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06-0200-2021-00021
- 备注/文号:德政民〔2021〕32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7-23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工作,健全和规范我县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程序,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水平,保障我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闽民救〔2020〕79号)、《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泉民保〔2020〕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低收入家庭
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257号)、《泉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民保〔2013〕357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中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等符合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
二、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认定。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收入家庭范围。
(二)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做到认定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开公正,确保低收入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动态管理。定期审核认定与定期复核确认相结合,确保低收入家庭认定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四)统筹兼顾。低收入家庭认定要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保障、临时救助等救助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低收入家庭认定内容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内容主要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项指标。
(一)户籍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公安部门登记的户籍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信息、亲属关系、落户时间等。
(二)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
(三)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内容,主要包括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房产等。
四、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一)户籍状况认定标准
凡常驻本县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一人以上具有本县户籍的家庭,均可申请我县低收入家庭认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
1.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2.父母双亡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3.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4.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成员。
未成年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与抚养、扶养义务人未共同生活的视同共同生活;在读的大中专学生,户口已迁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申请住房保障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应低于县政府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公积金贷款贴息等规定的收入标准。
申请医疗救助、临时救助、重度残疾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等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将财产状况符合规定、人均收入(含扣除刚性支出后)应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以内。
(三)家庭财产认定标准
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以及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需要记入认定范围的其他货币财产总额,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8倍。
五、低收入家庭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材料:
1.《德化县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附件1)。
2.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所需材料。
3.家庭成员情况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明。
如存在以下情况,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家庭成员名下有机动车的,应出具购置证明材料或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书。
2.因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应提供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3.原家庭成员已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等证明材料。
4.家庭成员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提供户主出具的人户分离情况说明。
5.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或有就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因非主观原因造成无法就业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困难原因证明;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又无法证明因疾病、残疾等非主观原因无法就业的,或就业不稳定且难以确证其实际收入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
6.家庭成员因患严重疾病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结论或者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残疾申请人,应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第二代残疾人证。
7.家庭成员有在校学生的,应提供其就读学校证明。
8.有固定住所的单位集体户籍人员(不含在校学生),应提供家庭成员的户籍身份证明以及能确认其家庭成员关系的有效证明。
六、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交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推诿低收入申请,在接受申请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录入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提出核对申请,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清单;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明显不符合低收入条件的,可当场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并按政策书面告知理由。
救助申请受理自核对报告反馈至乡镇之日起算,乡镇应及时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3个工作日之内,启动审核程序。
(二)低收入审核
1.入户调查。自审核程序启动后,乡镇要及时组织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协查,调查组中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2.收入核算。乡镇要根据救助申请家庭核对报告,组织村(社区)工作人员根据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按要求对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进行综合评估。
3.民主评议。评议成员由乡镇干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等组成,总数不少于15人。出席评议的人员必须超过评议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有效。民主评议不作为低收入审批的前置条件,各乡镇应结合年度复核工作组织评议。
4.公开公示。乡镇在提出审核意见前,应该或者委托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社区),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致贫原因、申报收入、财产情况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所在村(社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
(三)乡镇审批
乡镇应组织召开审核审批会,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的审核,提出审批意见。审核审批会由乡镇分管领导召集,审核审批会人数不少于5人。
对拟批准的申请人,乡镇要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社区)将拟批准家庭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等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申请人相关资料信息,汇总资料报送县民政局备案。
(四)不予认定低收入家庭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不予认定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
1.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无法提供必要材料或提供的申请材料中被查证存在伪造、虚假等情况的。
2.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或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不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中高档机动车等较高价值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4.两年内购置或者高档装修住房的(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等购买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除外)且无因突发性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或名下房产、店面超过2处的(含2处)。
5.已将房产赠与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的,或将住房出售或者出租他人居住的(申请人能提供有效凭据证明出售或者出租住房款全部用于家庭成员治病或其他特殊困难,以及因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后购买住房且生活困难的除外)。
6.家庭成员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自费就读、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就学的或出国劳务的。
7.故意放弃法定赡养抚(扶)养费、转移个人资产或因在2年内自愿放弃、赠予或无偿转让大额资产的。夫妻协议离婚或者民事调解离婚的申请人,申请当月的前2年内自愿放弃全部或者大部分财产权利的。
8.失业家庭成员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不进行失业登记,或经就业服务机构3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就业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就业的。
