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13-3000-2024-00038
    • 备注/文号:德政交〔2024〕169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18
    德化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德化县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
    时间:2024-10-18 17:54

      县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地方海事发展中心)、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局各股室: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交办办〔2021〕7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20〕26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要求,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工作实际,现编制《德化县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主体

      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的主体包括县交通运输局及以下履行公路基础设施管理、水运基础设施管理、公路运输管理、水路运输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公共企事业单位。

      二、重点公开内容及公开要求

      (一)公开内容。重点公开事项主要是公路水运工程基础设施、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综合交通运输及多式联运和其他依法依规应公开事项等5大类。各股室(单位)要分期分批公开《目录》中所列5类一级事项、22类二级事项中的55项公开内容,其中2024年底前公开22项,2025年底前公开33项。

      (二)公开依据。为交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公开工作的规定,依据性文件废止、修改的要以最新规定为准动态调整公开要求。

      (三)公开时限。原则上为信息形成或变更20个工作日内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依据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渠道。首要渠道为政府网站,根据服务对象需求,鼓励综合运用“两微一端”及其他新媒体、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场站及项目实地等多种渠道,灵活采取集成发布、精准推送、智能查询等多种方式,让人民群众能看到、易获取、用得上。

      (五)公开方式。原则上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作为重要补充。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开展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是落实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五公开”的具体举措,各股室(单位)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对照《目录》,抓紧抓实相关工作,确保公开事项全面科学、公开标准规范适用、公开流程简明可行、公开方式便捷有效。

      (二)明确公开目录,规范公开工作。各股室(单位)要根据具体职责,结合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对《目录》进行完善。要按照“五公开”要求,注重全过程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审查、发布、解读、回应、参与等工作机制,选择具有针对性的公开渠道,丰富形式、完善载体,及时传递交通运输相关政策,准确解读贯彻执行措施,增强政务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

      德化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德化县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公开类别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  批次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责任股室(单位)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一级  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1 公路    工程     基础   设施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1.《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统筹考虑财政投入、年度建设重点、养护能力等因素,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交办办〔2021〕75号);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4.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4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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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信息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补助政策 1.《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2.《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行农村公路建设“七公开”制度的意见》(交公路发〔2014〕100号)公开内容:公开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补助政策,包括县、乡、村道及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等的补助标准和资金。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交办办〔2021〕75号);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5.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4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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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信息 1.《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2.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5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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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护中心、计财股

