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19-1200-2020-00027
    • 备注/文号:德市监〔2020〕55号
    •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8-11
    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规范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时间:2020-09-02 17:31

    为规范我县塑料购物袋合理使用,严厉打击销售使用质量不合格塑料购物袋行为,进一步加强塑料购物袋使用、管理和宣传工作。根据《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2020年上半年民生热难点问题清单>的通知》(泉委办发明电〔2020〕34号),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规范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从源头上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生产耐用、易于回收的塑料购物袋,引导、鼓励消费者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二、整治内容

    以塑料袋生产销售企业、农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农村、便民菜摊、食品摊点、餐饮聚集区为重点区域,严厉查处滥用质量不合格等违规塑料购物袋行为。

    三、任务分工

    (一)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建立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对违规生产超薄、质量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的,或不按规定加贴(印)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的,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相应给予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牵头单位:质量监管股

    责任单位: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开展重点主体整治。加强对超市、商场、农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对违规销售、使用质量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等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加强对市场内销售和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管理,督促经营者销售、使用合格塑料购物袋。生产者、经营者要建立购销台账制度,防止不合格塑料购物袋流入市场。

    牵头单位:质量监管股

    责任单位: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加强食品餐饮检查。重点检查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校园周边的早餐点、小餐饮店、农贸市场等使用塑料购物袋(盒)盛装直接入口食品的重点业态和场所,及时发现和整治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严禁使用没有合法来源、无合格证明文件、标签标识信息不全的塑料购物袋(盒)盛装直接入口食品。

    牵头单位:食品监管股

    责任单位: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四)强化有偿使用管理。严格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严厉打击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等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价格竞争股

    责任单位: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五)营造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袋的氛围。结合日常监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单、微信等宣传工具,重点选择农贸市场、农村、超市、商场、摊点等场所,广泛宣传“白色污染”的危害性,宣传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袋的重要意义,使广大群众和生产、销售企业牢固树立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自觉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依法生产、销售合格塑料购物袋。

    牵头单位:市场综合股

    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四、工作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即日起至7月30日)

    各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到做好规范使用塑料购物袋工作的重大意义,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强化督查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出成效。要落实属地监管原则,在工作中围绕塑料购物袋生产、销售市场主体和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餐饮等塑料购物袋主要使用市场主体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摸底,并及时登记造册,以准确掌握规范使用塑料购物袋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新动向和新问题。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1日至12月15日)

     以塑料购物袋生产、销售市场主体和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餐饮等塑料袋主要使用市场主体为整治重点。重点整治以下行为:

    1.塑料购物袋生产、销售市场主体无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

    2.生产、销售、提供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3.向非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

    4.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5.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

    6.未在销售凭证上单独标明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

    7.其他违反《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违规行为。

    (三)总结提升阶段(12月16日至12月31日)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构建塑料购物袋生产、销售、使用长效监管机制,并于1225日前报送至市场综合股,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汇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单位要立足市场监管职责,强化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科学部署,局所联动,集中整治生产销售使用质量不合格塑料购物袋行为。

    (二)明确标准。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以及《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明确有关国家标准。

    1.不合格塑料袋。主要是指不符合《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GB21660-2008)的塑料购物袋,包括厚度小于0.025毫米,未按要求标识环保声明、生产厂家、标准编号、警告语和安全性说明,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塑料购物袋未标有“食品用”字样等情形。

    2.购销台帐及索取证照等问题。主要是指商场,超市等商品零售场所是否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在采购塑料购物袋时,是否有向对方索取相关证照,并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在销售商品时,是否有在销售凭证上单独标明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

    )加强监管。各单位要认真按照本方案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落实责任。要迅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执法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发现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理,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重点检查塑料购物袋生产销售企业生产销售经营情况和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餐饮等经营主体销售、使用塑料购物情况以及购销台帐建立情况,仔细查看塑料购物袋安全标识和检测报告。要求市场开办单位高度重视,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市场内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管理制度,承担起督促检查场内商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规定的管理责任。执法大队、各所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塑料购物袋生产销售企业和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餐饮等经营主体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使用、提供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等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在专项行动期间集中查处一批违规案件,形成震慑和警示作用。

    )强化维权。各单位要主动告知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等维权渠道,安排人员值守,及时受理群众消费维权诉求,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做好宣传。要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宣传教育,引导消费者认清质量不合格等违规塑料购物袋的危害,鼓励消费者使用环保购物袋,减少塑料购物袋使用量,进一步净化消费市场环境,为环境保护贡献力量。

     

                                                                     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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