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农函〔2025〕34号
答复类型:B
?
林国钰、林仁贵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规范村集体经济收益保障对象和分配方式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界定村集体经济收益受益对象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十二条同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
目前我省尚未出台具体规定,待我省具体规定发布后,我局将第一时间组织深入研究,充分结合我县城镇化率高、林地资源丰富、土地租赁收益多元等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各乡镇、村集体及村民代表意见,制定科学、合理、细化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村集体成员的标准对象,切实保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工作有序开展。
二、关于明确村集体成员与村集体公益事业比例的建议
1.关于明确村集体成员收益分配比例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二条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然而,法律并未对具体分配比例作出统一规定,而是将其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章程自主确定。?
从我县实际情况来看,各村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产业结构差异显著。若制定统一的村集体成员收益分配比例,难以兼顾各村实际情况,可能导致分配不公,影响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基于上述情况,我局认为,各村应依据本村集体经营性财产的实际状况,在充分尊重成员意愿的基础上,通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制定科学合理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方案。方案需明确收益分配的依据、方式及比例,将其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在量化过程中,可综合考量成员户籍、对集体积累的贡献、在集体生产经营中的参与程度等因素,确保分配比例既能保障成员合法权益,又能促进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关于明确村集体公益事业比例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使用、管理。第四十二条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
从我县实际来看,各村资源禀赋、发展现状存在显著差异。部分村庄依托本地特色资源,如丰富的林地、旅游资源等,集体收益可观,其公益事业建设需求侧重于生态旅游配套设施等;而部分村庄经济基础薄弱,首要任务是保障基础民生设施修缮,如道路硬化、水利设施修复等。在此情况下,若对村集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比例作出统一具体规定,难以契合各村实际发展需求,甚至可能制约村集体经济的灵活调配与高效利用。基于上述情况,我局认为,各村应充分发挥民主自治优势,以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为核心决策平台,全面考量本村集体收益水平、现有公益设施状况、村民对公益事业的需求紧迫程度以及未来集体发展规划等因素,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自主明确合理的公益事业资金提取及使用比例。
下一步,我局将切实履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各村规范制定章程,同时强化监督管理,定期对各村收益分配情况、公益事业资金提取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透明。?
衷心感谢您们对我县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分管领导:黄成洪
经办人员:林培云
联系电话:23586750
德化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