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18-1000-2025-00002
- 备注/文号:德林规〔2025〕1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1-21
德化县林业局 德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德化县自然资源局
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分行德化营业管理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德化监管支局
关于印发《德化县福林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德化县福林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51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德化县林业局 德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德化县自然资源局
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分行
2025年1月20日
德化县福林票管理办法(试行)
一 、 总则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建设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德化县支柱产业的特色,探索实施“林业+”多产业融合发展路径,以促进德化县林业产业和特色支柱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德化县行政区域内福林票的制发、交易、质押、变更、注销、管理和监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德化县福林票,是指为促进德化县陶瓷特色支柱产业和林业高质量发展,德化县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林业+产品”合作经营,并依据合作各方提供的森林资源或出资情况折算成投资份额,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占有股份制发的股权收益凭证。
福林票分为“陶瓷+竹碳+基地”类型福林票(以下简称Ⅰ类福林票)、“陶瓷+花卉+基地”类型福林票(以下简称Ⅱ类福林票)、“油茶+文旅+基地”类型福林票(以下简称Ⅲ类福林票)、“工艺品+林业剩余物+基地”类型福林票(以下简称Ⅳ类福林票)、林下经济类型福林票(以下简称Ⅴ类福林票)和林业碳汇类型福林票(以下简称Ⅵ类福林票)。
(三)福林票管理应当遵循自愿参与、平等协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现兴林富民惠民福民。
(四)福林票遵循“合股经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由合作各方根据合同约定的出资方式及持股比例,承担相应的运营成本和税收等费用,所取得的经营收益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分配。
(五)德化县林业局负责福林票制发、交易、质押、变更、注销等监督管理工作。
二、制发
(六)Ⅰ类福林票。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竹林与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陶瓷企业合作建设竹原料林基地,形成“陶瓷+竹碳+竹原料林基地”合作共赢发展模式。竹原料林产品价格遵循“随行就市”原则,年际间的供求数量及交易价格保持相对稳定。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陶瓷企业等社会投资者持有的股权量化制发成Ⅰ类福林票。
(七)Ⅱ类福林票。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牵头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盆栽花卉基地与德化县陶瓷企业合作大力发展盆栽花卉产业,形成“陶瓷+花卉+基地”合作共赢发展模式。花卉产品价格遵循“随行就市”原则,年际间的供求数量及交易价格保持相对稳定。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以及陶瓷企业等社会投资者持有的股权量化制发成Ⅱ类福林票。
(八)Ⅲ类福林票。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林地或油茶林与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油茶加工企业合作大力发展油茶产业,形成“油茶+文旅+基地”合作共赢发展模式。油茶产品价格遵循“随行就市”原则,年际间的供求数量及交易价格保持相对稳定。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油茶加工企业等社会投资者持有的股权量化制发成Ⅲ类福林票。
(九)Ⅳ类福林票。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林、草、竹、藤等林业剩余物与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工艺品企业合作生产各类工艺品,形成“工艺品+林业剩余物+基地”合作共赢发展模式。林业剩余物价格遵循“随行就市”原则,年际间的供求数量及交易价格保持相对稳定。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工艺品企业等社会投资者持有的股权量化制发成Ⅳ类福林票。
(十)Ⅴ类福林票。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林下经济不动产权与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森林文旅企业合作,形成“森林文旅+林下经济+基地”合作共赢发展模式。林下经济产品价格遵循“随行就市”原则,年际间的供求数量及交易价格保持相对稳定。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个人以及森林文旅企业等社会投资者持有的股权量化制发成Ⅴ类福林票。对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持有的股权,应当经德化县林业局备案同意后,再将其量化制发成Ⅴ类福林票。
(十一)VI类福林票。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森林资源与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发林业碳汇(碳票)。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负责林业碳汇(碳票)开发的所有投入、碳汇产品销售及相关碳金融产品的运营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持有的股权量化制发成VI类福林票。
林业碳汇(碳票)开发,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方法学要求施行。
(十二)福林票设股权型福林票和股金型福林票两种。股权型福林票是指村经济组织将其所有的森林资源委托给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或开展合作经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依法享有对应林地股权收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的股权收益凭证。股权型福林票发行面值单位为股,每股价值根据市场评估确定。
股金型福林票是指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根据福林票经营管理或合作经营所需投入资金预算,动员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以及社会投资者认购份额制发的福林票。股金型福林票对应林地所在村集体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认购权。股金型福林票发行面值分别为5000元、10000元或按认购方认购金额定制。
三、交易与质押
(十三)股权型福林票可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之间进行流转。流转成功后,受让方应当在30个日历天内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向制发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四)股金型福林票允许在合规的产权交易平台挂牌交易。交易成功后,受让方应当在30个日历天内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向制发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五)股金型福林票持有人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登记。金融机构在受理福林票质押贷款后,应及时向德化县林业局备案,备案完成后方可发放贷款。
引导福林票制发人为福林票质押贷款提供收储担保服务,降低福林票投资风险。福林票质押贷款期间不得交易和转让。
四、变更与注销
