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301-2500-2024-00012
- 备注/文号:德减办〔2024〕1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12
德减办〔2024〕1号
德化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德化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升我县应对洪涝、台风、地震、地质灾害、干旱等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的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现将《德化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化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12日
德化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德 化 县 减 灾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2024年3月
目 录
2.2镇级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2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民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安全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泉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和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按照《德化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三定”职责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核事故应急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政府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时,可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德化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是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各乡镇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防灾减灾等工作,并完成省、市、县级减灾委赋予的其他任务。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在县减灾委的领导下,同时负责指导、协调本单位本系统减灾救灾工作。
2.2 镇级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乡镇减灾委员会是乡镇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乡镇级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村(社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防灾减灾等工作,并完成省、市、县、乡镇级减灾委赋予的其他任务。镇级减灾委成员单位在镇级减灾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协调本单位本系统减灾救灾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负责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的县、乡镇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1.1 县自然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农业农村局的重大植物疫情预警信息、应急局的森林火险、林业局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县水文站的水文预警信息、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地震办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等要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县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发布预警预报。
3.1.2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及时提出灾情评估意见,并向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通报。
3.1.3 县直有关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村 (社区)应根据预警预报和灾害评估信息,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和落实应急措施。
3.2.1 按应急管理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灾情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应急[2022]60号),应急部门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成因,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及伤亡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以及当地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3.2.2 灾情信息初报。灾害损失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必须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村(社区) 应在30分钟内将灾情信息上报乡镇,乡镇应在 1小时内将灾情信息上报县应急局灾情信息报送管理人员。县应急局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在灾害损失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地区灾害情况审核、汇总、上报市应急局,同时通过电话、微信等联系方式告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信息报送管理人员。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城乡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县应急局要在灾害损失发生后1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应急厅指挥中心值班室电话0591一87521854、传真0591—87548643,救灾和物资保障处报灾电话 0591-87312131、传真0591—87328002)和应急管理部指挥中心 (010-83933200、83933123)、国家减灾中心(010—52829999)、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3.2.3 灾情信息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县应急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在灾情发生、发展期间,各乡镇人民政府每日8:40 分前将24小时内的灾情向县应急局报告,县应急局至少每24小时通过灾情系统续报一次,直至灾情稳定,上报灾情核报。接到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或市应急局要求核报信息的指令,县应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反馈。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大概,随后抓紧了解反馈详情。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书面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3.2.4 灾情信息核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灾情稳定后3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应急局报告;县应急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应急局报告,同时向县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通报。
3.2.5 对于干旱灾害,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县应急局、农业农村局和水利局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县应急局应及时通过灾情系统进行初报、续报、核报。
3.3.1 会商核定。各乡镇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
3.3.2 灾情评估。应急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地震办、气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3.3.3 建立台账。县应急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灾后救助提供依据。
3.4.1 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3.4.2 自然灾害重大灾情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县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发布。单灾种灾情可由各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预案规定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县减灾委办公室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灾情稳定前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灾情稳定后的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发布。
3.4.3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的动态及成效、灾区的主要需求、下一步安排和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3.4.4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必要时,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
关于灾情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灾害发生后,各乡镇和相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各司其职”的原则,根据灾情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救灾,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4.1.1 启动条件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4.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I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I级响应状态。
4.1.3 响应工作
(1)县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县政府主要领导率减灾委主任和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3)县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
(4)根据灾害危害程度和灾区需求,县应急局12小时内商县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县政府; 县应急局向县发展和改革局下达动用指令,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发布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指示。
(5)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4.2 Ⅱ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4.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4.2.3 响应工作
(1)县减灾委副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3)县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成员单位每日8:40分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县减灾委办公室于每日9时前汇总辖区内灾情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同时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报送工作。
(4)根据灾害危害程度和灾区需求,县应急局24小时内商县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县政府;县应急局向县发展和改革局下达动用指令,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视情发布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指示。
(5)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组织相关单位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4.3 Ⅲ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5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4.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报告县减灾委主任。
4.3.3 响应工作
(1)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县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3)县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成员单位每日8:40分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县减灾委办公室于每日9时前汇总辖区内灾情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同时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报送工作。
(4)根据灾害危害程度和灾区需求,县应急局36小时内商县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县政府;县应急局向县发展和改革局下达动用指令,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视情发布区域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指示。