    政府网站     
    4 公路    工程     基础   设施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信息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办事指南和办理结果 1.《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交办办〔2021〕75号);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4.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4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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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中心     
    5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1.《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行农村公路建设“七公开”制度的意见》(交公路发〔2014〕100号)公开内容:施工管理。公开工程概况、施工许可(以年度计划替代施工许可的小型项目除外)、参建单位(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岗位职责、质量安全控制、进度计划、主要原材料等信息;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程进展、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4.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5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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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备案事项的办事指南和备案结果、评定结果 1.《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行农村公路建设“七公开”制度的意见》(交公路发〔2014〕100号)公开内容:工程验收。公开工程验收方式、评定结果、竣(交)工验收鉴定书等;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交办办〔2021〕75号);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4.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4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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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公路    工程     基础   设施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等监管信息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管信息 1.《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行农村公路建设“七公开”制度的意见》(交公路发〔2014〕100号)公开内容:质量监管。公开质量管理单位或监督机构、主要职责、质监负责人、联系方式、检查内容及方法、检查结果等。聘请村民监督员的,相关信息也同时公开;2.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5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工程股、执法大队质安中队 政府网站     
    8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处理信息 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程进展、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交办办〔2021〕75号);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4.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4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工程股、执法大队质安中队 政府网站     
    9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失信行为、被举报并查实的质量问题、发生的质量事故、监督检查结果 1.《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违法违规信息公开制度,将从业单位及其人员的失信行为、举报投诉并被查实的质量问题、发生的质量事故、监督检查结果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交办办〔2021〕75号);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5.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4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工程股、执法大队质安中队 政府网站     
    10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 农村公路、桥梁、隧道等设施技术状况信息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二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进行检测和评定,并为社会公众查询其技术状况信息提供便利;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交办办〔2021〕75号);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4.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4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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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公路    工程     基础   设施 农村公路维修公告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四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2.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4年底前 及时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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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农村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绕行路线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五十三条 发生公路突发事件影响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修复公路、恢复通行的需要,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设区的市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汇总公路损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公路运行信息;2.《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第二十五条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交办办〔2021〕75号);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5.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4年底前 及时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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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农村公路长大桥隧养护作业、桥梁养护工程、公路养护作业相关信息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五十一条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2.《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8〕33号)第三十八条 养护工程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除应急养护外,养护工程施工应当选择交通流量较小的时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交办办〔2021〕75号);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5.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4年底前 公路养护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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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农村公路报废公告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五十五条 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核准后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2.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4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路政股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项目实地;公路电子导航服务企业开展精准推送    
    15 道路   运输 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指南和办理结果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办理办事指南及结果 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交办办〔2021〕75号);2.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4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运输股、审核审批股、运输中心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中心     
    16 道路运输备案事项的办事指南和备案结果 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及途经线路、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道路货运站经营备案等备案办事指南及结果 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交办办〔2021〕75号);2.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4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运输股、审核审批股、运输中心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中心     
    17 道路货运站信息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已备案的货运站名单,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2。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5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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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道路客运站经营者信息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三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在终止经营前15日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2.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5年底前 终止经营前15日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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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信息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第十七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培训车型、教练场地等信息,并及时更新,供社会查询和监督;2.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5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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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道路   运输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信息 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2.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5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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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网站    
    21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信息 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第八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注册地址、服务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租赁小微型客车号牌号码、车辆类型、所有人、使用性质、品牌型号、注册日期、核定载人数等备案信息进行建档管理。第二十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办理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监管平台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建档信息,并传送至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2.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5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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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评价、信誉考核信息 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等信息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2.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5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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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道路   运输 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为B级的出租汽车企业法人及主要经营人信息 1.《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22〕2号)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束后,对申诉和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考核结果对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逐级上报。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及以下的,由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主体核定;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的,由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考核等级为AAAAA级、AAAA级、AAA级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公布,并将AAAA级、AAAAA级的核定结果报送交通运输部。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并通过本部门网站或其他方式及时公布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以及下一次签注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时间等信息,方便社会各界查询。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配置巡游车经营权指标或延续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并按以下规定执行:(四)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为B级的出租汽车企业,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将企业法人及主要经营人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可作为巡游车企业在整改年度内参加巡游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的审慎性参考依据;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交办办〔2021〕75号);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4.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4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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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网站    
    24 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评价信息 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交办办〔2021〕75号);2.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4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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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信息 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第四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集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信息,并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档案,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维修电子数据记录上传情况及车主评价、投诉和处理情况是机动车维修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2.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5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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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道路   运输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信息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结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23年第764号)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八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4.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4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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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道路货运及货运站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信息 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第六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2.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5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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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结果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四条 已经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要求、整改结果等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2.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5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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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未及时、准确、完整上传检验检测数据和检验检测报告的相关情况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第二十八条 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采信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三)不如实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结果的。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未及时、准确、完整上传检验检测数据和检验检测报告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将相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2.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5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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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道路   运输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吊销公告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2.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4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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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处罚信用信息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2.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5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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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道路运输公众出行服务信息 公共汽车经营者新增、变更、暂停、终止线路运营的信息 1.《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时间、车辆数量和服务规范运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批准转让线路经营权;(二)未经批准新增、变更、暂停、终止线路运营;(三)不按照规定设置线路走向示意图、监督投诉电话号码;(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新增、变更、暂停、终止线路运营的,应当经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新增、变更、暂停、终止线路运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布,客运经营者应当在相关公交站点公告调整信息;2.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4年底前 提前5日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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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农村客运班线信息 1.《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通知》(交运发〔2014〕258号) 第四条  各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机制,共同制定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细则,联合开展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科学设置中途停靠站点,公布农村客运班线信息,并明确配套支持政策,确保农村客运班线安全运行、持续服务;2.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5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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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道路   运输 道路运输经济运行分析和市场供需信息 客运市场供求信息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23年第764号)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3.《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经济运行分析和市场监测,定期向社会发布道路运输经济运行、市场供求等信息;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5.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4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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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客运班线招投标信息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8号)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工作。第八条 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公告和招标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对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实行行政许可的客运班线,招标人应当在其指定的报纸、网络等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不少于10日的时间作为投标人的报名时间,该期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2.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5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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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道路   运输 道路运输投诉举报渠道信息 道路运输,如小微型客车租赁、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服务质量、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违法经营行为投诉电话等,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报告电话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23年第764号)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2.《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第二十三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明确投诉办结时限,接受小微型客车租赁相关投诉和社会监督;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举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在接到举报后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5.《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0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运政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地址及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第四十七条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根据应急预案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事故报告电话;7.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8.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5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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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水路      运输 水路运输监督检查、信用评价、从业资格考核、行政处罚信息 水路运输经营者监督检查结果和经营者的诚信档案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四十六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路运输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机制和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立水路运输经营者诚信档案,记录水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和经营者的诚信档案;2.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5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运输中心、交通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38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监督检查结果和经营者的诚信档案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二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诚信监督管理机制和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立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诚信档案,记录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和经营者的诚信档案;2.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5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运输中心、交通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39 水路      运输 水路运输经济运行分析和市场供需信息 水路运输市场运力供需状况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路运输市场统计和调查分析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路运输市场运力供需状况;2.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4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运输中心 政府网站    
    40 暂停新增运力许可的运力调控措施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对水路运输市场进行监测,分析水路运输市场运力状况,定期公布监测结果。采取暂停新增运力许可的运力调控措施,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开始实施的60日前向社会公告,说明采取措施的理由以及采取措施的范围、期限等事项;2.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5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运输中心 政府网站    
    41 水路客运班线、安全通航信息 水路客运班线信息 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交办办〔2021〕75号);2.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4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运输中心 政府网站    
    42 船舶进行水上危险货物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水域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6号)第十条 依法设立特殊保护水域涉及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应当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设立特殊保护水域的,应当同时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及处理设施;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第三十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应当由负责过驳作业的港口经营人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就船舶过驳作业的水域征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并将审批情况通报海事管理机构。船舶在港口水域外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或者海上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批准。船舶进行水上危险货物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水域,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4.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5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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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水路      运输 水路运输投诉举报渠道信息 水路运输违法经营行为、水路运输辅助业违法经营行为、水路客运安全隐患、船舶安全状况等投诉举报电话等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四十六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路运输违法经营行为社会监督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信息;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二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路运输辅助业违法经营行为社会监督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信息。3.《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水规〔2020〕13号)(十)强化重大风险管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督促水路客运相关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工作制度,针对运输各环节深入开展风险辨识评估,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经营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风险;督促三峡船闸(升船机)等大型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针对客船过闸期间可能发生的闸室起火、人员受困等安全风险,强化预防预控措施。海事管理机构要指导客船针对火灾、碰撞、搁浅、触礁以及通过桥区、渡运水域、复杂通航水域等安全风险,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对辖区水上客运交通安全共性问题加强系统研判,落实管控措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拓宽社会监督渠道,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投诉监督电话等方式举报安全隐患。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对船舶安全状况的社会监督机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完善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5.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6.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5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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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综合交通运输及多式联运 根据职责公开综合交通运输及多式联运管理服务有关信息 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交办办〔2021〕75号);2.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4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运输股、运输中心 政府网站    
    45 其他依法依规应公开的事项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信用评价信息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办事指南

