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10-1000-2024-00061
- 备注/文号:德人社〔2024〕88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14
各有关单位:
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德化县建设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企业应积极培养造就有理想信念、有职业操守、有创新意识的专业技术人员,为德化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为规范和推进本县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素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发展实际,现对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机制
我县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管理机制。
(一)德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县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二)县级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三)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发展实际和岗位要求,组织开展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或者参加相关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二、学习内容及学时认证方式??
(一)学习内容
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非公有制专业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信息技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工作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以及应当掌握的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
(二)学时认证方式
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每年累计应当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不得结转到以后年度。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并提供有效继续教育学时证明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1.参加德化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主办或举办的各类研修班、讲座、培训班等学习;
2.参加人社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基地远程网络继续教育培训;
3.参加相关行业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4.县级及以上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权利保障及义务履行
(一)权利保障
1.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本人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经所在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保障工资、福利等待遇。
2.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二)义务履行
1.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可与教学、科研等单位联合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并提前一个月在德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股进行备案。
泉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基地和德化县人民政府与清华大学联合建立的德化当代陶瓷艺术研究所是我县实施工艺美术类陶瓷专业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力量。泉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作为人社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基地,应根据我县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员不同岗位、类别和层次,加强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推进我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精品课程库和教材库建设。加强与学校办学特色相结合,着重加强陶瓷专业继续教育线上线下相结合培训体系架构,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我县线上线下继续教育师资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我县企业人力资源、土建、工艺美术、工程经济各类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泉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相关行业继续教育活动。该培训机构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有效继续教育证明。
2.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或者经单位同意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相关行业继续教育活动,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同时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四、相关监管及其他事项
(一)监管事项
1.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举办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申请财政经费保障,不得收取费用。委托人社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机构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依法通过政府采购或者招标等方式选择,并与继续教育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企业举办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
2.德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本地相关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所在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或者要求退还学习费用。
4.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
(二)其他事项
组织开展继续教育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对继续教育人数、时间、经费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建立并及时完善继续教育情况数据库。
德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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