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14-2500-2024-00011
    • 备注/文号:德农函〔2024〕29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29
    德化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德化县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95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4-05-29 17:58

      曾建玺等3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对电鱼行为处罚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们对我县河道生态环境保护的关心,提出好的建议。现将您们的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权责法定,明确监管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和《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德政〔2022〕66号)精神,“对炸鱼、毒鱼、电鱼的处罚”属下放乡镇政府执法事项,乡镇政府是电鱼行政处罚权的主体。

      二、制定方案,强化监管力度。为抑制河道非法电鱼等破坏水生态行为的发生,县河长办、农业局联合下发《关于落实河长制实施方案加强电、药鱼监管工作的通知》(德河办〔2017〕8号),要求各乡镇要把禁止电鱼作为河长制重要内容,协调派出所、农业服务中心、水利工作站、村镇规划建设环保站等各相关部门和各村的河长对本辖区内河流的电、药鱼等行为进行监管,要设立举报电话,在接到案情后,由所在乡镇河长牵头,组织相关人员作出迅速反应。

      三、加强宣传,提升守法意识。一是通过在LED滚动屏上播放宣传标语、在各类宣传活动上挂横幅和分发宣传材料等方式加强非法捕捞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二是在重要河段设立广告宣传牌,有效抑制电鱼行为发生。

      四、联合行动,打击非法捕捞行为。2022年以来,我局先后配合水口镇政府对涌口水库、浔中镇政府对浐溪城关段的非法捕捞行为进行整治,虽然未发现电鱼行为,但多次发现水库周边和浐溪两侧等地有放置地笼、刺网等现象,我局执法人员和有关单位累计联合清理2套捕捞网具、250余只地笼和6张刺网,制止6起非法捕捞行为。

      五、加强督促,考核促行动。督促各乡镇开展常态化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捕捞行为,对发现的非法电鱼行为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并按季度汇报工作开展情况。为推动乡镇落实此项工作,将该项工作列入县河长办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增殖放流,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为改善我县水域渔业资源,增加生物多样性,我局认真落实自然水域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在放流过程中,严把质量关,在放流时邀请专家现场验收,2022年以来累计放流鱼苗约91.8万尾。

      主办单位:德化县农业农村局    

      分管领导:徐福前              

      经办人员:孙佳顺              

      联系电话:23525109            

      德化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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