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长期未经营
市场主体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股室、所,综合执法大队:
根据泉州市委巡察五组对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巡察反馈意见提出的“市场主体出清仍不到位”问题和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德化县政府《关于通报2020年全市市场主体年报情况的函》的通报,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年报率位列通报排名倒一和倒二,根据郑副县长批示,决定于2021年下半年集中开展市场主体清理工作,进一步推动长期未经营市场主体集中清理注销和吊销工作,切实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年度年报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时间
即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
二、清理对象
(一)长期未经营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为重点对象)。
(二)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连续三年未报送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未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三)利用虚假地址进行注册骗取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
(四)已被吊销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市场主体。
三、职责分工
审批股负责依法变更、注销工作;信用股负责主体名单初步整理,加强与自然资源局、农业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法规股负责提供相应法律法规政策支持和吊销指导工作;纪委负责督导推进工作;各市场监管所负责对本辖区内各市场主体开展现场核查工作,负责依法吊销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即日起至8月20日)。一要通过电话、公众号、短信、微信等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催促办理。二要引导未按规定年报的市场主体补报年报,移出异常名录。三要耐心提醒说明注销和吊销的区别,催促长期未经营的市场主体主动办理注销登记。四要引导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办理注销登记。
(二)核查处置(8月21日-11月30日)。各市场监管所要对整理的辖区清理对象名单(详见附件1、2、3)进行再梳理,部署开展现场核查,认真填写现场核查情况表(附件5)并分类处置。对可以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要积极引导其依法履行相关义务,根据不同情况办理相应的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或补年报公示移出异常名录;对现场发现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连续三年未报送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未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依职权强制注销;对无正当理由长期未经营的市场主体于10月20日前完成核查,形成拟吊销名单,待完成自然资源局、税务局征求意见后,依法在11月30日前予以吊销。
(三)总结提升(12月1日-12月5日)。各市场监管所、各相关股室要认真分析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存在问题,要认真总结,形成可复制的经验做法、机制制度,形成常态性清理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场监管所要高度重视,合理调配人员,统筹推进。要密切配合形成审批股、信用股、法规股、市场监管所等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工作有序开展、落到实处。
(二)积极稳妥处理。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通知要求,认真核查,依法处置,对企业名下有房产和土地的、有纳税的暂不吊销,要根据《福建省工商局印发关于印发福建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的通知》(闽工商[2018]1号)等文件要求,坚持积极稳妥和风险可控的原则,推进个体工商户依职权注销工作,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做好依职权注销和异议处置工作。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市场监管所要召开动员会,结合辖区实际,列出工作计划,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清理吊销工作。此项工作列入局收账工作,将对各市场监管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推进不力的将予以约谈、通报。
(四)加强宣传反馈。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等载体,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市场主体清理的重要性,倡导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执法社会氛围和社会信用环境。按要求做好清理工作的总结、材料的汇总上报,及时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市场监管所要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信用监管股、局纪委,其中市场主体集中清理工作计划及进度表(附件7)于8月21日前报送,市场主体清理情况表(附件5)于9月20日、10月20日、11月20日前报送,拟吊销市场主体名单(附件6)于10月21日前报送,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于11月30日前报送。
附件:1.2018-2020年度3年未年报个体名单
2.2018-2020年度3年未年报内资企业名单
3.2018-2020年度3年未年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
4.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现场核查情况表
5.市场主体清理情况表
6.拟吊销市场主体(企业)名单
7.市场主体集中清理工作计划及进度表
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8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