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402-1000-2021-00004
- 发布机构:德化县科学技术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5-24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保证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局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该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公开的;
(三)公开的内容不真实,不详尽的;
(四)在社会公众申请信息公开服务时,违反规定收费或提供信息服务不到位的;
(五)其它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五)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六)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的;
(七)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行为的;
第六条 责任追究: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相关科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核,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诉。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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