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07-3001-2021-00006
    • 备注/文号:德司〔2021〕11号
    • 发布机构:县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4-21
    德化县司法局关于开展 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4-23 14:57

    德司〔2021〕11号

     

    德化县司法局关于开展

    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2011年,我县开展了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重新梳理工作,实行十年来,对于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起到重要作用。随着新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和原有法律法规规章的重新修改或废止,以及我县机构改革、政府机构“三定”职能的重新核定,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及内设机构职能相应调整,且原有自由裁量细化、量化标准也存在不够科学、不够合理、缺乏可操作性问题,需要重新调整。为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和〈2021年泉州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年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1〕12号)及《中共泉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委法办〔2021〕1号)、《中共德化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化县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德委法办〔2021〕1号)要求,现就全县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权力取得有据、配置科学、运行公开、行使依法、监督到位”的要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在合法行政的基础上实现合理行政,树立公开、公正、高效执法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

    二、目标要求

    行政执法活动公正透明,主动接受同级人大、政府、政协、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通过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一)按照编制部门批复的权责清单,对新增加的行政职权、修改合并的行政职权必须进行量化和细化裁量标准,对原有已经细化、量化的行政职权存在不够科学的、合理和缺乏可操作性的裁量标准,也一并作相应修改调整,形成统一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二)建立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以及相关监督制约制度。

    三、责任主体

    所有行政执法机关是梳理的责任单位,尤其是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调整和新“三定”规定对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职权范围作了相应调整的行政执法机关。具体包括三类:一是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授权规定取得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三是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相应执法权的组织。

    四、工作原则

    (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是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其所制定裁量标准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科学性负责。

    (二)省级行政执法单位如已确定全省细化标准的(包括设区市、县级标准的),原则上可按省市细化标准执行;如省市细化标准过于原则,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在省市细化标准框架内进一步细化量化。

    (三)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工作时要及时与省市主管部门对接汇报工作,建立横向和纵向沟通机制,既要防止细化标准差异过大,也要防止经济状况相似的区域细化标准不一致。

    (四)在法定范围内细化自由裁量权,设立自由裁量的定性与定量标准以及其他构成要素,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五)细化标准工作应从粗到细,逐步深入,根据具体执法实践来确定细化程度。细化标准正式实施后,应根据法律、法规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不断深化,确保细化标准的科学性。

    五、工作内容

    (一)细化、量化行政自由裁量权

    1.细化行政自由裁量权组织总结具体行政执法实践,分析行政执法案例,归纳行政执法情形,对行政职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实施种类、具体程序等具有裁量空间的内容进行细化,形成执行标准。标准可以分为若干个裁量等级,在同一个等级范围内可再细化为若干个裁量档次。每个裁量等级与裁量档次规定具体裁量行为,并对适用的条件作出明确说明。

    2.量化行政自由裁量权。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可予以量化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在细化行使标准的同时要进一步予以量化行政自由裁量权幅度(详见附件)。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确认等政务服务事项自由裁量权的规范管理由县审改办牵头负责。

    3.形成规范性文件。重新细化、量化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各部门要经过本机关局(办、委)务会审议通过,报县司法局备案后,再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下发执行。其中,属于县政府行政执法行为的,由职能部门进行规范后报本级政府确定。

    4.健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配套制度。各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本单位行政执法职能分离、执法回避、执法听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决定、适用其他标准的例外制度等配套制度,促进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程序

    按照行政职权和执法程序的要求,规范执法运行过程,提高执法效率。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本单位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开。流程图应列明:

    1.行使权力的条件,即依照职权主动行使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申请行使职权的依据。

    2.承办岗位,即行使职权及各个环节的股队室。

    3.运行程序及相关接口,即工作流程及流程中与相关岗位的衔接点。

    4.办理时限,即完成某一步骤的时间限制。

    5.监督制约环节,即内部监督机构和外部监督渠道和联系方式。

    6.相对人的权利,即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要求说明理由、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7.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即管理相对人表述诉求、申请救济的渠道和方法等。

    (三)公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行过程

    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执法权限、执法种类、执法人员、监督方式、投诉渠道等。在公布具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职权目录和流程图的基础上,及时主动公开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的全过程。执法过程中,要向当事人公开政策法律依据、现实状况、程序、救济方式等法律规定应公开的有关情况,尽量满足当事人的信息需求。对执法结果,应根据涉及范围,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予以公示。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执法事项,要通过社会调查、咨询、公示、听证和公开发布等形式,公开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

    (四)建立健全监督制约制度

    为确保推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健康有序进行,要及时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制约制度。

    1.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对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制度。围绕某一类别的行政职权,对突出的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2.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要交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3.建立评议考核制度。要制定评议考核办法,综合运用内部评议和管理相对人评议的办法,加强对行政执法质量的考核。各地各部门每年要组织至少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着重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状况进行考核。

    4.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相关追责制度,明确不按照行政自由裁量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或者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责任追究办法。

    六、工作步骤

    (一)梳理调整的范围

    1)新增加的行政职权;(2)修改合并的行政职权;(3)行政职权中因法律法规修改或存在不够科学、合理,缺乏可操作性的裁量标准,经局(办、委)务会研究同意进行调整。

    (二)梳理的要求

    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由裁量标准的细化和量化,对已废止的行政职权其量化细化的裁量标准要对外公布废止。

    (三)网络调整

    对确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标准结果要在执法信息平台和政府网站上进行新增或调整。

    (四)审核公布

    8月15日前,对新梳理和调整的行政自由裁量标准结果,各执法单位以纸质材料一份,并附电子文档报县司法局备案后,对外公布实施。

    七、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好本次梳理调整工作,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次梳理工作列入本年度绩效评估明察暗访工作范围,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次梳理调整,同步制定、调整或修订完善行政执法主体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监督、公民投诉、控告、检举等制度。认真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并形成工作情况报告。制定或修改后的制度与工作情况报告也应于8月15日前一并报送县司法局。

    (三)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不断总结、推广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经验,不断巩固取得的成效,不断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建立本部门行政自由裁量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本单位行政自由裁量标准重新调整和备案工作。

    联系人:县司法局法制工作股,联系电话:0595-23586958。

     

     

    德化县司法局

                                                                           2021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细化量化工作要求

     

    一、行政处罚:在梳理执法依据的基础上,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和标准相近的进行合并,尽量使用一个处罚标准。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条件、运行的范围、裁决的幅度、事实要件的确定标准作出准确、科学、详尽的规定。具体要求是:

    1.行为人违法行为轻微的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处罚的,原则上按就低处罚;规定减轻处罚的按低一档次的标准处罚。

    3.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的,确定一个处罚标准。

    4.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罚款标准幅度较大的,根据情节,分档规定罚款数额、比例或倍数。

    5.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相同的违法行为和多个处罚标准的,可以合并使用一个标准;出现法律冲突的,严格按立法法执行。

    6.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可按较高的幅度处罚。

    二、行政强制标准和要求参照行政处罚。

    三、行政征收标准和要求可向省级业务部门请示执行。

     

     

     

     

     

     

     

     

     

     

     

     

     

     

     

     

     

     

     

    抄送:泉州市司法局

    德化县司法局                            2021年4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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