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10-1000-2024-00052
- 备注/文号:德人社〔2024〕72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20
德人社〔2024〕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优化全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操作流程,我局制定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经办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德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优化全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操作流程,根据《福建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关于印发〈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闽就服〔2022〕20号)、《福建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衔接过渡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就服〔2022〕25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精准就业扶贫六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225号)和《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转发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相关文件的通知》(泉人社文〔2022〕30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社保补贴)经办包括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社保补贴申领、待遇计算、风险控制等内容。
第三条 各乡镇党群服务中心,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社保补贴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第四条 就业困难人员指具有德化县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
(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
(2)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6)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即: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7)具有德化县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我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农村三类居民,即: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残疾人证》人员;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第五条 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纳入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在我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实名制登记后,可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六条 目前我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渠道主要向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
第七条 符合条件人员,通过线上渠道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不再要求报送纸质材料,按线上申报指引填报、核对信息并上传必需图片即可。通过线下申请渠道申报的需携带(填写)以下材料:
1.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2.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可在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领取;
3.属于残疾对象、低保对象、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新被征地农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信息若能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获得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
第八条 符合条件人员可按规定在常住地、户籍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
第九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三章 社保补贴申领
第十条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以文件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社保补贴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领:
(一)符合条件人员在我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农村居民办理求职登记);
(二)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转灵活就业登记;
(四)通过线下申请渠道申领社保补贴。
第十二条 目前我县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领渠道包括:
(一)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领;
(二)向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进行申领。
第十三条 社保补贴主要按照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进行受理,向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地申领。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线下申请渠道申报的需携带以下材料:
1.社会保障卡或指定的银行账户及个人有效身份证;
2.《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保补贴申请表》,可在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领取。
第十五条 社保补贴申领主要有受理、初审、复核、审批、公示等环节,一般向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领,按照以下基本流程办理,文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纸质申报材料,初审无误后录入社保补贴业务管理系统,按规定进行复核、审批。完成审核程序后,将申请社保补贴的人员名单、补贴类型及拟补贴金额等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人社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按相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专项资金后,将社保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社保卡银行账户或指定的其它银行账户。
第四章 待遇计算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年度申领社保补贴。
第十七条 社保补贴从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转灵活就业登记,同时又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月份起算。符合条件人员开始享受社保补贴后,因故有部分月份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如属于一直处于灵活就业状态的,仍可按实际缴纳月份享受至补贴期限届满。
第十八条 社保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
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补贴可享受月数合并计算,即只申领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补贴其中一项或两项同时申领的,均纳入补贴申领月数计算。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一)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主要职务的。
(三)不符合失业登记办理条件的城镇居民及未办理求职登记的农村居民。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社保补贴,已经申领或正在享受社保补贴的应停止发放:
(一)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 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
(二)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
(三)担任股东、监事、董事等企业主要职务的。
(四)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死亡的。
(五)个人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
(六)其它应当停止享受社保补贴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包括失业金、失业补助金、失业保险支付的医保待遇等),不可同时享受社保补贴。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资金核发安全、合规,审核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进行现场抽查审核,或要求补贴对象补充提供其它佐证材料。对能通过其它职能部门信息共享查询到的信息,不再要求补贴对象提供纸质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领取补贴或在申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取消其申报补贴资格,追回所领取社保补贴资金。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保补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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