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第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分组讨论建议59号)
县人大常委会:
根据《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第四条规定,从2002年起缴费单位应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从2004年起按8%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按缴费基数的2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障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
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8%降至16%缴交。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5〕227号)的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06年1月1日起,征缴费率由原来的25%降至20%缴交,其中 8%记入个人账户。
综上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基数和缴纳比例均比以前有所下降。作为县级社保部门只有执行法律和规章的义务,履行法律和规章赋予的职责,没有制定法律和规章的权利。今后上级如有调整我们将会及时按政策要求及时落实。
德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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