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06-0200-2024-00025
    • 备注/文号:德政民〔2024〕31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06
    德化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全县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治本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5-16 16:22

    乡镇民政办,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福建省民政厅《全省民政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闽民办〔202459号)、市民政局《全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治本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泉民养老〔20247)文件要求,现将《全县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治本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化县民政局

                               202456


    全县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治本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县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根据《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关于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治本攻坚行动的通知》《关于印发泉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专项行动2024年固本强基方案的通知》《全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治本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等精神,结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民政部和国家消防救援局联合印发的《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民发〔202337号)、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文件要求,决定从即日起至202412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治本攻坚行动(有入住老年人的照料中心参照开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紧盯养老服务领域消防安全风险,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治本攻坚行动,化解一批突出安全风险,整改一批火灾隐患,培育一批消防安全明白人,选树打造县级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示范单位,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形成“健全管理团队、网格责任细化、教育培训务实、风险隐患上账”等消防安全管理模式,全面提升我县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力争20245月底前,我县重点打造1-2家标杆示范单位;11月底前,至少50%的养老机构完成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创建工作。

    二、工作任务安排

    (一)全面动员部署(2024430日前)各乡镇民政办要自觉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加强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或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安排,有力落实工作措施,根据养老行业领域消防安全标准化达标细则,指导辖区养老机构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治本攻坚行动。

    试点打造阶段(2024531日前乡镇民政办要加强指导,根据编制的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手册,督促养老机构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效落实治本攻坚行动各项工作任务。在深入调研、重点帮扶的基础上,通过聘请专家、第三方机构指导等方式,推动企业强化自主管理,从管理制度、隐患查改、设施维保、演练培训等方面实现整体达标,重点打造1-2家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养老机构作为标杆示范单位,并及时对试点工作经验进行总结。

    经验推广阶段2024630日前全面总结本级养老服务领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开展情况,立足可复制、可推广,系统归纳、提炼好的经验做法,积极争取消防部门的指导服务,试点召开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现场观摩会,在全养老服务领域固化形成一套行之有效、操作性强的管理运行模板并全推广。6月,局结合推进2024年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专项行动固本强基工作,召开全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现场观摩会,邀请安办,县消防大队乡镇民政、各养老机构负责人现场观摩。

    全面推进阶段20241130日前乡镇要全面推广试点经验做法,督促指导辖区养老机构开展达标创建工作,可聘请消防安全专家帮扶指导,提出合理化建议,督促机构落实问题整改,提高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202411月底前,我县至少50%的养老机构完成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创建工作。期间,结合全生命周期”“全责任链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对全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一次全覆盖培训。并督促各养老机构制定消防控制室、特殊工段、保安和微型消防站等重点岗位人员和上岗、转岗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工作方案,通过预约消防部门培训、内部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专业培训机构等方式组织实施,确保知晓全员消防安全职责和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消防安全基本知识和消防基本自救逃生技能。

    考核验收阶段(20241215日前养老机构达到建设标准即可向民政申报验收。1215日前,县民政局结合《泉州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验收评分表》(附件2),对各机构此次行动开展情况组织开展考核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将对各地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市消安委也将于12月底进行抽查,标杆示范单位为必查单位。

    三、有关工作要求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治本攻坚行动,是加强企业消防安全能力建设、提升养老服务领域消防安全水平、压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有效措施,是有效防范化解火灾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各乡镇民政办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行动的重要意义,与2024年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行动同步部署、有力推进。

    加强指导,确保成效。乡镇民政要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同消防部门的沟通协调,定期深入养老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及时发现和帮助解决标准化管理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督促排查整改火灾隐患,强化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升单位自防自救能力。积极邀请消防领域专家参与日常检查、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检查等工作,提升消防工作质效。

    注重结合,统筹推进。各地要将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治本攻坚行动与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打通生命通道行动、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督促各机构压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整改消除一批隐患问题,实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切实夯实社会消防安全根基。民政局将适时对各地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治本攻坚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随机明察暗访和督导通报。

