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草案)
时间:2024-10-31 16:01 浏览量: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4〕房116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规〔2024〕3号)精神,结合我县城乡建设实际,制定以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一、凡在我县城市(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一次性缴纳配套费,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配套费征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以下简称建设主体 ) 在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规划许可证(包括相关变更文件)后,应当及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应缴配套费数额,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数额后,出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者免予征收配套费证明。建设主体凭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一次性足额将配套费缴入县级财政指定账户。

      三、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主体按照规定缴纳配套费;建设主体按规定缴纳配套费后,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未按照本规定一次性足额缴纳配套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总建筑面积征收(含计容、不计容,下同);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乡村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新增建筑面积征收(违法建设除外)。

      对于容积率小于l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计算;容积率在1~4区间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核准的实际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4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容积率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

      五、同一建设项目包含2种以上用途,能够分别区分建筑面积的,按照各自建筑面积和标准计算征收配套费;不能分别区分建筑面积的,按照征收标准高的用途标准计算征收配套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乡村规划许可核准发生变化的,建设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申请核算配套费。

      六、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不含地下室(学校除外)〕:

      (一)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

      (二)学校、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厅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建设的生产性厂房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三)经审批的工业企业厂房加层项目超出《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规划意见函规定的容积率部分免予征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免予征收; 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棚改项目清单的面积免予征收。拆迁安置项目按新建面积超过被征收面积部分缴交。

      七、配套费的免征、减征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

      除上述减免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缴配套费。

      八、配套费的征收标准详见附表。

      九、城市土地类别划分:

      (一)中心城区土地类别划分:

      1.一类区为县政府现行公布确定的土地级别的Ⅰ级地、Ⅱ级地、Ⅲ级地。

      2.二类区为县政府现行公布确定的土地级别的Ⅳ级地、Ⅴ级地。

      3.一般区为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区域。

      (二)建制镇规划区不划分土地类别。各镇人民政府应结合建制镇建成区的实际情况,明确划分规划区界限范围。

      十、需要县自然资源局审批的规划项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收取,资金直接缴入县国库或财政专户;其他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收取。

      十一、配套费作为政府性基金,各征收单位应严格遵守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住建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等。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收未收、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及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十二、本县已出台的有关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三、本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6年10月13日制定的《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化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德政〔2016〕276号)同时废止。

      附件:德化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附件

      德化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名  称

    住宅

    商业(含写字楼)

    工业

    中心城区

    一类

    40

    45

    20

    二类

    25

    35

    10

    一般区

    15

    20

    5

    建制镇规划区

    上涌、雷峰、南埕、水口、赤水、葛坑、龙门滩、美湖

    10

    15

    4

      注:

      ①学校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住宅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医疗、科研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商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机关团体用地、文化用地、体育用地、社会福利用地的建设项目按住宅的收费标准征收。仓储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储备库用地)建设项目按工业标准收取。公共设施用地、特殊用地按住宅的收费标准征收。

      ②中心城区为德化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划定范围,面积为150平方千米,涉及龙浔、浔中两镇,以及三班、盖德、雷峰镇、龙门滩镇部分区域。

      ③同一建设项目跨越2种以上收费标准,能够区分建筑面积的,按照各自建筑面积和标准计算征收配套费;不能区分建筑面积的,按用地红线所占各级别的面积比例乘以总建筑面积分别征收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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