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06-0200-2024-00049
- 备注/文号:德政民〔2024〕78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26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促进会(基金会)的管理,促进教育促进会(基金会)更加规范、持续健康发展,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县监委的监察建议及学校教育促进会(基金会)管理现状,现就加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严格内控制度
1.各学校教育促进会(基金会)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财务管理,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设置会计、出纳岗位,指定专人负责,并明确岗位职能职责。
2.各学校教育促进会(基金会)的每一笔支出需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由学校校长核实签名后,再由负责人签名支付。
3.资金账户由会长、秘书长、财务人员共同管理,即会长负责法人印章、秘书长负责公章、财务人员负责个人印章。
二、确保资金安全
1.严格按要求管理和使用现金,不能以白条抵库,严禁私设小金库,不得挪用现金和私自借给他人现金。
2.促进会(基金会)资金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不得违规开展或从事放贷业务。
3.凡用于可增值投资,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事先进行风险评估,制定投资方案,经投资人同意,理事会大会通过。一切投资收益必须及时入账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强化收入管理
1.接受捐赠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福建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票据》,接受的每一笔捐赠要及时入账并详细记录资金来源。
2.禁止学校将其他资金(经费结余、代办费款项结余等)转入学校教育促进会(基金会)。
3.不得与招生、入学、添置设备等挂钩,以促进会(基金会)等设置捐赠名目,违规向学生及家长收费。
四、细化支出管理
1.促进会(基金会)的业务使用范围为:奖学、奖教、扶贫助学,学校添置设备、修缮及项目建设。
有明确捐赠方向的,各学校教育促进会(基金会)要根据捐资者及捐赠的数额制定奖教、奖学、扶贫助学及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等方案,报理事会通过后送教育主管部门及民政部门备案,实施时严格按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如有修订,要重新报备。其中,奖学、奖教应以学业、教学成绩及综合考评情况为依据进行差异化发放;奖学、奖教、助学金的发放按学期或学年集中一次性实施。
2.促进会(基金会)的资金用于学校添置设备、修缮及项目建设的支出,不得在促进会(基金会)等专用账户直接列支,应把所需资金转入县国库支付中心学校账户后列支。
3.促进会(基金会)的管理费用(包括其他费用)每年一般控制在当年度捐赠收入的5%以内,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4.不能巧设名目在促进会(基金会)资金账户内,给教职工发放福利(如过节费、慰问金)及各类补贴(如招生、毕业考试、质量分析、行政、节假日值班、出勤、家访、电话费、职称评审、军训、培训、运动队训练、伙食费、评委、教代会)等,不得将学校的办公费、业务费、接待费、茶叶等在基金会、促进会报支,否则将依法追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强化监督检查
促进会(基金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进行财务审计。同时落实公开监督制度:
1.公开内容:基促进会(基金会)的收入明细情况,即年度募集资金的情况、资金运作及投资收益情况;当年度支出明细情况,即奖学、奖教、扶贫助学,用于添置设备、修缮及项目建设情况,管理费支出等情况。公开内容必须细化,如奖学、奖教、扶贫助学等应有具体名单及金额。每次公开内容应存档备查。
2.公开形式:每学期或学年结束后2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捐赠人、资助人报告,并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布。
3.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不定期开展检查。
4.县民政局每年开展社会组织年检年报工作,促进会(基金会)要在社会组织年检年报时提交财务会计报告。
六、责任追究制度
各学校教育促进会(基金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登记,按照《章程》规定执行,接受相关部门检查,对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监督检查,侵占、私分、挪用促进会(基金会)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各学校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1)将学校经费结余、代办费结余、食堂结余等资金转入教育促进会(基金会)账户;(2)以教育促进会(基金会)等设置捐赠名目,违规向学生及家长收费的;(3)学校巧立名目在教育促进会(基金会)给教职工发放福利、各类补贴等;(4)与招生、入学挂钩向学生或家长收费的;(5)其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
德化县民政局 德化县教育局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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