    1.《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交法发〔2014〕178号)  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公开制度。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全面核查现行有效行政审批事项底数,按照依法设定、科学分类、统一规范、动态管理的要求,建立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公开制度。不得在目录之外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审批。对已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事项名称、审批依据、实施机关等要素和内容。做好目录清单的编制公布、动态管理工作,调整变动行政审批事项,要同步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公开制度,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实行网上公开申报、受理、咨询和办复,编制标准化的办事指南并予以公开,为群众办事提供更多便利。继续完善窗口办事制度,推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公”的行政审批运行模式,实现“流转性窗口”向“职能型机构”的转变,不断提升行政审批效率;2.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5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审核审批股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中心    
    46 执法部门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第二十条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2.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5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安监股、综合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47 其他依法依规应公开的事项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说明理由 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第七十九条  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执法部门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2.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5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在三日内撤回)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安监股、综合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48 公开举行听证的,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 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第九十一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的除外。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2.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5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安监股、综合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49 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 1.《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交法发〔2014〕178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和完善交通运输信用考核评价标准,创新信用考核评价机制,健全信用考核评议体系。建立信用档案制度,向社会公开信用信息,将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实施“重点监管名单”、“安全生产挂牌督办”等制度。对守信企业和从业人员实行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在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招标投标、人员招聘等方面给予信用考核等级高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优惠政策。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在经营、投融资、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从业任职资格、获得荣誉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性政策,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实行市场退出和市场禁入制度,逐步建立跨地区跨行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2.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5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安监股、工程股、运输股、运输中心 政府网站;精准推送    
    50 其他依法依规应公开的事项 统计信息 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信息 1.《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0号)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公布本部门调查取得的全国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规定,归口管理、协调本部门调查取得的本行政区域内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资料的公布工作;2.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5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运输股、运输中心 政府网站    
    51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信息 1.《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安监发〔2011〕681号)(五)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直属机构、交通运输中央企业的主要职责:按照相关规定发布本辖区内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信息;(十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信息发布制度。对外提供、发布统计资料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未经审核、批准一律不准对外发布;2.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5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安监股牵头,各职能股室(单位)配合 政府网站    
    52 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信息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动态信息

