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德化县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基金招商引资提质增效,促进国内外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德聚集,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根据《泉州市促进基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招引各类投资机构
对在本县设立或从德化县域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基金)及股权投资管理、证券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成功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注册、备案的给予以下奖励措施:
(一)落户奖励
1.对入驻德化县的公司制基金新增实到资本(剔除市县两级政府、国企出资部分,仅限货币形式,且资金账户需开设在德化):2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奖励4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60万元,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220万元,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320万元,10亿元(含)以上20亿元以下的奖励520万元,20亿元(含)以上30亿元以下720万元,30亿元(含)以上60亿元以下的奖励820万元,6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20万元。
2.对入驻德化县的合伙制基金新增实缴出资额2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奖励3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180万元,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280万元,10亿元(含)以上20亿元以下的奖励400万元,20亿元(含)以上30亿元以下700万元,30亿元(含)以上50亿元以下的奖励800万元,6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950万元。
(二)经营奖励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给予经营奖励:股权投资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含),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含),且出资仅限货币形式。经营奖励具体为:
1.对入驻德化县的股权投资企业对本县实体企业股权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投资本县企业金额的1%对其委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奖励。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的本县实体企业须在本县注册并实际运营,投资于自身关联企业、基建和房地产项目不享受本奖励。同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经营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2.对入驻德化县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股权投资类企业存续期内按其股权转让收益(含股权转让收益和管理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分成),由受益财政按其在存续期内地方财政贡献的95%给予奖励。
(三)持股平台奖励
对企业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因企业上市发生“减持、并购、重组、分红”等事项,当年度新增的地方财政贡献合计达20万元(含)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其当年度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的90%给予奖励。
(四)办公用房补助
入驻德化县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无偿提供办公用房,根据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规模连续三年给予一定面积的扶持。其中,实际募集资金规模0.5亿元(含)以下的,提供50平方米;0.5亿元(不含)以上至1亿元(含)以下的,提供80平方米;1亿元(不含)以上至5亿元(含)的,提供100平方米;5亿元(不含)以上至10亿元(含)的,提供120平方米;10亿元(不含)以上的,提供180平方米;30亿元以上的,提供200平方米。并对于在德化设立总部的企业,给予优先购买办公场所和标准化厂房。
(五)人才奖励
1.鼓励境内外优秀股权投资团队在德化县创业发展,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泉州市、德化县两级关于金融人才引进、培养、住房、落户等相关扶持优惠政策。
2.对德化县内股权投资类企业中任职满一年的高管及骨干员工,从第二年起,在股权投资类企业续存期内,由受益财政按其工资薪金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六)风险补助
入驻德化县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县初创期的中小微创新型企业,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项目投资损失的,按其实际投资损失金额(扣除市县政府、国企出资部分)20%给予风险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额为250万元,同一基金申请风险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50万元,同一基金管理人累计不超过2100万元。
(七)活动补助
鼓励入驻德化县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与创业投资服务机构、财经媒体和行业协会等合作在德化县内举办(规模20家以上)各类峰会、论坛、路演及大赛等具有区域影响力的活动。经事先申请认定后,按实际承担费用的30%给予主办方补助,每场活动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
二、优化基金业生态圈
(一)优化政务服务
1.推行私募基金“综合研判会商”机制,优化办理流程,提速增效工商登记注册服务,推进“不见面办理”“一站式”落地及奖励申报服务。
2.落实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做好与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衔接工作。加强对本县基金、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辅导,有效释放政策红利及确保政策兑现到位。
(二)项目引荐奖励
鼓励入驻德化县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引进其参投项目来德化县注册落地,引进的企业将工商注册地和税收管户迁至我县并开展实际经营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参照享受泉州市、德化县两级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对于在德化设立总部的企业,给予优先购买和承租办公场所和标准化厂房,奖励办法按现有总部企业给予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60%奖励,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给予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80%奖励。
三、其他事项
(一)享受上述奖励政策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必须依法诚信经营,若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及个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措施规定的各项资金补贴和扶持措施,已享受奖励或补贴的,政府有权追回相关资金。享受租金补助的企业、个人须承诺不得存在转租、转借行为。
(二)基金、基金管理人享受本措施优惠政策10年内不得迁离本县(不含经营到期清算关闭的情况);不到10年迁离的,须将已奖补资金全额退还。基金、基金管理人及个人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按有关规定收回已享受的奖励或补贴,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县政府重点引进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对投资强度大、市场前景好、拉动作用强的重大项目的扶持,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四)以上股权投资类企业同时符合本办法与市、县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时,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本措施由德化县财政局(含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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