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403—1100-2025-00014
- 备注/文号:德政水〔2025〕36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6-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供水保障工程管理,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水平,提升工程效益,保障农村供水安全,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单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护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推行单村供水工程专业化管护的通知》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化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农村供水保障工程主要指供水规模1000吨以下可供水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工程管理主要包括:日常工程管护和工程维修两个方面。
第二章 管理主体与责任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保障工程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统筹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农村供水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供水管理职责分工,保障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安全运行,持续较好发挥作用。
第五条 县水利局是农村供水保障工程管理的监管责任部门,负责抓好农村供水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村委会是农村供水保障工程的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
第七条 乡镇农业农村办公室承担本乡镇农村供水保障工程管理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既是农村供水保障工程日常管理的组织者,又是监督者和指导者。应积极履行农村供水保障工程管理职责,完成县水利局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农村供水保障工程管理任务。
第八条 村委会、村民小组及村民是农村供水保障工程的受益者、使用者和直接管理者,是农村供水保障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的直接管理主体和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工程的巡查、养护、维修等各项工作,及时检举、制止损坏农村供水保障工程的行为,确保工程持续高效发挥作用。
第三章 工程管护
第九条 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原则上由乡镇就地聘请专人管护,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给予适当补助,所需经费不足由乡镇或村委会自行筹集。
第十条 各乡镇按年度向县水利局申报拟列入财政补助管护的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名称及数量,县水利局依据资金盘子、工程用途和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核筛选,确定列入管护补助的工程清单。原则上,对未通水、城乡供水一体化建成的规范化水厂及城区自来水延伸覆盖的农村供水工程,不予列入管护补助对象。
第十一条 对列入管护补助的工程,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方式管护:
1.聘请管护人员。由乡镇就地聘请管护人员,给予适当补贴;
2.政府购买服务。通过招标等形式,由乡镇委托专业队伍承担辖区内全部工程管护事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3.其他管护形式。
第十二条 管护员配备。
1.管护员以行政村、角落或村民小组为单元配备,有管护任务的行政村至少配备1名管护员;
2.管护员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工作责任心强,为本村(角落、小组)的村民,并常住在家;
3.每个工程配1名管护员同角落的工程可由1名管护员兼任,不同角落的工程如聘请不到合适管护员,可由同村其他角落的工程管护员兼任;
4.原则上村干部不得兼任供水管护员,严禁管护员由村干部包揽;
5.管护员由乡镇选聘,报县水利局备案;
6.管护员选聘后,各乡镇应将管护员姓名、联系电话、管护工程特性、数量、地点,监督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电话等内容在所在村上墙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管护范围。
引水、供水管道两侧0.5米以内,取水工程、水池、水厂等建筑物边线外扩1米为管护范围。
第十四条 管护员工作标准。
1.加强日常巡视。掌握工程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影响或破坏工程安全和用水安全的行为。水池及水处理设施每10天至少巡查1次,水源地每个月至少巡查1次;
2.做好运行管理。生物慢滤池每个月至少清洗1次,台风暴雨过后应立即清洗,每年应补砂1次;净水设备要根据原水浊度调整混凝剂投加量,每周至少反冲洗一次,台风暴雨过后应立即反冲洗;取水工程、水池每季度至少清洗1次;取水工程、水池、进厂道路卫生环境每季度至少清理1次;消毒药剂每10天检查1次,并视实际消耗量进行添加;
3.开展水质监测。根据《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SL689-2013)要求,定期配合开展水质检测;
4.做好工程巡检、设备运行操作记录,按月整档成册。配合做好省级农村供水工程监管平台每月的巡检上传工作;
5.根据工程运行情况,向村委会及乡镇农业农村办公室提出维修和改造建议,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6.配合做好水费收缴等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程维修
第十五条 工程维修原则上由村委会、村民小组及村民自行负责,所需经费自行筹集。
第十六条 各乡镇要督促各村及时修复受损的工程、完成工程改建扩建、设备大修或更换等工作,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第十七条 县水利局积极向中央、省、市水利主管部门争取维修养护资金,用于农村供水保障工程维修养护。
第五章 管护评定
第十八条 县水利局于每年底组织对各乡镇管护工作进行评定。
第十九条 评定结果作为发放管护员补贴的主要依据,同时作为乡镇年度绩效考评水利评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评定内容主要包括:
1.各乡镇抽取不低于总数20%的工程现场检查情况;
2.县级日常检查及上级不定期检查情况;
3.工程安全运行情况,工程及设备的完好率;
4.工程入户率、通水率、收费率情况;
5.工程损毁修复完成情况;
6.各级领导、人大代表、群众等评价及群众投诉解决情况;
7.上年度管护员补贴发放情况;
8.乡镇对工程管理重视及配合情况。
第二十一条 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次。
第六章 补贴发放
第二十二条 管护员补贴发放。
1.供水管护员补贴按表一标准核拨给乡镇,由乡镇发放给管护员;管护员履职工作不到位,一律取消管护员补贴。
表一 供水管护员补贴标准
评定等次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补贴标准(元/人.年) |
2400 |
1800 |
1200 |
2.各乡镇应对各工程的管护情况进行考评(考评方案由各乡镇自行制定执行),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分等次发放,禁止搞平均主义;
3.各乡镇应于资金下达后1个月内,完成管护员补贴发放,并将发放凭证报水利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工程维修资金申报及发放。
1.列入财政补助管护的农村供水工程损毁修复、工程改建扩建、设备大修或更换等可申报工程维修资金补助;
2.原则上,各乡镇按年度向县水利局申报维修项目,申报时应详细填写项目名称、实施内容、必要性、概算投资、责任单位、责任人等情况,并承诺完成时限和达到的效益;
3.县水利局按照轻重缓急审核筛选维修项目,上报中央、省、市水利主管部门,待上级资金下达后,按确定的项目转下达乡镇实施;
4.项目完成后,经乡镇组织验收合格后报县水利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挂靠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年度给予一定的运行费用补助。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乡镇因地制宜地探索多种管理机制,提升工程管理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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