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的通知 | 发文机关: |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
发文字号: | 国卫办妇幼发〔2023〕4号 | 来 源: | 卫生健康委网站 |
主题分类: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3年03月24日 |
关于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2023年第2号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为保障新版证件和旧版证件顺利交替,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
2023年4月1日起启用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原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签发日期截至2023年3月31日。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正页、副页和存根三联右下方的“出生医学证明编号”表示形式由“1位字母+9位数字”变更为“1位字母+9位数字+条形码”,相应区域的底色由绿色改为黄色,其他文字、格式、色值以及所有防伪技术均未改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将按原有程序发运至各省(区、市)。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样证式样详见附件1。
二、健全空白证件申领机制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空白证件申领、监管的责任主体。各省(区、市)应在每年10月10日前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证件办提交下一年度全年“母婴三证”申领计划(全年“母婴三证”申领计划表见附件2)。每季度首月的10日前提交下一季度的“母婴三证”申领计划(“母婴三证”申领单见附件3),同时填报上季度的《出生医学证明》季度配发表(见附件4)。省级上报的表单及省级签收货物的验收回执单均需加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印章。
三、清理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
2023年4月1日起,各地要及时清理本部门及各级管理机构、签发机构尚未使用的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按废证管理要求予以处理,不得延期使用。要认真做好旧版证件登记工作,如实记录证件编号和数量,在证件中标识作废,逐级报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集中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请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清理和销毁情况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司。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证件管理机构、签发机构和户口登记机关,协调做好相关工作,确保2023年4月1日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按时启用。
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司联系人:刘晓亮
联系电话:010-68791818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联系人:周文钊
联系电话:010-66263952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联系人:连光利
联系电话:010-62170855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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