     

    附件:1.泉州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检查清单

    2.泉州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达标建设评分表

    3.泉州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运行指南

     

     

     

     

       

     


    附件1

    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检查清单

    企业全称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序号

    检查类别

    检查事项

    检查标准要求

    检查结果

    隐患问题
    描述

    不涉及

    1

     

    基础管理

     

    1.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1.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1.1.2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公布实施。

     

     

     

     

    1.1.3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考核机制,加强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

     

     

     

     

    1.2消防安全培训演练

    1.2.1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1.2.2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完善预案。将预案报消防机构备案,并通报应急协作单位。

     

     

     

     

    1.3防火检巡查制度

    1.3.1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防火检查、巡查应当填写记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填写《防火检查记录》: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并填写《防火巡查记录》:每日夜间组织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两次。

     

     

     

     

    1.4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1.4.1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或单位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定期组织训练演练。

     

     

     

     

    1.5消防控制室管理情况

    1.5.1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1.5.2检查消防控制室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并悬挂上墙。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填写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应当规范。

     

     

     

     

    1.5.3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经常对消防控制室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进行检查,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试验并记录齐全,确保消防设施各系统运行状况良好、消防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正常。

     

     

     

     

    1.5.4消防控制室室内设备布置是否符合要求:消防控制室标志是否醒目、完好:通向室外的出口或通道是否畅通,开向建筑内的门是否采用乙级防火门并保持完好:消防电话是否配置到位并能正常使用。

     

     

     

     

    2

    设备设施

    2.1燃气和电气设备

    2.1.1定期维护、检测燃气和电气设备。电动车辆不得违规充电。不得乱拉电线。

     

     

     

     

    2.2消防设施器材配置

     

     

     

    2.2.1是否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设置室内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和排烟等消防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卷帘、机械防排烟等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联动功能。

     

     

     

     

    2.2.2室外消火栓是否完好:室内消火栓是否醒目无遮挡。

    2.2.3检查自动灭火系统能否正常启动。

    2.2.4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否正常启动。停用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报警功能。

    2.2.5检查防排烟设施是否有明显标识、能否正常启动。

     

     

     

     

    2.2.6灭火器设置位置是否正确、明显且便于取用,灭火器箱是否上锁。每个配置点是否不少于两具。

     

     

     

     

    2.3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完好情况

    2.3.1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进行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每月一次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应与具有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并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的有关要求进行维修保养。

     

     

     

     

    2.3.2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2.3.3对维修保养、检测时发现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是否落实整改工作。

     

     

     

     

    3

    作业现场

    3.1三合一、多合一情况

    3.1.1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不应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3.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3.2.1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3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3.3.1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必须及时搬离。其他场所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必须在明显部位设置禁烟禁火等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业人员管理。

     

     

     

     

    3.3.2设立公共吸烟区或吸烟室,不在入住房间吸烟。

     

     

     

     

    3.3.3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当在指定的安全区域停放。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

     

     

     

     

    3.7吸烟管理

    设立公共吸烟区或吸烟室,不在入住房间吸烟

     

     

     

     

    4

    作业行为

    4.1施工作业情况

    4.1.1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4.1.2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

     

     

     

     

    5

    应急管理

    5.1消防救援场地、通道

    5.1.1消防车通道是否保持畅通。

     

     

     

     

    5.1.2防火间距是否满足要求,未被占用。违规搭建临时建筑,占用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的,必须拆除,恢复原状。

    5.1.3高层建筑的消防登高救援场地不应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并设立明显标志。

     

     

     

     

    5.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5.2.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

     

     

     

     

    5.2.2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楼层的明显位置是否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

     

     

     

     

    5.2.3外墙门窗、阳台等部位能否开启、无障碍物。

     

     

     

     

    5.2.4严禁在起居室、活动室、疗养室、厨房的外窗、阳台等部位违规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但对于有精神疾病或智力残疾等认知障碍问题的,设置了安全防护网的,须留有消防应急逃生窗口。

