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14-3000-2020-00011
    • 备注/文号:德农(农药)罚〔2020〕8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9-14
    德化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9-14 17:07

      德化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农(农药)罚﹝2020﹞8号

      当事人:林X场                                        

      身份证号码:350526XXXXXXXX4019                       

      地址:福建省德化县国宝乡南斗村董坑洋22号                                      

      联系电话:138XXXXXXXX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年8月18日,群众举报称:德化县国宝乡佛岭街林X场违法经营农药,本机关组织农业执法人员到国宝乡佛岭街林X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林X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在销售吡虫啉、毒死蜱、阿维菌素等农药。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8月18日批准立案调查。

      2020年8月18日,本机关农业执法人员对该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现场拍照取证,在当事人的配合下对库存农药数量进行清点,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制作查封(扣押)财物清单和《查封(扣押)决定书》,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封(扣)﹝2020﹞01号),对当事人经营的库存农药进行查封(扣押)。依法提取当事人经营农药的进货凭证、销售台账、身份证等有关证据材料。8月24日,对当事人依法制作询问笔录。据查实,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租赁国宝乡佛岭街门店销售农药产品。截至2020年8月18日,当事人从泉州安凯植保有限公司调入吡虫啉、毒死蜱、阿维菌素等农药32种(批次)合计3305瓶(包、袋),进货金额6710元,销售农药25种(批次)合计1930瓶(包、袋),销售金额4892.6元。农药合计库存32种(批次)1375瓶(包、袋)。农药经营货值8860元。违法所得4892.6元。当事人违法事实有吡虫啉、毒死蜱、阿维菌素等农药产品、《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财物清单和《查封(扣押)决定书》、现场照片、进货凭证、农药进货清单和农药销售价格清单等物证、书证和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为凭。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未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机关于2020年8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德化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农药,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查封(扣押)财物清单中的32种(批次)1375瓶(包、袋)农药;

      2、没收违法所得4892.6元;

      3、并处5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玖仟捌佰玖拾贰元陆角(¥:9892.6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德化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地址:龙浔镇龙鹏街174号)开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到银行缴交罚没款,缴款后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到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第四联送交德化县农业执法大队。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化县人民政府或泉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德化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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