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18-1000-2024-00026
- 备注/文号:德卫健〔2024〕55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卫生健康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04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局相关股室:
为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省级监测工作的通知》(闽卫基层函〔2024〕1824号)和《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效果监测工作的通知》(泉卫基层〔2024〕26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规定的12类原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效果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内容
主要评价原12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服务提供情况及成效,省级监测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市级监测指标体系详见附件2,县级监测指标体系详见附件3。若省级或市级对监测指标进行修改,我县也将同步进行调整。
(一)组织管理。包括方案制定、项目实施、项目管理及服务模式、培训及督导考核等。
(二)资金管理。包括资金分配,资金使用合规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中乡村医生补助落实情况等,2024年度项目资金执行情况表详见附件4。
(三)项目任务执行情况
1.项目工作管理情况。包括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核对清理情况、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有效利用情况(含开放内容、开放途径、开放功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信息完整性、关联性、逻辑性和服务的真实性。
2.绩效目标完成情况。2024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表详见附件5。
(四)服务人群获得感。了解65岁及以上老年人、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0-6岁儿童等重点人群的获得感,包括知晓率、满意度和健康状况。
二、监测方式与时间安排
(一)机构自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进行自查自评,同时对辖区内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村卫生所(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全面评价。自查和评价结果于2024年12月8日前报县卫生健康局基层股。
(二)县级评价。县级将于12月20号前组织开展1次全面评价,评价覆盖18乡镇基层医疗机构,每个乡镇抽取至少1个村卫生所(室)或有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复核。绩效评价结果(含通报及排名)于2024年12月31日前报市卫健委基层科。
三、结果应用
(一)与奖惩挂钩
评价结果将作为县域医共体牵头单位负责人目标责任制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在评价中成绩最后一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作为当年度各类评先推优活动的推荐单位。
(二)与补助资金挂钩
考核结果将与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村级卫生所的补助经费挂钩。基本公共卫生年度评价平均得分为85分及以上,给予核定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的100%;82.5-84.99分给予核定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的95%;80-82.49分给予核定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的90%;77.5-79.99分给予核定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的85%;75-77.49分给予核定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的80%;70-74.99分给予核定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的70%,对单位进行全县通报批评。
(三)奖惩办法:
根据考核情况作为各基层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奖惩依据。
1.考核成绩在前三名的单位给予表扬并奖励基本公共卫生经费,第一名:奖励经费30000元;第二名:奖励经费20000元;第三名:奖励经费10000元。
2.考核成绩在后三名的单位给予全县通报批评并扣减基本公共卫生经费,最后一名:扣减经费30000元;倒数第二名:扣减经费20000元;倒数第三名:扣减经费10000元;同时责成向县卫健局说明原因和汇报整改措施,年度考核后三名的单位负责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3.上一年度代表县级接受国家、省、市各级部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项目考核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顺利通过考核且抽查考核分值未在倒数三名内的,给予2万元奖励补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卫生健康局要高度重视,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完善本县项目实施效果监测或绩效评价方案,有效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效果的持续提升。评价指标应覆盖原12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要求,各级标准不低于市级要求。
(二)确保资金到位。按照《关于加强卫生健康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社便〔2021〕247号)要求,县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县卫健局在定期预拨的基础上,应于2024年12月30日前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落实到项目实施单位。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或拖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三)严肃工作纪律。对在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成效要定期反馈、提出意见或建议,县卫生健康局及财政局应将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将绩效评价结果及运用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在规定时限内报上一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和财政局。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现敷衍塞责或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1.2024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省级监测指标体系(参考)
2.2024年原12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市级监测指标
3.2024年原12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县级监测指标
4.2024年原12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村级监测指标
5.202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表
德化县卫生健康局 德化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泉州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县政府办公室。 |
德化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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