     

     

     

     

    5.3防火分区

    5.3.1防火分区的防火分隔是否完好。防火分隔设施损坏是否及时修复或更换。

     

     

     

     

    5.3防火分区5.3.2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

    于关闭状态。

    5.3.3防火卷帘下不得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其他消防安全问题(可另附页):

    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日期:         

    受检查机构负责人签字:


       检查日期:         


    附件2

    泉州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达标建设评分表

     

    单位基本情况

    场所名称

     

    检查时间

     

    建筑面积

     

    消防安全责任人

     

    检查人员

     

    被检查单位(签名)

     

    单位地址:

    检查内容

    评定标准

    分值

    得分

    消防审批

    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

    6

     

    岗位职责

    是否明确"管理人岗、第一责任岗、网格(门店)责任岗、消控室值班岗、消防巡查岗、消防设施维保岗、应急处置岗、宣传培训岗"等人员岗位职责。

    6

     

    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

    是否公开单位责任人、管理人;承诺书是否真实。

    4

     

    安全疏散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工作是否正常。

    4

     

    建筑防火

    人员密集场所装修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4

     

    建筑使用功能

    内部装修改造是否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建筑耐火等级、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等不符合要求。

    6

     

    建筑消防设施

    是否按消防技术标准或经批准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置消防设施。

    6

     

    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

    4

     

    自动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报警、排烟、控制等功能是否符合要求。

    4

     

    防火分隔设施

    防火分区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经批准的特殊设计文件要求。

    5

     

    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4

     

    消防安全管理

    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5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取得初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消防控制室是否落实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

    6

     

    抽查单位员工是否掌握"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实施演练;是否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并建立消防安全档案。

    6

     

    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4

     

    灭火救援条件

    人员密集场所外墙是否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

     

    是否根据需要设置灭火救援窗,有无明显标识。

    4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符合要求。

    6

     

    微型消防站建设是否符合标准;是否落实管理、训练、值守、联动等工作制度;是否具备及时处置初起火灾能力。

    6

     

    单位发生过火灾事故的。

    6

     

    总得分

     

     

     

    备注

    "★"标记的选项为一票否决项,单位一旦违反任何一项即判定为不合格。

    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60-80分为达标,60分以下为不达标,验收内容中的所有项目,扣完本项目分值为止,不倒扣分。

     

     


    附件3

     

     

     

    泉州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运行指南

     

     

     

     

     

     

     

     

     

    泉州市民政局

    20244

     

     

    目录

     

    一、民政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三、福建省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指南(试行)

     

     

     

     

     

     

     

     

     

     

     

    一、民政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民发〔20233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消防救援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民政部、国家消防救援局联合制定了《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民政和消防部门要将《规定》要求作为指导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立即组织本系统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并向各类养老机构做好宣贯传达。省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消防部门培养一批既懂养老服务发展、又懂消防安全管理的专业培训师资,提高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培训能力。要指导养老机构将《规定》内容纳入本单位负责人及其员工年度培训计划,通过制作培训视频片、专家解读、集中授课宣传海报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宣讲活动。要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和检查方案,督促各类养老机构健全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制定实操性强的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疏散逃生演练。要选取部分管理规范、设施完善的养老机构打造一批消防安全管理标杆示范单位,以点带面、引领带动,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水平。

    各级民政与消防部门要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检查、隐患通报、情况会商、综合执法等工作机制。要加强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动态检查和过程监督,在指导开展自查自改基础上,对《规定》落实情况开展一次联合检查,相关检查整改情况录入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和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养老机构,在妥善安置老年人的情况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隐患排除前不得恢复经营。要加强消防安全经费保障,积极争取政府专项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等用于支持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设施改造和隐患整改,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与运营补贴、等级评定、信用监管等政策挂钩实施激励。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拓展科技手段和智能硬件在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上应用,推广电气火灾监控、燃气泄漏探测报警系统等智能手段,降低火灾发生风险。

     

