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14-0100-2024-00004
    • 备注/文号:德农〔2024〕44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15
    德化县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德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德化县财政局 德化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德化县扶持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4-04-15 17:37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稳定粮油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农综〔2024〕21号)及《泉州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扶持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农规〔202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扶粮惠农政策措施,现将《德化县扶持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化县贯彻落实粮食安全  德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德化县财政局        德化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德化县扶持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若干措施

      为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提升粮食生产综合能力,着力稳面积、提单产、优品质,促进粮食产业全链条发展,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保障措施

      (一)压实属地责任

      1.落实粮食安全责任。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粮食生产任务分解细化到村,层层抓落实,保质保量完成粮食生产任务。

      2.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对未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的乡镇在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中给予降低一个考核档次处理。

      (二)稳定播种面积

      3.推进规模种粮。对经营面积30亩以上,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种粮面积30-100亩(含),每亩给予奖励250元;100-300亩(含),每亩给予奖励300元;300-500亩(含),每亩给予奖励350元;500-1000亩(含),每亩给予奖励600元;1000-2000亩(含),每亩给予奖励800元;2000亩以上,每亩给予奖励1000元。

      4.推进撂荒地统筹利用。对复耕撂荒地并种植粮食作物的,复耕种粮面积10-100亩(含),每亩叠加奖励700元,100-300亩(含),每亩叠加奖励800元,300亩以上,每亩叠加奖励1000元。

      5.粮食生产显著奖补。择优奖励发展粮食生产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若干个,总补助金额10万元。

      6.鼓励集中育秧(苗)中心建设。大力推进水稻、蔬菜集中育秧(苗)中心设施建设,对投资建设资金总额2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建设资金总额的10%进行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

      7.鼓励规模种植早稻。对规模种植早稻20亩以上的农户或农业种植主体,每亩给予补助300元。

      8.鼓励规模种植旱稻。对规模种植旱稻20亩以上的农户或农业种植主体,每亩给予补助300元。

      (三)提高种植水平

      9.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步伐,集中力量打造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绿色生态农田。新建、改造和提升高标准农田,在中央、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市、县财政按亩均420元进行配套(其中市级财政承担140元)。对农业生态型乡镇、原扶贫开发重点乡镇开展农田连片整治行动,连片整治1000亩以上(单片单个项目200亩以上),按不超过项目新增投资额的80%且每亩财政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000元进行补助;对非农业型连片整治项目给予一定资金奖补。2024年我县建设高标准农田项目1.65万亩,市级农田连片整治项目0.2万亩。

      10.示范推广粮食作物“五新”技术。开展水稻、甘薯、玉米等粮食作物高产创建,建立市级百亩以上粮食作物“五新”推广示范片。

      11.展示示范粮食作物新品种。以高产、优质、绿色新品种为重点,建立市级水稻新品种百亩展示示范片。

      12.建设粮食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点。对具备水稻、马铃薯、甘薯等主要粮食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能力,开展生产全程机械化作业,种植面积达到要求的(水稻种植面积500亩以上,马铃薯、甘薯面积100亩以上),可申报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点建设项目,按不高于项目新增投入50%的比例进行补助,每个示范点补助资金不超过5万元。

      (四)培育农业主体

      13.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入选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的经营主体,每家分别给予奖励0.3万元和0.5万元,在推荐申报和评审中,向粮食类农业主体倾斜。

      14.扶持粮食生产主体。对完成土地流转、连片种植粮食作物面积3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冷链等设施(设备)建设、农产品收购、农机购置、农资购买、种苗种子购买等用途的银行贷款最高给予已付利息70%的贴息补助(其中农业龙头企业贴息上限为已付利息的50%),单家经营主体最高贴息额度15万元。

      (五)提高抗风险能力

      15.开展农业种植保险。开展水稻种植保险,其中水稻每亩保额为500元。开展水稻叠加保险,在全省水稻种植保险的基础上,每亩增加保额200元。

      16.开展统防统治服务。培育发展以粮食作物为重点的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示范推广。

      (六)保障粮农利益

      17.落实最低收购价格。以省政府公布的当年籼稻谷最低收购价格为标准,以不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收购农民种植的籼稻谷,确保应收尽收,保障农民利益,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

      18.实行直接补贴。鼓励农民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签订粮食储备订单,在不低于省公布籼稻谷最低收购价的基础上,对储备订单售粮农民给予每50公斤12元的直接补贴。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布局、整体推进粮食生产、加工、收购、储备等环节;要根据各地实际,进一步完善保障粮食安全政策措施,不断提高粮食自给水平和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二)强化责任落实。要坚持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强化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职责任务,齐抓共管,狠抓落实,进一步提高粮食产能,保障粮食安全。 

      (三)强化考评指导。要组织农业技术人员,定期不定期地深入一线开展技术指导,推进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协助解决困难和问题;要强化项目验收考评,及时兑付奖补资金,加强资金监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发布通知如有与本通知冲突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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