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00-1300-2020-00068
- 备注/文号:德政函〔2020〕118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8-31
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协议出让G2020-08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德自然资〔2020〕22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提交的出让方案,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该宗地位于龙浔镇浔东路,出让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文化设施用地,宗地面积2101.21平方米(折3.15亩),出让年限50年,土地出让条件为净地,现状土地。
二、 规划设计条件
1.0≤规划容积率≤2.2,建筑密度≤45%,30%≤绿地率。其他未详尽事项按照你局出具的规划条件执行。
三、竣工时限
竞得后1年内开工建设,期限为3年。
四、协议出让价格
该宗地使用权按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协议价为人民币161万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81万元。如符合条件的意向用地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则该宗地使用权自动转为挂牌方式出让,协议出让价格为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为人民币2万元及以上。
五、意向用地者申请条件
(一)意向用地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作意向用地者,申请人应单独申请。
(二)意向用地者须按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①近五年来有在省级及以上工艺品博览馆展出证明材料;②省级及以上陶瓷产业研究或研发中心;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
(三)意向用地者无法提供以上材料的,不予受理其意向用地申请。
六、其他事项
(一)竞得人应于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你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在土地成交之日起30日内缴清全部成交价款。竞得人不能按时缴交成交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你局缴纳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60日的,你局有权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消竞得人资格,并没收竞买保证金。
(二)竞得人在缴清成交价款及滞纳金后应配合你局做好交地事宜。
(三)该宗地应在约定的建设期限内开工、竣工,违约的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构成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处置。
(四)竞得人为德化县域外法人的,应当在该宗地所在的行政区注册成立新公司,对该宗地进行开发。竞得人与他人合作成立新公司的,竞得人的股份应占新公司股份总额的51%以上。
(五)该宗地地下有矿道,竞得人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勘察,方可实施建设报建。
(六)竞得人挖地下室及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土石方、废渣,由竞得人自行挖运、自行解决弃方点,挖运过程中产生的砂石,需按德化县工程建设项目废弃砂石综合处置利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德化县工程建设项目废弃砂石综合处置利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德砂石综〔2020〕1号)规定,统一由经备案的合法加工点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处置运输手续。
(七)该宗地仅作为展览厅、研发展示等用途,不得擅自改成酒店、旅馆、教育培训机构等人员密集性场所,一经发现,县人民政府有权予以没收。
七、具体供地手续由你局按规定办理。
德化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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