    民政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

                                 2023630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养老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强制性消防标准,严格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行为,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切实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及职责。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养老机构内部各部门的负责人是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工作直接负责。养老机构护理人员、保安、厨师、电工、消防设施操作员等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消防安全负责。

    (二)加强制度建设。养老机构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等。养老机构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具体包括: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操作、燃气设备使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根据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三)明晰多主体各方责任。养老机构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同时明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养老机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并督促、配合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规范场所安全设置

    (四)合建要求。养老机构应设置在合法建筑内,不应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厂房和仓库、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内。养老机构内除可设置满足其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五)分区要求。养老机构与其他单位共同处于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与其他单位进行防火分隔。养老机构内的厨房、烧水间、配电室、锅炉房等设备用房,应当单独设置或者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六)布置要求。养老机构的楼层布置,机构内老年人居室、休息室、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的具体布置,应当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要求。

    三、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七)加强消防设施管理。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标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养老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养老机构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八)加强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养老机构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畅通;保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功能;保证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不安装栅栏,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配备轮椅、担架、呼救器、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四、严格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九)严格用电管理。养老机构应当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电气设备,严禁使用“三无”产品。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电气线路敷设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和封闭吊顶内明敷的配电线路,应当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布线。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应当定期对电气线路、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并记录存档。老年人居室、康复与医疗用房等用电量大的房间可以通过设置过流、过压电气保护装置,限定房间的最大用电负荷。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轮椅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安装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严禁在室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停放和充电。

    (十)严格用火管理。养老机构室内活动区域、廊道禁止吸烟、烧香。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取暖。艾灸、拔罐等中医疗法确实需要使用明火时,应当有专人看护。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应当依法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养老机构或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全程看护作业过程,作业前、作业后应及时清理相关可燃物。

    (十一)严格用气管理。养老机构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自动切断装置。厨房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高层建筑内的,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量大于50Kg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设置在所服务建筑外单层专用房间内,并采取防火措施。养老机构厨房灶具、油烟罩、烟道至少每季度清洗1次,燃气、燃油管道应经常进行检查、检测和保养。

    (十二)严格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管理。养老机构装修应当依法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不得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装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不得使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等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材料作为隔热保温材料或作为夹芯彩钢板的芯材搭建有人活动的建筑。养老机构的装饰材料,如窗帘、地毯、家具等的燃烧性能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营造节庆、主题活动氛围需要使用室内装饰物品的,不得大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制造,且布置时应远离用火用电设施,活动后及时拆除。养老机构内、外保温系统和屋面保温系统采用的保温材料或制品燃烧性能应当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要求。

    (十三)严格具有火灾风险的设备设施管理。养老机构内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医疗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检查,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设有中心供氧系统的养老机构,供氧站与周边建筑、火源、热源应保持安全距离,氧气干管上应设置手动紧急切断装置,高压氧舱的排氧口应远离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供氧、用氧设备不应沾染油污。核磁共振机房应当配置无磁性灭火器。

    (十四)严格值班管理。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符合地方性法规要求的可单人值班),且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熟悉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操作规程,确保其正常运行。养老机构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警报并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同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十五)严格档案管理。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并由专人统一管理。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等,并及时予以更新。

    五、做好安全隐患自查自改

    (十六)开展定期防火巡查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明确人员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老年人居室、公共活动用房、厨房等重点部位白天至少巡查2次,其他部位每日至少巡查1次。养老机构应当加强每日夜间巡査,且至少每两小时巡查1次。每月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养老机构应当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养老机构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十七)突出防火巡查检查重点。养老机构防火巡查重点应当包括:用电、用火、用气有无违章;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标识完好清晰;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其他需巡查的内容。

