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我县实际,拟起草本《德化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草案)》。
2.制定依据: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4〕房116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规〔2024〕3号)等文件精神。
二、主要内容
该规定包含十四条规定,主要内容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缴费时间、缴费方式、计算方法、减免范围、征收标准等。
征收范围:凡在我县城市(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一次性缴纳配套费。
缴费时间:建设主体按规定缴纳配套费后,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计算方法:对于容积率小于l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计算;容积率在1~4区间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核准的实际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4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容积率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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