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12-1200-2024-00002
    • 备注/文号:德建〔2024〕20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2-05
    关于印发德化县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2-06 09:07

      关于印发德化县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县各建筑施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各在建项目责任单位,局属有关股室单位:

      为加强全县住建领域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推动群众积极举报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行业生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的通知)(泉应急〔2020〕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将《德化县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5日

      

      德化县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住建领域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群众和广大职工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促进全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的通知)(泉应急〔2020〕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住建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

      (五)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安装、拆除告知手续或未检测合格擅自使用的;

      (六)深基坑未按规定委托第三方监测擅自开挖的;

      (七)未按规定向高处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的;

      (八)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

      (九)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使用不符合消防要求的临时设施,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十一)其他未消除《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中规定的隐患。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一般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或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县住建局接到举报事项后,按照确定的管辖权限,组织相关业务股室、单位及时组织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对不属于住建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告知举报人向具备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举报。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实行实名制,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举报地点、举报事项、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匿名举报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受理核实后不予发放奖励。

      第七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实际查实的举报案件类型、违法事实及隐患的严重程度,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奖励额度为人民币300元;

      (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奖励额度为人民币500元。

      第八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九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申请奖励,可明确由县住建局将奖金发放至其指定账号或直充话费等。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条 举报电话:0595-23522774;地址:德化县浔北路10号文教楼12楼;举报邮箱:dhjzyg@126.com。举报人可以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要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经查实确属有意诬告被举报对象的,举报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举报事项经查属实的,要实行闭环整改,督促限期消除安全隐患;对确认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违法行为;

      (二)住建领域具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不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