    1.《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9号)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部署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者参与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七)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或者授权及相关规定,统一、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和媒体发布应急处置信息。

    2.《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政研发﹝2015﹞76号)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应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有序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四)授权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置或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应急新闻发布工作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响应。第二十六条 应急新闻发布机构要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发布信息。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疑虑或恐慌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确定的简要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时发布动态信息;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4.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5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安监股、办公室按各自职责牵头 政府网站;发布会;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    
    53 其他依法依规应公开的事项 信用管理信息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从业行为信用管理信息 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四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建立健全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制度。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定期对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从业行为开展信用管理,并向社会公开;2.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5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工程股,执法大队质安中队 政府网站    
    54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企业信息 1.《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交公路规〔2020〕5号)(二十四)加强信用监管。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代发工资、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施工单位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与招投标挂钩。对于进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企业要明确惩戒措施,定期公开公示,提高企业违法失信成本;依法应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有关信息要及时录入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信用交通”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2.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5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工程股 政府网站    
    55 其他依法依规应公开的事项 投诉渠道信息 行政许可、安全生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事件、违反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农民工工资相关举报电话等 1.《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11号)第十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交通行政许可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2.《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交安监发〔2011〕791号)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进一步健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机制体制,健全机构、配足人员,特别是要充实基层一线安全监管力量,配齐安全监管设备设施。注重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切实强化基层监管执法,法定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单位领导要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保持高压态势,继续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凡是发现有非法违法的,一定要从严从重打击,并将违法营运车船和相关公司、人员纳入“黑名单”。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调研,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切实为企业安全生产做好指导服务。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机制,切实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2号)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值班制度、应急报告制度和应急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保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信息畅通;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20〕12号)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公开举报投诉方式。接到举报投诉的,应按规定及时处理;5.《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规〔2020〕8号)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公开举报投诉方式。接到举报投诉的,应依法处理;6.《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交公路规〔2020〕5号)(二十二)完善投诉举报机制。进一步梳理信访、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以及施工现场举报箱等渠道,研究畅通投诉举报的有效措施,及时发现问题线索;7.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闽交办〔2024〕4号);8.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泉交办〔2024〕20号)。

    2025年底前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审核审批股、工程科、安监股、运输股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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