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01-0200-2018-00014
    • 备注/文号:德政办〔2018〕21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2-23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化县国有林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8-02-23 15:3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德化县国有林场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3日

      德化县国有林场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森林资源安全,保障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县区域内国有林场(以下统称国有林场)的规划建设、资源保护、经营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三、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为本、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县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国有林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把国有林场的道路、水利、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我县基本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协调处理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维护国有林场经营区稳定。

      五、县林业局履行国有林场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和经营活动。国有林场履行法人职责,确保国有林场资产的保值增值。

      国有林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国有林场管理有关工作。

      六、国有林场应当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可以通过租赁、合作造林、赎买、置换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促进森林资源增长,提高森林资源质量。

      七、对在国有林场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八、县林业局应当组织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明确国有林场的发展方向、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发展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林业局批准后实施。

      九、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及生态建设需要,建设完善管护用房以及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推进信息化建设。

      十、国有林场应当加大林业科研技术投入,开展林业科研试验,推广林业先进实用技术,科学培育森林资源,增强国有林场科技示范带动能力。

      十一、国有林场应当采用良种壮苗造林,改造低产林分,调整优化树种结构;鼓励发展优良乡土阔叶树种、营造混交林、培育大径材,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

      十二、国有林场可以依托森林资源发展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在保护好森林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承包、租赁、合作等方式,参与国有林场发展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

      十三、县林业局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清查和动态监测,建立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档案。

      十四、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护机制,配备森林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加强管护绩效考核,提高管护成效。

      十五、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成立防护组织或者配备专门人员,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十六、禁止擅自改变国有林场林地用途。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林场林地,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基础设施、重要民生项目确需使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十七、禁止在国有林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开发或者变相开发房地产;

      (二)新(扩)建坟墓、厂房以及其他破坏森林资源、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或者建筑物、构筑物;

      (三)毁林开垦、破坏和蚕食林地;

      (四)堆放废弃物、排放污染物;

      (五)在禁火区吸烟和使用明火,在非指定区域生火烧烤、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八、在国有林场内实施下列行为应当经国有林场同意,依法需要审批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一)种植、养殖、放牧、采脂、砍柴、挖树兜、剥树皮;

      (二)猎捕野生动物;

      (三)采挖、采集野生植物;

      (四)举办群体性活动。

      十九、在国有林场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有林场的有关规定,服从国有林场的统一管理。

      二十、县林业局、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根据工作需要在国有林场设立执法点(警务室)或者派驻执法人员。

      二十一、国有林场的隶属关系和经营区范围,应当保持稳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分立、合并、撤销国有林场或者调整经营区范围、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经县林业局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国有林场经营区内属于集体的林地维持现状,继续由国有林场经营,并依法履行原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十二、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及其他资产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国有林场应当依据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和其它国有资产。

      二十三、国有林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内部监管制度,规范各类产权产籍管理。

      国有林场对外投融资、借款、担保、承包、租赁、合作经营等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十四、国有林场开展造林抚育、森林资源管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活动可以引入市场机制,面向社会购买服务。

      二十五、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森林资源权属证明、森林采伐和造林规划设计文件、合同协议、森林经营方案等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理档案。

      二十六、国有林场实行场长负责制。场长负责管理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等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和年度计划;

      (二)提请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

      (三)依法聘任(解聘)或者提请聘任(解聘)工作人员;

      (四)组织编制财务预算方案,制定规章制度;

      (五)制定岗位责任制和绩效考评方案;

      (六)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

      (七)其他按照规定由场长行使的职权。

      国有林场场长离任时应当对其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等情况进行离任审计。

      二十七、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财务、人力资源、森林资源管理、护林防火等部门及管辖区内的管护站(点)、瞭望台,并配备相应的人员。

      二十八、国有林场开办的企业,应当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组建独立法人实体经营,林场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二十九、违反本规定,由县林业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林场管理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本规定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县直有关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旅游事业局、森林公安分局,供电公司。

      抄送:市林业局,县委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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