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19-2500-2020-00007
    • 备注/文号:德市监〔2020〕6号
    •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3-04
    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0-03-04 09:31

     

    现将《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7日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


    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支持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企业复工复产的相关要求,全面保障落实落细我县《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和市市场监管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坚持在严格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全力支持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现提出若干服务措施如下:

    一、优化市场准入服务

    (一)提供高效便捷的行政许可服务。为各类复工复产企业提供“网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登记注册与行政审批服务。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等各类行政审批业务的,可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申请。申请人不便网上办理的,可通过邮寄提交纸质材料。因申请人原因需现场办理的,提供预约服务。

    (二)延长行政许可期限。对《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明》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我县疫情解除后1个月。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1个月内办理。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复审换证的充装企业,可办理许可证延期。

    (三)调整药械经营许可审查程序。疫情防控期间《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换证、变更,涉及现场检查的暂不组织现场检查,发证机关(或受委托机关)对其申报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后予以受理,先行发放许可证,并于疫情解除后2个月内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结果纳入许可档案管理。企业因经营假劣药品或有医疗器械经营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而尚未结案的、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的,不予受理,案件处理完毕后按上述办理流程办理。

    (四)到期执业药师及其他药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视同有效。执业药师及其他药品经营从业人员所持的健康证明在2020年1月20日后有效期届满,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取得新证的,在我县疫情结束之日起60日内,在办理执业药师注册、药品经营许可及监管,该证书视同有效。

    (五)实行告知承诺。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简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流程。对需要现场核查的新办及变更许可申请,属于省市场监管局明确的低风险食品的,试行开展告知承诺,对符合条件的实行“先证后查”。

    二、助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复工复产

    (六)强化技术帮扶指导。及时传达告知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要求和激励政策,指导企业在复工复产前开展食品生产安全自查自纠,及时消除潜在风险隐患,进一步规范完善原辅材料管控和生产过程管理。收集掌握食品原料、进出口食品、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信息,及时分析研判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做好风险通报、警示、预防和处置工作。

    (七)到期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视同有效。食品从业人员所持有的健康证明在疫情防控期间有效期届满的,各市场监管所在履行行政监管时,暂时视同有效。相关从业人员必须在我县解除一级响应后3个月内及时前往相关机构换领新证。

    三、强化市场监管技术服务

    (八)加强疫情防控应急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对涉械单位进行不间断巡查监管,及时跟踪防控用医疗器械物资市场储备采购供应情况,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为广大企业和市民复工复产做好疫情防控用医疗器械质量保障。

    (九)提供全面质量技术支持。对具备相应条件有意向转产非医用防护口罩的企业,主动靠前服务,开展定向帮扶,促进尽快投产。对非医用防护口罩的生产企业,开展技术标准和检验检测指导。

    (十)做好陶瓷检验服务。省陶检中心对复工企业送检产品实行“立即检、马上检”,产品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特别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十一)做好计量检定服务。对疫情防控相关的本县仪器设备提供免费计量检定服务。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急需的计量器具检定需求,开辟检定绿色通道,强化技术保障和应急值守,实施特事特办,随叫随到,随送随检。强化企业复工复产计量检定帮扶服务,对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存在送检难的强检计量器具,指导企业自行开展核查,在保证准确度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强制检定周期,切实助力企业平稳复工健康发展。

    (十二)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对疫情防控期间尚未开工使用或不具备检验条件的特种设备,可申请延期检验。在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电梯维保单位可以结合电梯使用情况和安全状况,与使用单位协商一致,适当调整或延长现场维保周期。

    (十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及公共服务。加强知识产权在线识别和实时监测,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及侵权举报投诉处理相关工作。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调查,引导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重点支持。发动、鼓励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向参与疫情防控的企事业单位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托管及维权援助等服务。

    四、强化执法检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十四)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以涉企收费投诉举报为切入点,严查各类涉及企业的乱收费违法行为。督促政府相关部门、事业单位严格落实对小微企业停征、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切实减轻复工复产成本。

    (十五)推动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督促写字楼、工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主体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推动降价红利传导到终端企业,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十六)科学执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从严从快从重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复工企业反映的原材料价格异常上涨、哄抬价格、质量违法、侵犯知识产权、涉企乱收费等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加大查办案件公开公示及媒体曝光力度。

    (十七)推行包容审慎执法。灵活运用行政指导、行政约谈、提醒告诫等手段,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分类灵活、包容审慎执法,对于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或者其它专门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轻微的,不予行政处罚,适当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措施进行制止或纠正。

    (十八)审慎异常名录管理。因疫情影响通过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但通过注册登记预留的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可联系的企业,可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疫情防控期间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采取容缺预审、邮寄材料、简化流程等方式,尽快移出。

    (十九)推广不见面调解,提高消费纠纷处置率。做好电话沟通,强化线上维权,引导消费者通过全国12315网站、微信平台上传购物凭证和商品图片等证据材料,畅通消费者维权绿色通道,在加强电话沟通的同时探索“互联网+”消费维权调解新模式,有力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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