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301-2500-2020-00006
    • 备注/文号:德安委办〔2020〕14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安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3-20
    德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化县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0-03-27 16:00

    德安委办〔202014号

     

    德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化县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

    联合惩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惩戒失信行为,推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将《德化县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320

      

    (此件主动公开)

    德化县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

    联合惩戒管理规定

     

    为推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树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意识,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以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诚信守信、合法经营。根据上级有关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等方面的规定,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失信行为分列类型和列入情形

    (一)关注对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一般失信行为之一的,可纳入县级安全生产失信“关注对象”:

    1)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止建设施工的;

    2)被处以5万元以上安全生产方面行政处罚的;

    3)发生火灾等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4)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而未投保的;

    5)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未按有关规定指导督促投保单位履行培训、风险分析、隐患排查等职责的;

    6)未建立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

    7)未在规定时限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

    (二)重点对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较重失信行为之一的,可纳入县级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重点对象”:

    1“关注对象”企业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2)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其中道路运输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2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被处以10万元以上安全生产方面行政处罚的;

    4)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被责令整改后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7)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9)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10)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必要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重点对象”管理的。

    (三)严管对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可纳入县级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严管对象”:

    1“重点对象”企业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4)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5)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7)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8)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其他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必要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严管对象”管理的。

    二、失信行为惩戒措施

    (一)“关注对象”惩戒措施。对纳入县级安全生产失信“关注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信用提醒。将一般失信行为书面通知企业,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2)诚信约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敦促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

    3)加强监管。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指导督促其抓好整改。

    (二)“重点对象”惩戒措施。对纳入县级失信联合惩戒“重点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进一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对联合惩戒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监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2)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发改、财政、科技、工信等有关部门在审核资金扶持申报主体资格时对联合惩戒生产经营单位予以限制;

    (3)限制取得土地等资源供应,自然资源等部门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采矿权审批等方面对联合惩戒生产经营单位予以限制;

    (4)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5)禁止联合惩戒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参与评优评先。

    (三)“严管对象”惩戒措施。对纳入县级失信联合惩戒“严管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进一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联合惩戒企业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

    (2)联合惩戒企业信息向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共享,供金融机构对当事人融资授信参考使用,进行必要限制;

    (3)不推荐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

    (4)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5)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限制联合惩戒生产经营单位取得相关证照;

    (6) 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方面对联合惩戒企业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7)在政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开联合惩戒企业信息;

    (8)报送至市安办,纳入市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和惩戒措施。

    三、联合惩戒主体和程序

    (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第一点列举的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及时将其对应纳入联合惩戒管理,并向企业下发书面通知,告之将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

    (二)各乡镇在落实属地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由乡镇发函向相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反映,监管部门核实后对应纳入联合惩戒管理。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纳入、移出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的企业报送县安委办,汇总后向实施联合惩戒的部门通报,各职能部门按照第二点列出的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四)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实行动态管理,符合移出条件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提前向相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移出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移出;审核确认整改不到位的,不予移出,继续实施联合惩戒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进一步加大惩戒力度。

    本规定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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