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12-1200-2020-00011
- 备注/文号:德建〔2020〕24号
- 发布机构: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4-10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德化县纪委办公室 德化县监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三级联动”机制 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工作方案》(德纪办[2020]10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地产市场秩序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聚焦房地产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结合实际找准切入点、着力点,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急难事、麻烦事、烦心事,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整治对象
本次专项整治的对象为全县在建在售房地产项目,重点对2018年以来新批预售许可的在售房地产及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项目进行检查。
三、主要内容
(一)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预售行为。
主要检查内容:(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销)售商品房;(2)以认购、预定、排号、选号或发卡等各种形式,违规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类定金、订金或预收款项性质的“诚信金”、“意向金”;(3)发布虚假房源或虚假广告;(4)在售楼盘所有预售款未按规定存入专用监管账户、未按规定程序申请核拨使用预售资金、挪用预售资金的行为;(5)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6)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
(二)是否存在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主要检查内容:(1)不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2)对已经满足工程形象进度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不一次性申请预售;(3)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预售房源是否在10日内一次性全部对外公开销售;(4)未按照规定申报预售价格备案、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对外销售;(5)发布虚假销售信息、炒卖房号、恶意炒作、向购房人虚假承诺,采取虚假的认购手段营造楼盘旺销的氛围、哄抬房价,或者纵容工作人员、雇佣他人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三)是否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有关证件、情况。
主要检查内容:(1)未按规定公示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五证”;(2)未按规定公开房源控销表,包括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如查封、抵押、限制)等预售信息;(3)房地产信息系统上标注的商品房销售进度与售楼现场不一致;(4)未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前期物业服合同、预售方案等。
(四)是否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行为。
主要检查内容:(1)未按规定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通过增加补充条款,免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益;(3)是否存在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五)是否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主要检查:(1)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2)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3)预售价格调整未在销售前及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备和在销售现场公开;(4)以捆绑销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房或者服务价格。
四、工作安排
(一) 企业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4月15日一 6月15日)。
各在建在售项目的开发企业按本方案要求,认真进行自查,主动落实整改措施,填写《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附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表》(附件2),并在销售现场公示《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
(二)督促检查阶段(2020年6月16日一9月30日)。
我局将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城管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发改局、网信办等有关部门,对在建在售房地产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此次整治行动将保持高压态势,一经发现不正当经营的行为立刻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对违规开发企业采取书面警示、约谈相关负责人、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暂停网签销售等业务办理、记录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等措施。
(三)总结巩固阶段(2020年9月30日一12月30日)。
我局在检查结束后会对本次整治工作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等进行总结、通报。
附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自查表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 10 日
抄送:德化县市场监管局、城管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局、县委宣传部网信办
附件1:
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公司郑重承诺:
1.不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
2.不发布虚假广告;
3.不捂盘惜售或散步涨价信息;
4.真实公布房源,不编造房源紧缺信息;
5.不违反规定,将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向购房者变相收取定金、预收款、会员费等费用;
6.每套房均明码标价,不在销售现场临时提价,不收取价外费用;
7.不附加条件或限定消费者权利,迫使购房者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
8.不一房二卖。
我公司保证信守承诺,自觉依法依规经营、诚信经营,如有违反,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欢迎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承诺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2020年 4 月 10 日
附件2: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情况自查表
企业名称(公章): 项目名称:
序号 |
自查内容 |
自查方法 |
自查 情况 |
|
1 |
是否存在违法预售行为 |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销)售商品房 |
查看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
|
2 |
以认购、预订、排号、选号或发卡等各种形式,违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各类定金、订金或预售款项性质的“诚信金”“意向金” |
售楼部查看台账,或走访购房人 |
||
3 |
发布虚假房源或虚假广告 |
查看所刊登广告,并与预售许可证核对 |
||
4 |
在售楼盘所有预售款未按规定存入专用监管账户、未按规定程序申请核拨使用预售资金、挪用预售资金的行为 |
查看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和项目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售款专用账户证明,核查预售资金流向 |
||
5 |
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
查看商品房销售合同和网签备案系统 |
||
6 |
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 |
查看商品房销售合同和房源状态 |
序号 |
自查内容 |
自查方法 |
自查 情况 |
||
7 |
是否存在捂盘惜售行为 |
不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 |
查看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系统 |
||
8 |
对已经满足工程形象进度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不一次性申请预售 |
查看销售方案、预售合同备案情况和售楼处公示、工程形象进度 |
|||
9 |
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预售房源是否在10日内一次性全部对外公开销售 |
查看售楼部销售进度表,核对开发企业提供的项目全部可售房源情况表 |
|||
10 |
未按规定申报预售价格备案、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
查看明码标价书、一房一价表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预售方案申报材料 |
|||
11 |
发布虚假销售信息、炒卖房号、恶意炒作、向购房人虚假承诺,采取虚假的认购手段营造楼盘旺销的氛围、哄抬房价,或者纵容工作人员、雇佣他人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
查看广告内容、明码标价书、一房一价表及商品房买卖合同 |
|||
12 |
是否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有关证件及销售情况 |
未按规定公示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五证” |
查看售楼部醒目位置是否公示商品住房预售方案、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预售许可证、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买卖合同和认购书样本、房源销售进度及价格、当地房地产市场信息网站网址、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电话等,并对照预售许可证内容与网上签约备案情况,核实现场公示的准售房源抵押和销售进度信息真实性 |
||
13 |
未按规定公开房源销控表,包括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如查封、抵押、限制)等预(销)售信息 |
||||
14 |
房地产信息系统上标注的商品房销售进度与售楼现场不一致 |
||||
序号 |
自查内容 |
自查方法 |
自查 情况 |
||
15 |
未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预售方案等 |
巡查售楼部现场,走访购房户 |
|||
16 |
是否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行为 |
未按规定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
查看合同内容 |
||
17 |
通过增加补充条款,免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
查看销售合同内容 |
|||
18 |
是否存在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
查看相关的收费依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 |
|||
19 |
是否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
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
查看宣传材料和相关传播媒介 |
||
20 |
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
查看售楼部现场和商品房买卖合同
|
|||
21 |
预(销)售价格调整未在销售前及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备和在销售现场公开 |
查看相关资料和销售现场 |
|||
22 |
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
查看售楼部现场和商品房买卖合同 |
|||
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签名: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