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14-2500-2025-00004
    • 备注/文号:德农〔2025〕14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2-28
    德化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5年德化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5-02-28 11:12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

      为切实做好2025年全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制度稳步推进“先打后补”改革的通知》《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福建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闽农牧〔2025〕2号)和《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5年泉州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泉农医〔2025〕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2025年德化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化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年德化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对散养畜禽,由省级统一采购和供应疫苗,各地组织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每月补免。对规模养殖畜禽,实行养殖场自行采购疫苗免疫、自行申领补助资金(即“先打后补”)。对达到规模标准,但因疫苗采购、生产管理等存在困难暂不适合“先打后补”的小规模场,经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领用政府采购疫苗免疫。免疫病种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80%以上。

      二、病种和范围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县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按规定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二)口蹄疫:对全县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县所有散养猪进行O型-A型口蹄疫免疫。

      (三)小反刍兽疫:对全县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非免疫无疫区建设的区域,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按照《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禁止对种畜和奶畜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根据我省布病防控实际,结合风险评估情况,继续开展家畜布病非免疫净化建设,对种畜和奶畜以外的其他家畜,原则上不实施布病免疫,对检出的布病阳性动物,按规范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确需免疫的地区和养殖场(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再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疫苗种类

      按照《2025年福建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2025年我县强制免疫使用疫苗种类如下: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6 H5-Re13株+H5N8 H5-Re14株+H7N9 H7-Re4株和H5N2 rHN5801株+rGD59株,H7N9 rHN7903株)。

      (二)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类疫苗。

      (三)小反刍兽疫: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规模养殖场可根据本场、本地实际情况,选择与流行毒株抗原性匹配的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的,应通过正规渠道采购合法合格产品,自购疫苗只限自用,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进行变相销售或经营。

      四、主要任务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本地防控工作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二)稳步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改革。加强政策宣传、技术培训、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求好不求快,保障免疫密度和免疫效果,确保符合条件、自行申领补助的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全覆盖。鼓励有条件的养殖场(户)采取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机构免疫、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全面推进“先打后补”工作。切实加强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规模养殖场政策知晓率、疫苗自购率、免疫实施率均达到100%,确保通过审核的养殖场100%补助到位。

      (三)严格疫苗管理。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按照《福建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供应管理规定》,落实强制免疫疫苗供应管理制度,对疫苗验收、储运、发放、使用等环节加强监管,合理制定配送计划,实行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供应和质量安全。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落实属地责任,严格按需据实发放,及时监控本辖区疫苗调拨数量,坚决防止疫苗浪费,或流入“先打后补”养殖场。规范疫苗供应记录和台账管理,做好废弃疫苗无害化处理。

      (四)加强技术培训。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及时开展动物防疫技术培训,重点做好动物防疫员和承担强制免疫任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免疫技术培训。

      (五)规范免疫操作。实施强制免疫时,应督促指导相关人员规范落实人员物品出入场区清洗消毒等制度,及时更换注射针头。根据需要切实做好个人防护。

      (六)做好免疫记录。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乡镇畜牧兽医站、村级动物防疫员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报告,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督促养殖场(户)及时为家畜挂戴二维码耳标,不得为未挂戴二维码耳标的家畜开具检疫证明,推动进一步提升家畜挂标率。

      (七)落实报告制度。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按月报告疫苗使用和免疫情况。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要明确专人负责汇总、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送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八)评估免疫效果。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开展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各乡镇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要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强制免疫工作,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

      (二)落实主体责任。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三)开展宣传指导。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要制定动物免疫病种的免疫培训方案,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指导有关人员科学开展免疫,加强个人防护。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加强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自购疫苗养殖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

      附件:1.推荐免疫程序

          2.检测方法和免疫效果评价

      附件1

      推荐免疫程序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规模场

      种鸡、蛋鸡、种鸭、蛋鸭、种鹅、蛋鹅:14~21日龄时初免,间隔3~4周二免,开产前进行三免,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商品代肉鸡、肉鸭、肉鹅:7~10日龄时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初免后间隔3~4周二免。

      鹌鹑等其他人工饲养的禽类:根据饲养用途,参考家禽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殖场(户)开展紧急免疫。野禽栖息地周边养殖场(户)有暴露风险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可对高风险区内的养殖场(户)进行紧急免疫。重点强化水禽免疫。

      二、口蹄疫

      1.规模场

      综合母畜免疫次数、母源抗体效价等情况,仔猪可在28~60日龄时进行初免,羔羊可在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犊牛可在90日龄时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二免,之后每间隔4~6个月进行加强免疫。

      2.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殖场(户)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开展紧急免疫。

      三、小反刍兽疫

      1.规模场

      根据本场母羊免疫和羔羊母源抗体情况,制定免疫程序。羔羊可在3月龄后进行免疫,发生过疫情的地区可视风险情况每年加强免疫一次。

      2.散养户

      春秋两季对未免疫羊和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疫区、受威胁区的养殖场(户)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结果,开展紧急免疫。

      附件2     

      检测方法和免疫效果评价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检测方法

      采用GB/T 18936《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推荐的血凝抑制(HI)试验检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和H7亚型抗体。

      2.免疫效果评价

      免疫21天后,HI抗体效价不低于1:16(24或4log2),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8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二、口蹄疫

      1.检测方法

      使用灭活疫苗免疫的,按GB/T 18935《口蹄疫诊断技术》推荐的ELISA方法检测抗体;使用合成肽疫苗免疫的,采用ELISA方法检测VP1结构蛋白抗体。

      2.免疫效果评价

      猪免疫28天后,其他家畜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结果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8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三、小反刍兽疫

      1.检测方法

      采用GB/T 27982《小反刍兽疫诊断技术》推荐的ELISA方法检测抗体。

      2.免疫效果评价

      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结果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8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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