(十六)福林票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或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涉及资产转移的其他变更情形的,应当在30个日历天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七)福林票持有人因买卖、赠与、继承,公司合并、分立导致的福林票所有权转移,生效的司法判决或者裁定导致的福林票所有权转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导致的福林票所有权转移的情形,应当在30个日历天内向福林票制发人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十八)福林票存续期届满,或者福林票存续期届满前、根据持有人指令已提前依法完成处置,或者福林票虽未到期但其对应的林地被国家征收,且相关收益按约定比例分配完毕,其所对应的福林票应在30个日历天内完成注销并公示。
(十九)申请办理福林票变更、转移或注销登记手续,须向福林票制发人提交下列材料:
1.福林票变更、转移或注销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1);
2.申请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组织登记证书,自然人身份证;
3.福林票凭证;
4.变更、转移或注销登记相关佐证要件及复印件;
5.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五、管理与监督
(二十)福林票实行实名登记。福林票遗失的,持票人可以向福林票制发人申请补发。
(二十一)福林票存续期限,不得超出该福林票所对应的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林下经济不动产权在业务主管登记部门登记的期限。
(二十二)福林票制发人对其制发的福林票实行收储担保服务。若福林票持有人拟退出项目投资,须提前30个日历天提出申请,由制发人按合同约定的退出机制予以担保服务。
(二十三)福林票制发人对其制发的第VI类福林票收益进行担保服务。备案签发的减排量(主要指CCER、FFCER、VCS、德化林业碳票等)如未能及时交易成功的,则依据合作方的申请,由福林票制发人按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最近15个交易日同一品种碳汇平均成交价的80%予以担保收储。
(二十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如约提供福林票对应的森林资源或林地或林下经济不动产权,并在经营期限内为经营人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二十五)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对福林票项目拥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履行相关财务制度,接受林业、自然资源、审计等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如约足额兑现福林票持有人的收益。
(二十六)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福林票可以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按比例量化持有。
(二十七)林下经济经营主体须签署《合理利用林下经济不动产权承诺书》(详见附件2),做到科学审慎合理利用,防止利用不当或损害生态环境,并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站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监管。
(二十八)德化县林业局会同自然资源局、审计局、财政局等业务主管部门,对已注册登记福林票的真实性、合规性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受理对福林票提出的公众举报,并依法依规处理。
德化县林业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成立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监督检查方面的技术支撑。
(二十九)德化县林业局对福林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查阅、复制相关信息;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场所进行调查;
3.询问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
4.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
(三十)德化县林业局、福林票产权交易平台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参与福林票交易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活动,不得泄露有关商业秘密或者其他构成违反国家交易监督管理规定行为。如发生上述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十一)福林票交易主体不得通过欺诈、相互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或者扰乱福林票交易市场。如发生上述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十二)福林票产权交易平台应当保证交易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将福林票交易转让信息和数据、福林票质押信息和数据,同步传送给德化县林业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十三)鼓励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福林票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福林票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弄虚作假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六、附则
(三十四)福林票的式样,由德化县林业局统一设计、印制和编号。福林票应当载明其所对应的编号、类型、数量、经营地点、经营面积和持有人、合作人、制发人信息。
(三十五)本办法所称的林下经济,是指依托森林、林地及其生态环境,遵循可持续经营原则,以开展复合经营为主要特征的生态友好型经济,包括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
(三十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有效期暂定2年。
(三十七)本办法由德化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德化县福林票变更(转移/注销)登记申请表(模板)
申请人 |
|
联系电话 |
|
|||
身份证或 机构代码证号 |
|
|||||
权益资产 所在位置 |
县 乡(镇、场) 村 组 |
|||||
福林票类型 |
|
福林票编号 |
|
登记文号 |
|
|
权益资产价值 |
|
|||||
产权归属 及持有比例 |
|
|||||
变更(注销) 登记理由 及佐证要件 |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
|||||
所在村民委员 会或村集体经 济组织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所在乡镇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制发人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 2
德化县合理利用林下经济不动产权承诺书
德化县林业局:
本单位(人)为发展林下经济,已申请制发登记(或通过市场交易取得)德化县Ⅴ类福林票(编号:德化县xxxxxx号)。本单位(人)已详细阅读并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森林条例》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要求。
本单位(人)在此郑重申明:将严格按照德化县Ⅴ类福林票所载明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经营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森林条例》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要求,合理利用林下空间,依法依规发展林下经济产业。将认真做好相关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不毁林开垦、不采石采土,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擅自占用林地或在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不滥伐盗伐或毁坏林木,不过度使用农药化肥、不过度扰动土壤,不损害生态环境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若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本单位(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签字:
联系电话: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