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301-2500-2024-00008
    • 发布机构:德化县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2-22
    以案释法:德化县依法对1家未采取爆炸防控措施的粉尘涉爆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时间:2024-02-22 08:26
     生产曝光

    为切实吸取近年来粉尘爆炸事故教训,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作用,提醒和警示各企业从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德化县应急管理局对1起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典型案例

    【关键词】

    粉尘涉爆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1日,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德化县某竹木工艺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重大事故隐患:干式粉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木作车间一台砂光机连接的风管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积尘严重。以上行为涉嫌违反《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对该公司下达了停产撤人指令,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相关提示】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2.《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采用干式除尘系统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工艺实际情况,安装使用锁气卸灰、火花探测熄灭、风压差监测等装置,以及相关安全设备的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对可能存在点燃源和粉尘云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实时监控。铝镁等金属粉尘湿式除尘系统应当安装与打磨抛光设备联锁的液位、流速监测报警装置,并保持作业场所和除尘器本体良好通风,防止氢气积聚,及时规范清理沉淀的粉尘泥浆。

    3.《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备安全性能和使用说明等资料,对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4.《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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