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301-2500-2023-00007
    • 发布机构:德化县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6-08
    德化县依法对违法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时间:2023-06-08 17:30
     

    德化县依法对违法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

    德化县应急管理局对德化某石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德化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到德化某石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存在了8项事故隐患,其中2项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重大事故隐患进了挂牌督办。

    处理结果:

    根据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可以认定德化某石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相关裁量标准,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普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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