    养老机构防火检查重点应当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电气线路、用配电设备和燃气管道、燃气灶具、液化气瓶定期检查维护情况;厨房灶具、油烟罩和烟道清洗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源情况;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灭火器材配备及完好情况;楼板、防火墙、防火隔墙和竖井孔洞的封堵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和管理情况;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规、违章情况;老年人居室、康复与医疗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厨房等重点部位防火措施落实情况;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和记录情况;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护理人员、保安、电工、厨师等员工是否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十八)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养老机构对于防火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无法当场纠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形成清单,并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十九)科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养老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组织机构、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等内容。预案应当充分考虑天气情况,夜间、节假日特殊时段等因素对灭火和应急疏散的不利影响。针对失能失智老年人,预案应当明确专门的疏散和安置措施,逐一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

    (二十)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养老机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演练。其中,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消防演练。重点检验相关人员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安全疏散、消防设施使用情况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可操作性等。消防演练应当通知老年人积极参加。演练后应及时总结,并根据情况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十一)加强应急力量建设。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应当接受辖区消防救援站的指导,积极与周边微型消防站、专职消防队等实现联勤联动。

    七、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二十二)加强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养老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对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员工或者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特种岗位人员等人员,应当组织经常性消防安全业务学习。

    (二十三)明确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培训主要包括: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方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等。

    (二十四)加强老年人消防安全提示。养老机构应当通过张贴标语海报、发放消防刊物、播放火灾案例视频、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面向入住老年人宣传消防安全常识。重点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用火用电常识、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等。

    全托、日间照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设施)参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本规定自20238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不再适用《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民函〔2015280号)。

     

     

     

    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民办发〔2023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现将《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民政部门要将《标准》作为养老机构监管的重要依据,单独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在养老机构行政检查中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养老机构要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彻底排查、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民政部办公厅

    20231127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判定、及时消除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养老机构未落实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基本要求,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重要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

    (二)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

    (三)日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四)严重违法违规提供服务;

    (五)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养老机构重要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主要指:

    (一)建筑设施经鉴定属于C级、D级危房或者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研判建筑安全存在重大隐患;

    (二)经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建筑防火设计、消防、电气、燃气等设施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三)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有人活动的建筑或者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四)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电梯、锅炉、氧气管道等特种设备。

    第五条 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要求主要指:

    (一)内设医疗机构的,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办理备案;

    (二)内设食堂的,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等工作;

    (四)使用未取得相关证书,不能熟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人员担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五)允许未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电工、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第六条 养老机构日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主要指:

    (一)未建立安保、消防、食品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落实相关安全责任制;

    (二)未对特种设备、电气、燃气、安保、消防、报警、应急救援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无法正常使用;

    (三)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四)未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未进行日常安全巡查检查或者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突出安全问题未予以整改;

    (五)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相关工作人员不会操作消防、安保等设施设备,不掌握疏散逃生路线;

    (六)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第七条 养老机构严重违法违规提供服务主要指:

    (一)将老年人居室或者休息室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二)内设食堂的,未严格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

    (三)向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餐或者未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四)发现老年人患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传染病,未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第八条 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

    (一)养老机构选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设置在自然资源等部门判定存在重大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内;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

    (三)未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或者相关指示标志被遮挡。

    第九条 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条 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地民政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

    第十一条 各地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细化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三、福建省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指南(试行)

    福建省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指南(试行)

    为进一步指导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使各单位能够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具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依据《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民函〔2015280和民政部《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指南。

    、职责清单化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符合福建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养老机构应确定一名专门从事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养老机构应在醒目位置公开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微型消防站;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养老机构应当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二、 管理制度化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1.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月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总结部署消防工作,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2.消防组织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

    例会、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等内容。

    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频次、教育、培训对象、教育培训内容和目标、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4.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包括责任部门、 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检查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隐患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5.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7.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8.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 责任人和职责、化学危险品物品登记、保管使用管理要求和应急处置等要点。

    9.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电工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应包括预案制定和修订、责任部门、组织分工、演练频次、范围、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小结与评价等要点。

    11.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12.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三、隐患查改规范化

    养老机构应根据单位防火巡查检查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岗位自查。各类消防安全检查应按相应的表格详见附件234逐项检查,并进行记录。月防火检查记录应定期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上填报。

