救方法和基本康复训练技能,并根据教学情况布置家庭训练。注重对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和重度残疾孩子的潜能开发,提高残疾儿童、少年认知能力和适应社会能力。

      15.教育家长密切配合送教上门工作,遵循“家庭自愿、送教上门、免费教育”原则,定期入户,把送教上门活动作为一项长期性爱心工程持续开展下去,为特殊学生提供更多、更方便、更有效、更人性化的上门送教服务。

      16.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对送教上门工作的师资队伍、送教内容、课时要求、效果评估、相关保障、送教对象学籍管理等作出具体可操作性规定。落实送教上门服务教师的交通、教学补贴等相关待遇,把送教上门服务情况作为教师职称晋升、评优评先重要条件,鼓励教师积极送教上门。

      17.建立送教服务工作联动机制,把落实送教上门、加强对适龄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安置工作作为教育督导重要内容,对落实有问题的,督促其整改。

      五、进一步规范疑似辍学书面报告制度

      18.各学校校长为控辍保学书面报告总负责人,班主任为第一报告人。各学校要健全学生考勤制度,每天统计学生到校、上课信息,班主任发现有未请假、无故不到校学生,及时通过电话通知或家访等方式,查明学生未到校原因,研判缺勤理由是否正当及是否有辍学苗头,其结果当日向教务处汇报,登记备案。

      19.各学校每月28日前,由教务处主任统计当月控辍工作各种情况;与班主任核对后,报分管副校长;由副校长重新核对后制定报告单,向校长报告;校长审定后,报送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及教育局,并保存回执凭证。

      20.教育局、教育督导室组织开展在籍学生就读情况核查工作。

      六、落实流失学生劝返复学制度

      21.各乡镇政府、村居干部、学校教师利用寒假外出人员返乡过年契机,进村入户逐一动员排查疑似辍学、失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少年实际就读情况。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学校教务处集中对未报到的学生进行摸底造册,落实人员逐生督促其入学报到。

      22.发现疑似辍学学生后,学校应在第一时间制定劝返工作方案,并安排上门家访,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家庭基本情况。

      23.通过家访、说服、动员,三天内学生仍不返校的,学校应及时向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教育局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学生姓名、年级班级、去向、疑似辍学时间及当前采取的措施,并积极组织教师、班主任、中层干部、校级领导等配合乡镇政府、村居干部开展劝返工作。

      24.经劝返学生仍不返校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采取行政手段或提请司法机关介入,强制辍学学生复学。

      25.按照“一人一案”原则,学校劝返方案、家访、工作记录、工作照片、书面报告等,装订成册、建台账存档备案。

      七、完善控辍保学责任追究制度

      26.对因违反《义务教育法》,控辍保学工作开展不力,致使本学校、本辖区适龄儿童、少年辍学问题严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7.对组织学习宣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力,师生知晓率未达到要求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8.对各学校开展控辍保学工作的实施办法落实不到位的,档案管理不规范,执行定期自查、汇报制度不及时的,在控辍保学工作检查或上报控辍保学报表时,材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9.对学困生帮扶缺乏具体措施,未积极实施控辍保学措施,劝返辍学学生工作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对因病因残学生实施送教上门不力、不实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0.对学校驱赶或变相驱赶学困生、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开除或劝退学生导致学生辍学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1.在控辍保学工作中,有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八、进一步完善控辍保学督导考核机制

      32.完善控辍保学督导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将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纳入乡镇政府年终绩效考评体系,作为对乡镇政府及其主要领导考核的重要指标。

      33.县教育督导室进一步强化控辍保学专项督导,督促学校明确控辍保学职责,把控辍保学作为责任督学日常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精准施策,把控辍保学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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