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7月0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德化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德化县科学技术局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瓷都·德化”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德化县科学技术局办公室是县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股室,负责县科学技术局公开信息的生成、编制、对外发布、依申请公开的申请、对外公开信息的登记以及保管存档。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政府信息的标识符。
2.组配分类:政府信息所属目录的分类代码。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5.来源:发布政府信息的单位或信息转载来源网站。
6.文号: 政府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7.成文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8.发布日期:政府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9.浏览次数:点击网页查看的次数。
(二)公开范围
县科学技术局办公室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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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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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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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科技工程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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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科技统计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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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预算、决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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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科学技术局及所属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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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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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确认、监督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行政处罚、确认、监督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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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科技项目的论证、审核审批和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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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奖励、科技扶贫、科普工作、科技宣传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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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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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工作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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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德化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中国瓷都·德化”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三)公开形式
1.在“中国瓷都·德化”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网站地址为:www.dehua.gov.cn。
2.在德化县档案局、县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共查询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查阅场所。
德化县档案局地址:泉州市德化县凤池街10号 联系电话:0595-23522832
德化县公共图书馆地址:泉州市德化县浔北路28号 联系电话:0595-23522132
3.通过县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4.在微信公众号上公开,微信公众号为:德化科技。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登入“中国瓷都·德化”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档案局、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获取点获得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等媒体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3.通过“德化科技”微信公众号浏览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4.在德化县科学技术局政务公开栏进行查阅。地点:德化县民营科技园区科技大楼一楼,联系电话:0595-23522535。
二、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德化县科学技术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1、书面申请(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德化县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办公电话:0595-23522535
传真号码:0595-23582053
申请网址:http://www.dehua.gov.cn/zwgk/zfxxgkzl/ysqgk/
电子邮箱:kjj@dehua.gov.cn
通信地址:德化县民营科技园区科技大楼
邮政编码:362500
办公时间: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当面申请及咨询:德化县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如需向县科学技术局当面申请公开信息或者咨询相关申请事项,请向县科学技术局递交书面申请或咨询。
办公地址:德化县民营科技园区科技大楼
咨询电话:0595-23522535
传真号码:0595-23582053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的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中国瓷都·德化”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德化县人民政府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中国瓷都·德化”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送交受理机构。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五)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六)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本机关按照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闽公网安备:3505260200017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