9.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外地来我县就读的在校学生,或在申请地范围内实际居住未满12个月,以及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实际居住未满6个月的。
10.因赌博、吸毒等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未改正的。
11.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情形。
(六)认定时效
1.对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申请对象,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其实际需要,出具《德化县城乡低收入家庭证明》(附件3)。
2.《德化县城乡低收入家庭证明》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后,申请人可申请重新认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定期复核机制,并与城乡低保动态管理结合进行。
对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再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取消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并终止其相关待遇,不受有效期限制。
3.经认定的低收入家庭需申请相关救助项目时,应向救助主管部门进行申请,救助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决定是否进行救助。
七、本实施意见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2018年8月24日印发的《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民政局等关于德化县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德政办〔2018〕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德化县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
2.德化县低收入家庭认定情况告知书
3.德化县低收入家庭证明
德化县民政局
2021年7月23日
附件1
德化县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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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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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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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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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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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 性质 |
□非农业 □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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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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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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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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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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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的家庭 成员 情况 |
姓名 |
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健康 状况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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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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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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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收入情况 |
总计: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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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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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调查情况 |
村(居)委会调查意见 |
调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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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意见 |
挂片领导签名: 工作队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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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本人提出______________申请,并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本人提起申请该项社会救助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相关政策,现按我县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人自愿授权并将积极配合救助政策主管部门委托的核对机构对本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查询、核对,并同意救助政策主管部门或核对机构按规定进行公示,请民政、公安、工商、税务、人社、公积金、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其它核对机构认为必要的部门或单位凭此授权书予以配合,本人自愿承担由此次授权查询引起的相应责任。 二、本人已清楚知晓申请救助项目规定所需申报的家庭成员范围,并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全部真实有效,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全面真实,如提供授权的家庭成员不完整、申报的信息有虚假或隐瞒,本人愿意放弃申报或退还已享受的相关社会救助待遇,并接受管理审批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 三、本人自愿委托户主____________为本次申请各事项的申请代理人,其填写的表格所做的决定将代表我们全家共同的决定。 本授权自申请人发起社会救助申请之日至终止享受社会救助之日有效。 (救助申请所涉及的家庭成员均需授权,由授权人本人签名并按指模,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的由法定监护人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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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人 |
1. 2. 3. 4. 5. 6. 7. 8.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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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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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授权书真实性已经过本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由其本人进行授权。
工作队签名: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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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审查意见 |
(盖章) 村(居)委会主任或书记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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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平台核对情况 |
□异常 □无异常 □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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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 政府审批意见 |
(公章) 民政办负责人: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
附件2
德化县低收入家庭认定情况告知书
(存根)
编号:
等 位同志,向我单位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经审核,其家庭情况不符合我县低收入家庭标准。主要原因:
乡(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加盖单位骑缝章)——————————
德化县低收入家庭认定情况告知书
编号:
等 位同志,向我单位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经审核,其家庭情况不符合我县低收入家庭标准。主要原因:
特此告知。
乡(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附件3
德化县低收入家庭证明
(存根)
编号:
等 位同志,向我单位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经审核,其家庭情况符合我县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同意认定为低收入家庭,有效期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特此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加盖单位骑缝章)——————————
德化县低收入家庭证明
编号:
等 位同志,向我单位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经审核,其家庭情况符合我县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同意认定为低收入家庭,有效期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特此证明。
家庭成员表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性别 |
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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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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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县直有关单位:县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 卫健局、县残联、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德化管理部。
抄送:泉州市民政局。
德化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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