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08-1001-2020-0075
    • 备注/文号:德财〔2020〕146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9-15
    德化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德化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0-10-10 09:3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促进资产科学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德化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化县财政局

    2020915

     

    德化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促进资产科学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工商联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三)本规定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控制的,纳入本单位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和保障性住房等。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2.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3.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完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

    1.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l)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备标准,加强国有资产配置、处置、评估、信息系统、资产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3)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4)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2.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加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按规定审核或审批有关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事项。

    (4)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5)组织实施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考核评价。

    3.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所属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4)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资产配置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以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以资产功能与单位职能相匹配为基本条件,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并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2.与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3.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4.节能环保,国产优先。

    (八)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国有资产配置,对已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结合财力情况,严格按照标准配置;对没有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并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采取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进行配置。

    (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状况等因素,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前,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性能,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制定本单位下一年度国有资产配置计划。

    (十)行政事业单位纳入配置计划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一并上报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审核后与部门预算同步批复。

    (十一)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购建。

    (十二)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资产调剂按国有资产处置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十三)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调控力度,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之间可优先接受调剂,有效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资产调剂机制。国有资产调剂的范围包括:

    1.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2.低效运转、利用率低的资产。

    3.长期闲置的资产。

    4.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闲置的资产。

    5.其他需要调剂使用的资产。

    (十四)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程序办理。

    (十五)行政事业单位由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按现行政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并在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披露。

    三、资产使用

    (十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自用和出租、出借等行为,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

    (十七)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优化资产验收入库、账卡登记(一物一卡一码)、领用交回、保管维护和损失赔偿等业务流程,加强资产日常使用管理。

    (十八)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合理设置资产管理岗位或配备专职人员,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财务、技术和使用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责任。

    (十九)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在编制年度国有资产报告之前进行清查,及时处理资产损益,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十)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严格推行软件正版化,建立软件资产账卡,规范软件资产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二十一)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二十二)行政单位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三)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保障本单位职责的履行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可利用整体或部分闲置(包括时间差上的闲置)的资产经合规的程序出租,并收取相关收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严格执行《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行为的意见》(德政201111号)的有关规定。

    (二十四)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和担保。在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本单位履行职能、职责的前提下,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应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开展可行性论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县财政局备案。

    (二十五)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出租、出借的资产,事业单位应当对对外投资、担保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加强风险管控和收益监管,同时在单位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十六)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和规范使用。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预算管理形式为财政核拨、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不含公立医院)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等国有资产收益,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2.经费供给方式为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等国有资产收益,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十七)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进行评价。

    (二十八)各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整合。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避免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对闲置资产、临时机构(大型会议)购置资产在其工作任务完成后实行集中管理,调剂利用。

    四、资产处置

    (二十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调剂)、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三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1.闲置资产。

    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6.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资产。

    7.因组建临时工作机构、召开重大会议和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

    8.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三十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进行处置。

    (三十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填报资产处置申报表,按以下方式及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作相应调整。

    1.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和交通运输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2.除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和交通运输设备外的其他资产处置,单位价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财政局备案;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县财政局审批。

    (三十三)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和成立临时工作机构等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或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按照规定的处置权限报经审批后处置。未经审批,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占用或者处置,并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三十四)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拟定处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三十五)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拍卖、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按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三十六)经批准报废的电器电子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统一定点回收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按国家保密工作要求,交由指定的涉密设备定点销毁单位处理,严禁进行市场交易或自行处置。

    (三十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及时上缴国库。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三十八)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1.出售(拍卖)、有偿转让、置换。

    2.合并、分立、清算。

    3.将国有资产整体或者部分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4.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5.涉及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6.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7.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三十九)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将资产整体或者部分无偿调拨(划转)。

    2.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置换和转让。

    3.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主管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四十)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并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独立执业行为。

    (四十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事项涉及的评估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核准;由县财政局审批的事项涉及的评估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备案;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十二)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根据上级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县政府、县财政局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

    2.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

    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四十三)除上级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县政府、县财政局统一组织资产清查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全面资产清查工作,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经主管部门同意立项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四十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报告主要包括工作报告、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证明材料和其他需要提供的备查材料等内容。

    六、产权管理与纠纷调处

    (四十五)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产权管理,妥当保管各类实物资产的购置凭证,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以及车船和其他有权属登记要求的资产权属登记及其相关产权转移或变更。

    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外投资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监管,建立健全各类权属资料和管理档案。

    (四十六)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或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县财政局申请调解,必要时报县政府处理。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县财政局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七、资产信息管理与国有资产年度报告

    (四十七)行政事业单位依托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及时更新系统数据,夯实资产管理基础,加强数据分析,为管理决策和编制部门预算等提供参考依据。

    (四十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年度终了,根据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需要,在日常管理基础上编制报送的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文件,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

    (四十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表分为单户报表和汇总报表两类。

    1.单户报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会计核算、资产盘点基础上对账簿记录进行加工编制而成的资产报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总体情况以及房屋、土地、车辆、大型设备等重要资产信息。

    2.汇总报表是指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数据形成的资产报表,主要反映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等总体情况。

    涉密单位按照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报告工作,由主管部门汇总数据和报送汇总报表。

    (五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表填报说明是对资产报表编报相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1.对数据填报口径等情况的说明。

    2.对数据审核情况的说明。

    3.对账面数与实有数、账面数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差异情况的说明。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五十一)国有资产分折报告应当以资产和财务状况为主要依据,对资产占有、使用、变动情况,以及资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分析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1.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

    2.资产情况分析,包括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与部门(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相关的主要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情况,资产收益规模、管理及绩效评价情况。

    3.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

    4.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5.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建议。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五十二)年度终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县财政局的工作部署,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和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审核汇总。

    (五十三)国有资产报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表内数据、表间数据、本期与上期数据、资产与财务数据应当相互衔接。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内容应当全面详实。

    (五十四)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编制完毕后,须经编制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规定时间内上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八、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五十五)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国有产权,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十六)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制度,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检查资产内部控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加大绩效考评力度。

    (五十七)县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监督,指导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资产管理制度。

    (五十八)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

    2.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资产政府采购或自行采购。

    3.拒绝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或处置。

    4.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5.未按规定上缴资产使用和处置收入。

    6.报送虚假资产信息或未按规定报送资产报告。

    7.干预评估、交易机构独立执业或向评估、交易机构提供虚假资料。

    8.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形。

    (五十九)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县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九、附则

    (六十)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六十一)本规定自202010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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