(5)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组织相关单位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4.4.1 启动条件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或50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00人以下;
(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4.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提出进入Ⅳ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报告县减灾委主任、副主任。
4.4.3 响应工作
(1)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成员单位每日8:40分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县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灾情。
(4)根据灾害危害程度和灾区需求,县应急局48小时内商县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县政府;县应急局向 县发展和改革局下达动用指令,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协调落实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指示。
(5)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落后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可酌情降低。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减灾委或减灾办领导决定终止响应。
灾害稳定后,对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实施过渡期生活救助,一般为3个月,视情可延长至6个月。
5.1.1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并提出过渡期生活救助方案和保障意见。
5.1.2 县财政局、应急局要积极向市财政局、应急局汇报沟通,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过渡期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等工作。
5.1.3 县财政局、应急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各级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5.2.1 县应急部门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组织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
5.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每年10月8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情况和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建立台账,制定冬春救助方案并报县应急局。县应急局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核查汇总本级需救助数据,制定本级救助方案并报市应急局。
5.2.3 根据市财政局、市应急局下达的自然灾害冬春救助资金,县应急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受灾核灾情况下达救助资金分配方案,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困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
5.2.4 县应急局及时通报各乡镇冬春补助资金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助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科学重建要求,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闽政办〔2016〕116号)等重建扶持政策和措施,由县政府负责指导,乡镇政府作为责任主体,乡镇负责组织实施,将农村住房灾后重建与扶贫开发、新型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和旅游业发展相结合,重建规划与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提倡集中重建,鼓励统规统建,允许统规自建和分散重建,引导到城镇购买住宅。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群众自筹、社会帮扶、政策扶持等多种途径筹资。集中重建的建设项目应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外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要求。
5.3.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及时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台账。按照“户报、村评、公示、乡审、县定”的工作程序,确定重建对象,并及时将重建户有关信息录入“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网络信息系统”。并根据省、市安排,跟踪落实省、市相关补助政策及时进行结算。
5.3.2 制定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当年全县灾情和各乡镇实际,制定年度农村住房恢复重建目标任务、进度要求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5.3.3 县应急局定期通报各乡镇重建资金下拨和恢复重建进度,适时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县应急局、财政局等部门争取市级救灾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福建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安排县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担分配使用机制,督促各乡镇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6.1.1 县级政府应当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救灾物资储备与定期轮换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6.1.2 财政部门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状况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如当年预算不能满足自然灾害救助需求,应调整追加预算,用于帮助解决受灾地区群众农房恢复重建和基本生活困难。
6.1.3 县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补助标准。
6.1.4 过渡期救助资金、冬春救助、灾后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和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应通过银行账户直接拨付等社会化发放方式发放,确实需要采取现金形式发放,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按照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
6.2.1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
6.2.2 完善救灾物资县级保障体系。县应急局根据全县自然灾害救助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制定全县自然灾害救助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相关标准,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灾害情况及时制定并下达调拨救灾物资动用计划和指令给县发展和改革局。
6.2.3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按照年度购置计划,负责自然灾害救助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管理,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规定、及时更新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公路、铁路应急运输联动机制,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确保救灾物资在灾害发生12小时内运抵灾区。
6.2.4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将所储备的救灾物资报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备案,以备重大灾害应急时统一调拨使用。
6.2.5 县减灾委办公室要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协调机制,确保紧急救灾物资快速运抵灾区。
6.3.1 通信运营部门应加强县、乡、村三级公共通信网络建设,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合理组建应急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6.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和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完善部门间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实现灾害情报共享和信息交流。
6.4.1 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讯等装备。
6.4.2 各级财政应安排必要预算用于本级添置救灾装备、办公设备等。
6.4.3 科学选址,合理规划布局,在全县继续完善覆盖乡、村两级的标志明显、安全实用、设施齐全的自然灾害避灾点网络。规范避灾避险场所建设管理标准,加强避灾避险演练,落实避灾点长效管理和分类管理机制。
6.5.1 加强灾害管理队伍建设。建立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健全覆盖县、乡、村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6.5.2 加强自然灾害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能力。县乡两级政府要以干部、民兵为主体建立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预备役、公安、消防、电力、卫生、交通运输、通信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6.5.3 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自愿参与救灾工作,倡导个人志愿者通过相关组织机构有序参与救灾工作,政府部门可给予必要的帮助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发展社会力量减灾救灾人才队伍,组织开展救灾专业培训,建立救灾志愿者服务记录制度。
发动社会力量开展救灾捐赠,建立完善对口支援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的重要作用。
6.6.1 当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县减灾委根据受灾情况和需救助情况,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向全县发布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公告,明确受灾情况、捐赠需求、捐赠方式等。
6.6.2 做好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引导工作。救灾捐赠资金除用于救灾应急期间的必要支出外,其余应主要用于灾后恢复重建。
6.6.3 加强救灾捐赠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对捐赠者的查询,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政府部门和公益慈善组织应当如实、详细地反馈捐赠款物使用情况,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6.6.4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6.6.5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力量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6.7.1 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推进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建设,完善减灾救灾技术装备建设,提高减灾救灾能力。
6.7.2 依托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要求,组织全县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配合市局做好风险评估和区划工作。
6.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以及减灾救灾政策措施研究。
6.8.1 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常识。
6.8.2 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和“科技活动周”等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
6.8.3 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积极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社区)”。
6.8.4 组织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基层灾害信息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6.8.5 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指导开展防灾减灾演练,根据灾害发生特点,以社区、村居、学校、医院、企事业为单位,每年组织1~2次防灾减灾演练,检验提高应急指挥、预案行动和综合响应能力。
建立健全县级审计、财政、应急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县应急、财政部门要严格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特别是加强基层发放环节的专项检查和跟踪问效。县应急部门、各乡镇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有效落实。
根据工作需求,县减灾委办公室可以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涝、台风、干旱、风雹、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县减灾委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并视情做出相应修改。各乡镇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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