    防火巡查

    养老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进行防火巡查,并加强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两次。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1.有无玩火、违章吸烟和违章动用明火现象,使用蚊香、

    蜡烛、煤炉时是否落实防火措施;

    2.有无违规用电,使用电热毯、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热器具;

    3.消防设施设备是否正常工作,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被遮挡、损坏;

    4.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值守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6.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防火检查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2.每日防火巡查是否落实,是否发现并及时消除隐患;

    3.护理人员、保安、电工、厨师等员工是否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

    4.起居室、疗养室、病房、活动室、厨房等重点部位防火工作落实情况;

    5.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

    6.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管理情况;

    7.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具定期检查情况,电气线路是否采取穿管等保护措施;

    8.厨房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情况;

    9.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是否使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 料,是否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

    10.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岗位自查

    员工应每日班前、班后进行岗位自查。岗位自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燃油燃气的使用有无违章,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3.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4.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火灾隐患整改

    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和岗位自查发现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场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责任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检查、验收。

    四、 设施器材管理精细化

    1.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应当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2.对消防设施、器材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 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3.消防设施、器材应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处应设置消防警示、提示标识;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张贴记载维护保养、检测情况的卡片或者记录。相关标识样式详见附件1

    4.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

    5.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每月至少进行1次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6.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

    7.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每月至少进行1次检查,重点检查灭火器型号、压力值和维修期限,检查数量不小于总数量的25%

    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

    五、 宣传教育培训常态化

    养老机构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

    前的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对每名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在人员密集的部位和疏散通道的显著位置设立“三提示”宣传标牌和宣传专栏,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灭火、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

    六、 灭火救援演练实战化

    灭火救援演练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负责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养老机构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优先安排在合宜楼层和便于疏散的地点,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轮椅、急救担架等必要的火场逃生避难器材。老年人居室、疗养室、病房等门扇应采用可观察的门,现场工作人员应能从外部开启;外窗不应设影响疏散的栅栏。养老机构应逐楼层、逐部位确定疏散引导员,针对无自理能力的老人,应逐一明确火灾发生时的救护人员,疏散引导员和救护人员数量不宜少于服务对象中的无自理能力的老人总数的三分之一与自理老人总数的十分之一之和。

    微型消防站

    1.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依托志愿消防队或消防控制室建立微型消防站,并配齐配足人员、器材。

    2.建立值班值守制度,确保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准备。支队、大中队与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与队员要保持通信联络通畅。

    3.接到火警信息后,控制室值班员应迅速核实火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消防员应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赶赴现场处置。

    4.微型消防站应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通过训练,使消防员知道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位 置,知道安全通道和出口,知道建筑布局和功能;会疏散逃生,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穿戴防护装具,会使用消防器材。

    5.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处置工作。

    6.本单位消防力量不能满足灭火和应急疏散要求的,宜与相邻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联防协议,协助本单位扑救初起火灾和疏散现场人员。

    消防控制室管理

    1.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在值班时间严禁脱岗擅离职守。

    2.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上岗。

    3.各种联动设备应当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系统应当设在自动状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应当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4.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警报后,应当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确认火灾后,立即确认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并立即启动单位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

    七、档案建设标准化

    养老机构应建立健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包括养老机构的地理位置、建筑性质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使用性质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情况等。

    2.人员组织制度档案。包括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各类 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责任书;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消防奖惩情况等。

    3.消防法律文书档案。包括单位日常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等。

    4.工作部署落实档案。包括上级文件传达及消防工作部署等文件资料档案等。

    5.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巡查检查记录;消防中控室及重点部位值班记录;隐患整改记录等。

    6.“户籍化”管理档案。包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档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检测报告备案档案;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档案;火灾记录等。

    7.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包括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活动、 集中培训、员工岗前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等。

    8.灭火疏散演练档案。包括消防应急预案;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员名册、岗位职责、个人装备配备情况等。

    八、其他

    本指南所称的养老机构,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鼓励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综合养老服务组织参照本指南完善软硬件,提升消防管理水平。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若有上级文件新出台,则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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