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12-1200-2021-00002
    • 备注/文号:德建〔2021〕28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4-07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的通知
    时间:2021-04-07 09:52

     德建〔202128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泉州市司法局转发省司法厅关于福建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泉司〔202084号)、《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泉司〔202053号)、《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的通知》(泉建法〔202016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请登陆德化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dehua.gov.cn/zwgk/zfxxgkzl/bmzfxxgk/zfhcxjsj/fdzdgknr/202104/t20210406_2538626.htm下载,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任务。

     

     附件:1.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类核查办法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47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42号)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项目建设单位

    《关于房建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建〔201837号)

    二、将施工许可申请表中施工许可应具备的条件第8点“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对应的要件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2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社保承诺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承诺)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企业章程复印件;(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二、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自有或租用(或借用)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企业章程复印件;(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承诺 

    《转发住建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办许〔201829号)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在申请资质时,不需提供办公场所证明、厂房证明和设备购置发票证明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前述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

    企业法人对企业具备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名(自然人):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名称(法人、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登记地址:               送达地址:

    代理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名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二)证明事项名称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签字(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同意行政机关可采取以下方式核查:

    ……

    本人愿意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行政机关(公章):               申请人签字(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一、行政机关的告知

    (一)本审批部门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上公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二)本审批部门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和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申请人的承诺

    (一)承诺书填写。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告知承诺书,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1. 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2. 已经知晓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 符合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证明事项相关条件要求;

    4. 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

    5. 承诺意思表示真实。

    (二)承诺书生效。申请人与本审批部门均在告知承诺书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后,告知承诺书即生效。

    (三)承诺书管理。生效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作为审批部门作出决定的凭据,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三、受理和决定

    (一)受理

    1. 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本审批部门将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 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本审批部门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单或补件通知单。

    (二)决定

    符合条件的,本审批部门作出批准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本审批部门在作出批准决定时,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附件4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类核查办法

     

    一、证明事项核查时间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审批部门自作出行政决定起3个月内,根据相关工作规定组织对申请人承诺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证明事项核查标准

    (一)申请人是否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二)申请人是否符合证明事项相关条件要求。

    (三)其他依法应当核查的内容。

    三、证明事项核查方式

    (一)线上核查。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二)线下核查。对于线上无法核查的证明事项,审批部门将通过内部核查、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注意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

    四、核查结果处置

    行政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依法依规不予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名单,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对该申请人办理相关事项不再适用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抄送:存档。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4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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