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14-1000-2025-00010
    • 发布机构:德化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08
    德化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周期的通知
    时间:2025-04-08 17:23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有关养殖场: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闽农计〔2025〕1号)文件通知,为提升资金使用绩效,稳步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改革,进一步提升强制免疫实效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率。现将2025年度“先打后补”补助实施起止期限调整为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自2026年开始,每年“先打后补”补助实施起止期限调整为上一年度6月1日至当年度5月31日。其它具体补助标准以《关于印发德化县2023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德农〔2023〕27号)为准。

      附件:关于印发德化县2023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德化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德化县2023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推进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确保强制免疫政策有效落实,满足服务生产经营主体需求和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维护养殖健康安全和降低系统性风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加快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全面推行养殖场户自主采购疫苗实施强制免疫、财政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方式,进一步推动养殖场户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着力化解强制免疫补助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风险,巩固提升强制免疫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一)推行疫苗流通规范化。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渠道,养殖场户可向疫苗生产、经营企业购买强制免疫疫苗,对本养殖场户的畜禽实施强制免疫。

      (二)支持服务主体多元化。鼓励发展社会化强制免疫服务组织,推动所有养殖场和有条件的散养户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强制免疫服务,督促养殖场户落实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对目前仍不符合条件的散养户,暂时继续实行政府免疫服务,同时加强对养殖者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帮助其掌握基本免疫技能。

      (三)促进免疫责任明细化。督促养殖场户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自觉做好畜禽强制免疫工作。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加强强制免疫工作督促指导和效果评价。

      (四)实现免疫管理信息化。推动不断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

      二、主要目标

      规模养殖场全面实行“先打后补”,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停止供应规模养殖场。不具备条件的散养户继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疫苗供应。

      三、实施内容

      (一)养殖场范围

      1.规模养殖场标准。根据《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闽政办〔2014〕98号)规定,本方案中涉及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为:猪存栏25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10000只以上;蛋鸭存栏2000只以上;兔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只以上;肉鸭年出栏2000只以上;鹅年出栏2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500只以上。

      2.养殖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主体责任,配合做好免疫效果监测和动物卫生监督等工作;

      (2)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强制免疫计划要求,自行采购农业农村部批准使用的疫苗,科学制定免疫程序,及时对本场饲养的动物实施强制免疫,建立规范完整的养殖档案、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台账和强制免疫记录;

      (3)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抽检或委托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可并公布的非养殖企业社会化动物疫病检测实验室开展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强制免疫病种的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80%(含)以上;

      (4)主动进行检疫申报,出栏的畜禽依法实施产地检疫;

      (5)按要求对场内饲养的畜禽挂戴动物二维码标识。

      (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程序

      1.养殖场线上注册。实施“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应通过“牧运通”微信小程序进行养殖场注册,如实填写本养殖场相关信息,签订“先打后补”承诺书。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对辖区内试点养殖场信息进行核实并初审,信息不符或不全的,应退回重新填写。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管理人员负责对养殖场注册信息进行核实并终审,信息不符或不全的,退回重新填写。

      2.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实施“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应自主向国家批准的疫苗生产、经营企业购买强制免疫疫苗,索取疫苗采购发票,不得再领取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采购疫苗后,应登录“牧运通”微信小程序,通过扫描疫苗二维码等方式进行疫苗入库。

      3.强制免疫实施。实施“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应按照国家及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畜禽实施强制免疫,保证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达到国家及我省规定要求,并规范做好免疫记录备查。免疫完成后,要及时通过“牧运通”微信小程序录入本次免疫所使用的疫苗品种、数量,以及免疫畜禽的数量、免疫日期等信息。

      4.免疫效果评价。实施“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每年申请补助经费之前,应委托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可并公布的非养殖企业社会化动物疫病检测实验室开展至少1次强制免疫抗体抽检,每次抽检样品不少于26头份,并将检验报告作为补助申请依据。抽检样品免疫抗体合格率超过80%(含)方可申请补助。

      5.补助经费申请。实施“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完成强制免疫接种后,于每年8月31日前通过“牧运通”微信小程序提交当年度“先打后补”补助申请,同时上传疫苗采购发票或疫苗生产或经营企业出具的销售证明、免疫抗体检测合格报告、产地检疫证明(养殖场可通过上传一个补助周期内产地检疫数量统计情况表作为佐证材料,无需逐份上传检疫证明,县乡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养殖场做好数据查询及导出工作。)等佐证材料。逾期未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补助经费。每年“先打后补”补助实施起止期限为上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度8月31日。

      6.补助申请审核。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对辖区内试点养殖场“先打后补”补助经费申请信息进行初审,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管理人员负责对养殖场“先打后补”补助经费申请信息进行终审。商品畜禽场应以产地检疫数量为主要依据进行认定;种畜禽场、蛋禽场、奶牛场应以疫苗使用数量为主要依据,并结合畜禽饲养量、产地检疫数量、畜禽标识领用数量等进行综合认定。申报数量明显不符的,应退回重新填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实。

      (三)补助标准

      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强制免疫补助经费、疫苗中标价格和畜禽免疫数量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补助标准,具体如下:肉鸡0.03元/羽、其他禽0.40元/羽、猪2.00元/头、牛3.00元/头、羊1.90元/头。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将根据强制免疫病种、疫苗品种、疫苗中标价格等因素变化情况和试行期间实施效果,适时对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四)监督抽检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强免效果监测评价方案和智能化监测设备技术要求的通知》(农牧便函〔2021〕66号)等相关要求,对实施“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开展强制免疫效果抽查检测,并指导养殖场做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对抽检强制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到80%(含)以上的“先打后补”养殖场,要认真查找原因,尽快开展加强免疫,并适时进行第二次抽检。对第二次抽检强制免疫抗体合格率仍未达到80%(含)以上的养殖场,县动物疫控中心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取消其当年度“先打后补”补助申请资格。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深刻认识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做好推进方案的各项工作。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及时通过QQ群、微信群、宣传单等形式,利用下乡进村入户机会,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宣传引导,做好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政策解读。加强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和第三方免疫服务组织的培训指导,推进政策全面落实。

      (三)强化服务责任。鼓励发展社会化免疫服务组织,建立完善村级动物防疫员和特聘动物防疫专员工作责任制,量化强制免疫工作任务,明确考核指标,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应免尽免。大力支持和加快培育充分竞争和有市场活力的强制免疫疫苗销售体系,确保满足养殖场户疫苗采购需求。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结合动物防疫各项业务工作,定期抽查核实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相关数据信息,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加强廉政警示教育,严肃查处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过程中的“吃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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