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13-3000-2024-00037
    • 备注/文号:德政交〔2024〕150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29
    德化县交通运输局 德化县公安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货车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8-30 08:54

      县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地方海事发展中心)、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各派出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以及《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货车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意见的通知》(闽交〔2024〕4号)、《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货车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意见的通知》(泉交法〔2024〕23号)精神,进一步遏制公路交通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货车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县交通运输局联系人:周光辉,联系电话:0595-23527856

      县公安局联系人:    林让斌,联系电话:0595-23562128

      德化县交通运输局     德化县公安局        

      2024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货车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以下简称《省治超条例》)规定,以及《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货车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意见的通知》(闽交〔2024〕4号)、《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货车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意见的通知》(泉交法〔2024〕23号)精神,结合德化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原则,推动治超重心从末端执法向源头管控前移,形成全县治超“一把尺、一盘棋、一张网”新格局,实现公路运输“人享其行、物畅其流”。

      ----“三转变”。治理手段从常规操作向科技支撑转变、治理方式从治标为主向标本兼治转变、治理模式从单一治理向综合治理转变。

      ---- “三提升”。源头管控力度提升、科技应用水平提升、公路优良路率提升。

      ---- “三下降”。货车超限率下降,货车因超限超载引发的事故率和死亡人数双下降。

      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治超工作组织领导

      1.建立协调督办机制。定期分析我县治超工作形势,研究解决治超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定期对治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力促整改。(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2.建立宣传教育机制。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引导经营者普遍知悉、共同遵守依法装载配载和安全运输的规定;加强舆情监测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防范负面炒作,营造良好治超氛围;广泛开展典型违法案例警示教育,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并重。(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依据职责落实)

      3.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组建联合治超队伍、形成合力,开展常态化、高频次的路面联合执法,持续保持对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探索建立货车超限超载查控办法,共同督促非现场执法的违法超限当事人自觉接受处理。要强化与高速公路的交通执法机构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勤联动,强化对货车超限超载的协同治理,保持执法力度的协调统一。(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依据职责落实)

      4.建立执法监督机制。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加强层级监督,依据《省治超条例》第四十三、四十四条及相关规定,严格追究执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依据职责落实)

      (二)强化货车源头联合执法

      5.严把营运货车投入使用关。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予注册登记;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依据职责落实)

      6.加强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以及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落实)

      7.加大非法改装货车查处力度。持续开展货车源头治理,对非法改装、拼装货车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上路行驶的,一律依法查处;因车辆非法改装引发货车责任事故的,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倒查非法改装单位或场所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问题并依法追究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依据职责落实)

      (三)强化货物装载源头联合执法

      8.确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对煤炭、建材、土石方、矿山、混凝土搅拌站、沙石料场和货运站(场)、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进行排查,确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更新。(交通运输部门牵头)

      9.开展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检查。引导有关部门,对向社会公布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建制度、明责任,装地磅、配设备,建台账、开证明”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省治超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10.建立货物装载源头重点监管单位清单目录。按照《省治超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汇总上一年度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的受到行政处罚、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直接或者间接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等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建立清单目录,实行重点监管并定期更新;列入重点监管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在列入之日起半年内没有再出现《省治超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情形或者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可移出重点监管清单。(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11.强化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溯源倒查。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现场执法查实的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装载配载的溯源倒查,采集查明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信息、固定相关证据,移交给县交通运输部门,县交通运输部门抄送货源地治超办或负有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装载配载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溯源倒查,原则上按“谁发现、谁采集”办法,将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相关信息、相关证据等移交县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期间发现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违法装载配载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是本县的,及时移交给负有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理;违法装载配载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非本辖区但属于本省的,由县交通运输部门抄告给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治超办依法处理;违法装载配载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属于外省的,由县交通运输部门上报市级治超办,由市级治超办统一抄告给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所在地的市级治超办(或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处理。因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引发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有关要求,倒查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并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依据职责落实)

      12.依法严查违法超限运输的道路运输企业。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要依托一体化平台推送、省治超信息管理平台等做好违法超限处罚信息的采集、统计、抄告、接收、预警、处置等工作。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物运输车辆超过本单位货物运输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可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货物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实施),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上述“一年”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以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满周年之日所有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物运输车辆总数为准。(交通运输部门落实)

      (四)强化公路路面联合执法

      13.强化流动联合执法。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制定勤务计划,开展流动联合执法。在联合执法中,执法人员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停放车辆和卸载条件场所接受检查,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称重,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车辆,执法人员应当按认定标准(详见附件1)、工作流程(详见附件2)及时处理、放行;对于寻衅滋事、堵塞车道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应依法查处。(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依据职责落实)

      14.强化技术监控联合执法。要做好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技术状况稳定良好,并进一步完善治超信息管理平台功能,实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相关信息互联互通。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详见附件4)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采集的货车违反车辆号牌规定、违反载货汽车驶入禁令标志、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等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记录资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采集的货车超限比例超过20%的违法行为,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处理。(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依据职责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重要性,每月制定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切实推进联合治超工作有效开展。

      (二)规范文明执法。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媒体曝光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执法问题,要及时组织调查,依法严肃处理。要通过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统一公布全省服务监督电话(交通:12328,公安:12389 )受理投诉举报,及时查纠违法违规执法行为。

      (三)及时报送信息。交通运输部门要定期对《省治超条例》施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由总体情况、主要成效、存在问题及解决建议等构成),并征求公安部门意见,分别于2024年9月30日及2025年1月3日向市交通运输局书面报送《省治超条例》施行以来的落实情况。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德化县交通运输局 德化县公安局关于印发德化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交〔2018〕1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2.交通公安联合执法工作流程

      3.批评教育通知书

      4.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结构示意图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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